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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参与的制度设计与实施效果评估 被引量: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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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冯玉军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3期2-11,共10页
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进一步扩大立法参与程度的重要性和迫切性不言而喻。对立法参与的理论分析和新《立法法》相关制度的规范梳理基础上,借助2015、2016两个年度的立法公众参与和立法专家参与情况实证评估,深入阐述好、中... 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进一步扩大立法参与程度的重要性和迫切性不言而喻。对立法参与的理论分析和新《立法法》相关制度的规范梳理基础上,借助2015、2016两个年度的立法公众参与和立法专家参与情况实证评估,深入阐述好、中、差评价及其理由,鼓励公众提出立法意见建议、形成公众参与立法—获得积极反馈的良性循环,加大专家参与立法程度,发挥专家参与立法作用。最后提出完善立法参与的制度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立法参与 制度设计 效果评估 政策建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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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津冀协同立法:立法技术、机制构建与模式创新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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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梁平 律磊 《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19年第2期57-62,共6页
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的深入推进,应逐渐从政策引导转向立法规范。经京津冀三地人大及常委会的共同努力,现已初步形成了"三地人大常委会联席会议研究、各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批准"的协同立法模式,建立了比较系统的协同立法机制... 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的深入推进,应逐渐从政策引导转向立法规范。经京津冀三地人大及常委会的共同努力,现已初步形成了"三地人大常委会联席会议研究、各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批准"的协同立法模式,建立了比较系统的协同立法机制和程序,并制定了关于协同立法的法规文件和实施了一批协同立法项目,取得了历史性突破和阶段性进展。同时,也面临着诸如对"协同"的认识差异、重点领域立法尚待突破、立法项目来源比较单一、缺乏刚性约束机制以及区域协同立法的质量提升与数量控制等问题,建议从三地的发展程度等历史角度正确理解"区域协同",以信息化为依托,充分发挥智库优势和扩大公众立法参与,建立京津冀区域标准化规范和问责机制,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促进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实施,切实推进深层次、高水平的京津冀一体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京津冀协同发展 区域协同 协同立法 立法参与 协同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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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宪法文本中纳税义务条款的规范分析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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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韩大元 冯家亮 《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6期1-7,共7页
宪法中的税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宪法中的纳税义务是普通法律中税的设定的根据。国家对公民征税的本质是对公民财产权的限制,判断这种限制的合宪性的关键因素是公共利益。公共利益既决定于宪法价值的认定,也需要通过民主立法予以法律化... 宪法中的税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宪法中的纳税义务是普通法律中税的设定的根据。国家对公民征税的本质是对公民财产权的限制,判断这种限制的合宪性的关键因素是公共利益。公共利益既决定于宪法价值的认定,也需要通过民主立法予以法律化、具体化。因此,要通过提高立法层级、扩大立法参与及完善法规的备案审查,确保涉税法律的合宪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纳税义务 权利限制 立法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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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化与法治化:公众立法参与的必然跃迁——以十份立法参与制度文本为基础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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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石东坡 王剑 《地方立法研究》 2017年第5期78-102,共25页
着眼于以积极立法加强管治,提高立法动员能力、克服法规实施阻力、追求地方立法特色,地方立法中的公众参与实践探索发挥了一定作用。公众立法参与的机制化、制度化得以开启、巩固和发展。这表明我国公众立法参与已处于由制度化向法治化... 着眼于以积极立法加强管治,提高立法动员能力、克服法规实施阻力、追求地方立法特色,地方立法中的公众参与实践探索发挥了一定作用。公众立法参与的机制化、制度化得以开启、巩固和发展。这表明我国公众立法参与已处于由制度化向法治化的发展阶段,而另一方面,这一质效提升的跃迁过程不是自发的,而是能动的、实践着的。由此,认真检视和提取既有立法参与制度文本中的积极成分和规律性的内容,合理评析和把握各地方的立法参与制度文本在规范设计及其应用中的实效与缺憾,在立法法以及地方立法条例的双重护佑与双层容纳之下,应当确立各类公众参与主体的参与权利及立法职权主体和行为主体的对应义务与责任。在制度基点上,明确规定公民享有包括立法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等在内的系统性和精细化的立法参与权利,并加强其组织性和有序性;在程序规则上,应对立法参与的主体、方式、程序以及对应的立法职权主体与行为主体的职责义务、问责机制等予以通行规则的刚性规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立法参与 法治化 立法参与权利 立法参与主体 问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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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社会的轻微违法行为及其治理路径——基于数地考察的实证研究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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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于龙刚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6期9-15,共7页
在基层社会的安全监管、环境保护、食药监管等领域,存在较为突出的轻微违法行为。基层执法对象多来自社会底层,他们的生产生活条件比较困难,满足日常需求是其轻微违法的一个重要原因。执法对象也多以正常需求难以满足作为辩护理由,这容... 在基层社会的安全监管、环境保护、食药监管等领域,存在较为突出的轻微违法行为。基层执法对象多来自社会底层,他们的生产生活条件比较困难,满足日常需求是其轻微违法的一个重要原因。执法对象也多以正常需求难以满足作为辩护理由,这容易获得社会的同情和理解,从而给基层执法人员带来很大压力,给执法工作造成困难。基层执法能力的不足,法律系统与基层社会之间的张力,以及执法对象和外部力量激发的话语压力,是导致轻微违法行为治理困难的深层原因。治理轻微违法行为,需要在立法环节扩大公众参与,增强法律对于多元社会利益的包容性;在执法环节要下沉执法力量,加强部门协同,强化执法监督;同时要秉持多中心治理理念,动员多种力量参与治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轻微违法 执法能力 立法参与 执法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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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中的公民参与机制述评——以深圳经济特区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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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秦博文 《深圳社会科学》 2023年第3期34-46,59,共14页
公民参与地方立法是我国公民政治参与的一种重要的制度化形式,是实现人民民主、推进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现行《立法法》第6条明确规定:“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公民参与地方立法是我国公民政治参与的一种重要的制度化形式,是实现人民民主、推进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现行《立法法》第6条明确规定:“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本文以深圳经济特区为例,对其立法过程中的公民参与机制进行考察。与深圳经济特区立法的发展变迁轨迹相似,深圳经济特区公民参与立法可以分为起步阶段、成长阶段和快速发展阶段3个各具特色的阶段。通过30余年的建设,深圳地方立法工作从简单地强调有法可依逐步转变为重视立法程序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从单纯的部门立法模式转变为引导社会公众广泛参与。具体而言,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出台一系列保障公民立法参与的法规规章、建立完善立法听证会、基层立法联系点等制度、将开门立法贯穿立法全过程、拓宽人大代表履职渠道等举措,使得立法公民参与的内容越发深入、公民参与的形式不断扩展、公众意见也充分在法规中得到体现。只有坚持保障公众的立法参与权利,实施民主立法和科学立法,才能丰富完善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制度内涵,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有序发展。因此,深圳乃至全国各地方立法中的公民参与问题,仍然需要学界长期关注和探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全过程人民民主 公民参与 立法参与 地方立法 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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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立法参与模式的规范分析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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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睿 《人大法律评论》 2019年第2期312-328,共17页
对我国《立法法》中规定的立法参与内容进行规范分析并将其模式化,可以有效指导和引导立法参与研究与实践。"参与情境""决策主体""参与主体""参与形式""效力"这5个元素,构成了立法... 对我国《立法法》中规定的立法参与内容进行规范分析并将其模式化,可以有效指导和引导立法参与研究与实践。"参与情境""决策主体""参与主体""参与形式""效力"这5个元素,构成了立法参与模式的基本内容。依据立法程序的不同类型可以将立法参与模式划分为人大立法参与模式与行政立法参与模式;并且,还可以依据不同的立法阶段对它们分别进行细分。依据立法参与的强度不同,可以将立法参与模式划分为强参与模式与弱参与模式。依据参与主体类型的不同,还可以将立法参与模式划分为专家参与模式与大众参与模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立法参与 规范分析 参与模式类型 民主立法 科学立法
原文传递
立法专业化背景下公众法治认知的壁垒及其消解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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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颖 《宁波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 2018年第4期78-84,共7页
法治认知是社会主体输入外部法治信息并对其进行内部加工和输出的心理活动过程。社会系统高度分化的背景下,法律系统高度的自治性和封闭性必然导致立法的高度专业化,而立法专业化阻碍公众对法治信息的获取,从而形成公众法治认知壁垒,包... 法治认知是社会主体输入外部法治信息并对其进行内部加工和输出的心理活动过程。社会系统高度分化的背景下,法律系统高度的自治性和封闭性必然导致立法的高度专业化,而立法专业化阻碍公众对法治信息的获取,从而形成公众法治认知壁垒,包括立法过程和立法结果的认知壁垒,阻碍了公众法治认同的形成和法治行为的践行。立法语言专业化与大众化的平衡、公众普法的重构以及公众立法参与的实现,有效地消解立法专业化背景下公众法治认知壁垒,促进公众法治认知的形成与重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立法专业化 法治认知壁垒 立法语言 普法重构 立法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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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是“立法者”?——政治哲学和制度实践的诠释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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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雅琴 《政法论丛》 2009年第6期27-34,共8页
对"立法者"的法理界定是一个看似简单实则意义深远的问题。在立法学上,它要解决的是立法权的归属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它是探究"立法者原意"时究竟应该探寻谁的意志的深层追问。现在人们对"立法者"的概念... 对"立法者"的法理界定是一个看似简单实则意义深远的问题。在立法学上,它要解决的是立法权的归属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它是探究"立法者原意"时究竟应该探寻谁的意志的深层追问。现在人们对"立法者"的概念使用莫衷一是,或指有权的立法机关,或指参与法案起草的专家,或指重要的立法辅助机构,或指实际起决策作用的立法机关首脑或组织。但实际上他们都没有揭示"立法者"的真实涵义。在民主政治社会中,从最本源和终极意义来讲,人民享有最终的立法决策权,人民是立法者;而在实行代议制的国家,人大代表(议员)才是实际的立法者。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立法者 立法参与者 立法影响者 立法决策者 人大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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