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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人人格权 被引量: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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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尹田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4年第4期51-57,共7页
团体人格是用作区分团体有无民法上独立财产主体地位的纯法律技术工具 ,既无社会政治性 ,亦无伦理性。人格权是一个历史性概念 ,其保护的是专属自然人人格所具有的那些伦理性要素 ,不能以同等含义适用于团体人格。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 团体人格是用作区分团体有无民法上独立财产主体地位的纯法律技术工具 ,既无社会政治性 ,亦无伦理性。人格权是一个历史性概念 ,其保护的是专属自然人人格所具有的那些伦理性要素 ,不能以同等含义适用于团体人格。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等权利无精神利益 ,实质上是一种财产权 ,且不具有专属性 ,非为任何团体人格存在之必须 ,故法人无人格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人 人格权 团体人格 自然人 名称权 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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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上的人及其理性基础 被引量: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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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永军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5年第5期15-26,共12页
受康德、黑格尔哲学思想的影响,法律主体被定格为“意志—主体—理性”的抽象图式。但是,理性人是为了完成民法典体系的构筑而通过法技术的抽象方法塑造出来的一个客观化的人像。因而,个人从本质上不同于民事主体。法人只能从经济的合... 受康德、黑格尔哲学思想的影响,法律主体被定格为“意志—主体—理性”的抽象图式。但是,理性人是为了完成民法典体系的构筑而通过法技术的抽象方法塑造出来的一个客观化的人像。因而,个人从本质上不同于民事主体。法人只能从经济的合理性而不能从哲学上寻找到法人纯粹是实证法上的规范结果,有必要对人与人之外的存在加以区别而给予符合人的处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自然人 法人 人格 理性 人文主义 民法典体系 理性基础 哲学思想 法律主体 抽象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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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的商法意义——以法人类型区分及规范构造为中心 被引量:77
3
作者 蒋大兴 《比较法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4期53-74,共22页
《民法总则》对商事关系的法律调整,既有其重大贡献的一面,又有其调整不足的一面。该法首次以基本法律的形式明确了"营利-非营利"的法人区分标准,确立了商事/商法的核心范畴,这是《民法总则》对商法的最大贡献。此种分类考量... 《民法总则》对商事关系的法律调整,既有其重大贡献的一面,又有其调整不足的一面。该法首次以基本法律的形式明确了"营利-非营利"的法人区分标准,确立了商事/商法的核心范畴,这是《民法总则》对商法的最大贡献。此种分类考量了我国法人制度的现状,凸显了中国社会市场化转型之需求,是较"社团-财团"二分法传统模式更为科学和先进的法人分类方法。但《民法总则》欠缺关于"公法人-私法人"的元分类,也未将"营利-非营利"区分模式贯彻到底,尤其是"非法人组织"并未完全贯彻该逻辑,"特别法人"也未顺理成章地采取"中间法人"路线,仍有体系/逻辑优化之可能。在法人规范构造上,《民法总则》采取了"复印公司法"的规范构造技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总则 法人 营利 商事 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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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人的权利能力 被引量:60
4
作者 尹田 《法制与社会发展》 CSSCI 2003年第1期76-82,共7页
法人的权利能力为团体人格的立法表达 ,因此 ,法人的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一样 ,一律平等。法人得享有的具体权利范围受其团体性质、目的和法规的限制 ,但此种限制并非法人的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权利能力的区别。既有理论关于法人... 法人的权利能力为团体人格的立法表达 ,因此 ,法人的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一样 ,一律平等。法人得享有的具体权利范围受其团体性质、目的和法规的限制 ,但此种限制并非法人的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权利能力的区别。既有理论关于法人目的外行为的效力的四种学说均有其缺陷。民法确定法人目的外行为有效 ,并非基于对法人目的外行为之合法性 (即其权利能力或者行为能力 )的认可 ,而是基于对交易安全的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人 权利能力 自然人 权利范围 团体人格 限制 民法 目的 法规 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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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立法的若干理论问题 被引量:59
5
作者 梁慧星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1期19-40,共22页
2015年9月14—16日法工委召开民法总则草案专家讨论会,讨论《民法总则草案(2015年8月28日民法室室内稿)》。室内稿规定民法地域效力;用"法律行为"概念,代替民法通则中的"民事法律行为";统一规定欺诈、胁迫的法律效... 2015年9月14—16日法工委召开民法总则草案专家讨论会,讨论《民法总则草案(2015年8月28日民法室室内稿)》。室内稿规定民法地域效力;用"法律行为"概念,代替民法通则中的"民事法律行为";统一规定欺诈、胁迫的法律效果为可撤销;维持"重大误解"概念不变;规定法律行为一般有效要件;坚持现行合同法和物权法不承认物权行为独立性、无因性的立法思想,符合民法法理和我国社会现实,应予坚持。此外,建议将室内稿关于法律适用原则的规定合并为一个条文。建议保持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二条内容不变,纳入民法总则。建议删去室内稿第十条。建议沿袭民法通则的基本思路,采用"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的分类。建议以合同法第五十条为根据,明文规定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限制的规制。建议用"禁止性规定"取代"效力性强制规定"。建议增加关于虚伪表示与隐藏行为的规定。建议将室内稿乘人之危和显失公平两个条文加以合并,仍称显失公平。建议采纳广义的代理概念,规定间接代理。建议在总则编规定诉讼时效制度,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长期时效期间为十年,另在物权编规定取得时效制度。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属于强行性规定,不得变更,建议增加关于未成年人受性侵害的请求权的特别规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总则 法律适用 地域效力 人格权 法人 法律行为 间接代理 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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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典法人分类和非法人组织的立法构建 被引量:51
6
作者 谭启平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1期76-93,共18页
《民法总则(草案)》采取的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基本分类方法存在分类标准不清晰、立法体系衔接难度大、规范效果存疑、价值理念定位偏差等不足;新增"特别法人"一节在科学性、合理性及合法性上值得商榷,尤其是赋予农村集体经... 《民法总则(草案)》采取的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基本分类方法存在分类标准不清晰、立法体系衔接难度大、规范效果存疑、价值理念定位偏差等不足;新增"特别法人"一节在科学性、合理性及合法性上值得商榷,尤其是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地位存在明显问题。民法典中的法人分类应从法人本质出发,依据意思自治程度与方式分为公法人和私法人,私法人可分为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或捐助法人),社团法人可以再区分为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民法总则(草案)》将非法人组织作为第三类民事主体专章规定值得肯定,但在名称表述上应继续使用"其他组织"。其他组织经登记或批准均可成立,对其应采取概念加列举的方式进行定义,并在尊重现实的基础上进行类型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国民法典 法人分类 非法人组织 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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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格、法律主体与人工智能的法律地位 被引量:42
7
作者 张绍欣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4期53-64,共12页
法律人格概念的发生学机制,涉及到法律位格的古今学说史。古典罗马法中,法律位格从未被规定于普遍意义上的'个体—主体—实体'之'人',而是依据'身份地位'的不同层次,从上往下分配位格的各种减等形态,形成多层... 法律人格概念的发生学机制,涉及到法律位格的古今学说史。古典罗马法中,法律位格从未被规定于普遍意义上的'个体—主体—实体'之'人',而是依据'身份地位'的不同层次,从上往下分配位格的各种减等形态,形成多层次、差序化的法律位格体系。现代的法律人格和法律主体概念摒弃了古典罗马法根据实践需要而设置法律位格,并灵活分配不同行为能力的传统。现代法律主体的诞生,是法律位格的简化和一元化的收缩过程,原本差序结构的法律位格被收窄到世俗化的人类中心主义的法律主体位格。人工智能革命也可尝试在法理学上纳入这一法律位格的拟制传统。根据物种位阶的规范主义立场,现代法人制度通过'位格加等'把人为设置的团体组织提升到具有一定法律位格的地位;'智能机器人'概念是对'智人'概念的模仿和拟制,人工智能概念是通过'位格加等'把机器人提升到自然人的法律位格。法律主体学说之现代性立场有其限度,从法律主体概念回归法律位格概念,是人工智能时代法理思想变革的重要契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律位格 人工智能 位格减等 位格加等 法律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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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中的法人分类 被引量:42
8
作者 谭启平 黄家镇 《法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5期34-48,共15页
民法典中的法人分类离不开对于法人的"事物本质"的认识,法人的"事物本质"是为贯彻私主体自治理念而将人格概念转用于社会组织体的结果,这不仅决定着法人概念的形成,同样决定着法人的基本分类。私法人分类的基本标... 民法典中的法人分类离不开对于法人的"事物本质"的认识,法人的"事物本质"是为贯彻私主体自治理念而将人格概念转用于社会组织体的结果,这不仅决定着法人概念的形成,同样决定着法人的基本分类。私法人分类的基本标准应当是作为私主体自治理念的团体自治原则,而最符合这一标准的分类即为社团法人与捐助法人。其他的分类标准只能在这一标准统领下遵循解析性的分类方法建构若干二级类型,例如营利性法人与非营利性法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格 法人 事物本质 社团法人 捐助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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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立高等学校法人治理结构的缺陷与完善 被引量: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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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鹏 刘献君 《教育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6年第12期45-50,共6页
高等学校法人各权利主体之间的权利配置与权利运行机制,是现代大学制度研究的重要理论问题。我国高等学校法人内部权利配置失衡与运行紊乱,导致高校权力高度集中、监督机制的弱化、学术权力萎缩、经济犯罪案件上升和教育收费的失范。建... 高等学校法人各权利主体之间的权利配置与权利运行机制,是现代大学制度研究的重要理论问题。我国高等学校法人内部权利配置失衡与运行紊乱,导致高校权力高度集中、监督机制的弱化、学术权力萎缩、经济犯罪案件上升和教育收费的失范。建立公立高等学校监事会制度,从外部对公立高校的运行进行监督,有利于国家高等教育公益性目标的实现,促进高等教育在法制的轨道上健康运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立高等学校 法人 法人治理结构 监事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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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法人基本类型模式选择 被引量:30
10
作者 罗昆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4期119-136,共18页
法人基本类型模式迄今仍属于制定民法典的重大争议问题之一。欲解决此等争议,须先就民法典法人类型化的方法及其意义、法人基本类型模式选择的标准等基础性理论形成清晰认识。为了充分实现民法典法人制度的价值承载和制度表达功能,民法... 法人基本类型模式迄今仍属于制定民法典的重大争议问题之一。欲解决此等争议,须先就民法典法人类型化的方法及其意义、法人基本类型模式选择的标准等基础性理论形成清晰认识。为了充分实现民法典法人制度的价值承载和制度表达功能,民法典法人制度应采"解析性类型化"方法而非"叙述性类型化"方法,并以逻辑周延性、确定性和实质性区别作为民法典法人基本类型模式选择的三项标准。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基本类型模式因无法满足任何一项标准、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基本类型模式因无法满足确定性和实质性区别标准,均不足采用。经由重新认识的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基本类型模式可以满足全部三项类型选择标准,但此种类型模式还需以公法人制度、开放性的财团法人制度为支撑方得合理可行。我国民法典法人基本类型模式选择应舍弃"捐助法人"概念,采用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基本类型模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人 营利法人 企业法人 社团法人 财团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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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式的立法选择——从《民法总则》第99条展开 被引量:27
11
作者 张兰兰 《中国农村观察》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3期12-24,共13页
《民法总则》第99条在文义上给不同的解释留下了空间。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地位,须先认识其与农民集体的同一关系,并承认其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选择非法人组织形式,且其多元的组织形式依团体特征强弱呈现出... 《民法总则》第99条在文义上给不同的解释留下了空间。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地位,须先认识其与农民集体的同一关系,并承认其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选择非法人组织形式,且其多元的组织形式依团体特征强弱呈现出关于人的结合之类型序列。由此,《民法总则》第99条应被理解为,具备法人成立要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反之则属于非法人组织。对于主体形式的选择,传统民法奉行类型强制,但当前国际理论和实践中均存在缓和趋势。中国法人法定主义原则的学理解释过于严格,立法解释应采缓和模式。据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选择一种法定主体形式,同时通过结构创新缓和类型强制。未来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不应统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式,但须基于其特别法人性质,在成员权和债权人保护方面加强规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非法人组织 法人 类型序列 法人法定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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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法律主体论的法理反思 被引量:29
12
作者 刘练军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4期73-88,共16页
法律主体乃是人从自然人变为社会人的必然产物,是人与人之间及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需要且必须由法律来调整的结果。法律主体是一种人格人,其特征有三:(1)具有意志;(2)属于目的性存在;(3)能够自律。人格人既是法律的创造者,又是法律的适... 法律主体乃是人从自然人变为社会人的必然产物,是人与人之间及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需要且必须由法律来调整的结果。法律主体是一种人格人,其特征有三:(1)具有意志;(2)属于目的性存在;(3)能够自律。人格人既是法律的创造者,又是法律的适用者。因而,法律主体可以定义为承载法的人格人。法人同样具有自己的独立意志,乃是一种目的性和自律性的存在物,属于法律主体。人工智能与法人不可相提并论。人工智能不具备心理认知意义上的意志,它自身并非是一种目的性存在物,且不具有自律性,人工智能无法承载法。从后果主义上看,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化势必会给人类带来不堪承受之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法律主体 人格人 目的性 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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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作为法律拟制物无法拥有生物人的专属性 被引量:27
13
作者 朱程斌 李龙 《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6期56-64,共9页
人工智能(即AI)不是法律主体的讨论,是AI作为客观存在进入和体现在法学、法律中的起点。法律主体的界定,不仅关系到"谁"有权利要求以主体的身份出现在法律的视野中,而且进一步看,这也关系到国家、社会和法律以何种态度对待该... 人工智能(即AI)不是法律主体的讨论,是AI作为客观存在进入和体现在法学、法律中的起点。法律主体的界定,不仅关系到"谁"有权利要求以主体的身份出现在法律的视野中,而且进一步看,这也关系到国家、社会和法律以何种态度对待该主体。人,或法律主体,依法拥有、使用、收益包括有体物、无体物的物权权利,而物作为法律客体的存在不享有此等权利。AI,鉴于其高度智能化的特征,其进入法律规范的身份地位是物,决定了其后与其有关的任何法律现象和难题的思考方式和解决路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人 法律主体 人工智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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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法人概念无需重构 被引量:25
14
作者 梁上上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1期74-85,共12页
独立承担责任是否为法人的基本特征尚存争议。大陆法系的民事主体只有自然人与法人,独立承担责任不是法人的特征,合伙企业也是法人的观点并不符合实际。法国、日本等国采取广义的法人概念,德国等国却采取狭义的法人概念。法人是"... 独立承担责任是否为法人的基本特征尚存争议。大陆法系的民事主体只有自然人与法人,独立承担责任不是法人的特征,合伙企业也是法人的观点并不符合实际。法国、日本等国采取广义的法人概念,德国等国却采取狭义的法人概念。法人是"模仿自然人"而产生的法律拟制物,不是自然人的"对应物"。从"自然人—法人"两分法理解法人概念,是对法人概念的误解。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主体的本质特征。自然人、法人与其他组织具有权利能力,均为民事主体。独立承担责任是法人的根本性特征,能够独立承担责任的社会组织才成为法人。权利主体与独立责任的关系不是一一对应关系,具有独立承担责任能力的主体只有自然人与法人。普通合伙企业属于非法人组织,为典型的第三类民事主体,但非法人组织具有广泛性与开放性。中国的法人概念是由历史形塑而成的,与德国、美国的概念基本相同,甚至比德国的法人概念更完善,可以适应中国社会经济建设的需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人 合伙企业 权利能力 独立责任 当事人能力 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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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制度民商合一的中国路径 被引量:25
15
作者 汪青松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2期62-78,共17页
成文私法体系下所谓的"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之区别只是表象,商事主体制度如何回归融入民事基本法主体体系始终是大陆法系国家曾经或依然面临的共性问题。我国民法通则的主体制度设计先天不足,无法充分发挥对整个... 成文私法体系下所谓的"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之区别只是表象,商事主体制度如何回归融入民事基本法主体体系始终是大陆法系国家曾经或依然面临的共性问题。我国民法通则的主体制度设计先天不足,无法充分发挥对整个私法主体的统领功能,由此导致民事主体制度与商事主体制度形合实分,私法主体制度内部难以实现逻辑自洽。民法典制定之启动为主体制度的"纳商入民"提供了契机,但既有的"自然人+法人"的二元构造抑或引入"第三民事主体"的三元模式都在理论或实践上面临障碍。基于对中国当代私法理论与立法积淀的充分尊重所建立的"自然人+组织"的主体构造,兼顾了分类体系的对称性、周延性和开放性的统一,能够为民法总则的主体制度设计提供一条有效实现"纳商入民"的中国路径,同时为未来新生商事主体的融入预留制度空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事主体 商事主体 法人 组织 民法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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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立法比较、反思及完善 被引量:10
16
作者 蒋熙辉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03年第2期91-98,共8页
现代世界各国刑事立法基本上肯定法人犯罪,只是立法模式不同、承认范围不同。比较各国法人犯罪刑事立法模式,存在三种各具特色的范例: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和前南斯拉夫范例。反观我国单位犯罪的刑事立法,宜从责任一体化、处罚原则、刑罚... 现代世界各国刑事立法基本上肯定法人犯罪,只是立法模式不同、承认范围不同。比较各国法人犯罪刑事立法模式,存在三种各具特色的范例: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和前南斯拉夫范例。反观我国单位犯罪的刑事立法,宜从责任一体化、处罚原则、刑罚种类、单位犯罪总则条文等方面国以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单位犯罪 刑事责任 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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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未来民法典中主体制度的设计思考 被引量:23
17
作者 李永军 《法学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2期74-92,共19页
民法典编篡过程中,对于主体部分的设计存在争议:"总则"的主体部分应规定哪些主体?这些主体应如何规定?我认为,民法典"总则部分"的主体应规定自然人、两户、法人、非法人团体。对于自然人,现行的"行为能力"... 民法典编篡过程中,对于主体部分的设计存在争议:"总则"的主体部分应规定哪些主体?这些主体应如何规定?我认为,民法典"总则部分"的主体应规定自然人、两户、法人、非法人团体。对于自然人,现行的"行为能力"应该规定在"法律行为部分";"责任能力"应规定在"侵权法部分";"监护"应是亲属法的内容。法人应当按照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分类作为主线,再辅以营利与非营利对社团法人划分;"两户"应当保留;"非法人团体"应规定其赋予权利能力的具体条件及责任承担,并区分民法上的契约型合同行为与作为非法人团体的合伙组织。同时,在设计我国民事主体时,要坚持"民商合一"及"本土化"原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自然人 人格权 法人 非法人团体 两户 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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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人民事责任制度之检讨 被引量:17
18
作者 任尔昕 王肃元 《政法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02年第2期51-58,共8页
法人对外承担的民事责任不应被理解为有限责任 ;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并不必然意味着排除了法人成员就法人债务承担除出资以外责任的可能性。我国《民法通则》对法人民事责任含混不清的规定 ,以及学界由此产生的理论误区 ,已使我国有... 法人对外承担的民事责任不应被理解为有限责任 ;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并不必然意味着排除了法人成员就法人债务承担除出资以外责任的可能性。我国《民法通则》对法人民事责任含混不清的规定 ,以及学界由此产生的理论误区 ,已使我国有关合伙企业的立法和正在制定中的《破产与重整法》陷入理论困境中 ,也难以解释公法人的设立者对公法人应承担的无限责任。因此 ,从理论上重塑我国法人民事责任制度具有十分紧迫的现实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人 民事责任 独立责任 有限责任 中国 合伙企业制度 公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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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工智能法人人格 被引量:23
19
作者 朱程斌 《电子知识产权》 CSSCI 2018年第9期12-21,共10页
人工智能(AI)的法律地位是解决一切与人工智能相关法律问题的开端。从学理和法律规范角度分析,人工智能有作为法人的可能性。人工智能虽突破了生物人自我意识和理性思考的伦理基础,但从大众情感出发,也就是从伦理角度考虑,人工智能不能... 人工智能(AI)的法律地位是解决一切与人工智能相关法律问题的开端。从学理和法律规范角度分析,人工智能有作为法人的可能性。人工智能虽突破了生物人自我意识和理性思考的伦理基础,但从大众情感出发,也就是从伦理角度考虑,人工智能不能被赋予生物人的法律人格。但赋予人工智能法人人格是可行的,有利于创设人设立法人目的的准确实现。不仅如此,赋予人工智能法人人格,有利于保护自然人的财产权利,也有助于促进法学顺应科技和社会发展的潮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公司 法人 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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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目标与关键问题和路径 被引量:22
20
作者 朱夫 万祥波 杨扬 《中华医院管理杂志》 北大核心 2013年第4期250-252,共3页
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是公立医院改革发展的必然趋势。从世界主要国家和我国公立医院改革的背景出发,分析了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目标和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路径。
关键词 现代医院管理制度 产权 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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