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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立法转向:从数据权利入法到数据法益保护 被引量: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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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任颖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6期135-147,共13页
围绕数据权利入法展开的数据立法存在难以克服的弊病。数据私权化与数据共享之间存在内在冲突,数据权利泛化导致新的贸易壁垒的出现,域外单向度的"权利-救济"立法路径不足以应对复杂的数据利益冲突。数据权利立法模式必须转... 围绕数据权利入法展开的数据立法存在难以克服的弊病。数据私权化与数据共享之间存在内在冲突,数据权利泛化导致新的贸易壁垒的出现,域外单向度的"权利-救济"立法路径不足以应对复杂的数据利益冲突。数据权利立法模式必须转向。数据立法在本质上是对于多样化的数据利益进行的识别与确认,对于现实的数据利益予以法律上的调整,就形成数据法益。数据法益的理论证成以价值法学、分析法学、社会法学维度的法益理论为支撑。将多样化数据法益纳入数据立法的调整对象,能够避免单一化的赋权性保护不能兼容数据领域的多项利益平衡的弊端,数据法益则能全面涵盖多元主体的各项正当利益保护内容,数据立法必须兼顾这些利益的保护,避免重数据私益、轻数据公益,从而达到有效应对数据风险的目的。数据法益是数据立法的核心,围绕数据法益展开的数据立法以个体与集体的数据法益保护为原则与宗旨,以用户与经营者之间的数据法益双向平衡为立法结构,通过数据法与民法、行政法、经济法、国际法规范的有效衔接,保障和约束数据法益的实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立法 数据权利 数据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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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量造假行为刑法规制的困境与破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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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戎静 《时代法学》 2023年第3期45-56,共12页
在信息网络的场合,流量造假系采取人工或互联网技术手段,在网络平台上虚构用户网络操作量数据的行为,行为对象为交互型流量数据。通过考察刑事司法实践发现,当前对流量造假行为的入罪模式是以财产权、人身权、经济秩序等传统法益保护为... 在信息网络的场合,流量造假系采取人工或互联网技术手段,在网络平台上虚构用户网络操作量数据的行为,行为对象为交互型流量数据。通过考察刑事司法实践发现,当前对流量造假行为的入罪模式是以财产权、人身权、经济秩序等传统法益保护为主,计算机信息系统法益专门性保护并存,未实现对流量数据法益的直接保护,其背后的主要原因在于数据刑事立法的滞后。在数字化社会生产层面,流量数据凝结了数字劳动,具有独立的使用价值。对流量数据的保护应从其开放性、共享性和交互性特征入手。开放性和共享性决定了流量数据对载体系统的依附弱化,其法益核心内涵在于数据承载信息的真实,而非数据载体系统的安全。交互性决定了要从对存储的静态保护转向对生产和流动的动态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流量造假 刷量 流量数据 数据法益 数据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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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安全新型法益的建构——基于数据与信息的交互关系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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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陆一敏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4期77-87,共11页
数据具有与信息一体及共生的技术属性,数据与信息是形式载体与实质内容的一体两面。数据代码与信息内容分属“代码层”与“内容层”。在法律属性上,数据安全法益与信息安全法益各有侧重。数据犯罪与具体信息犯罪在行为对象上可能具有同... 数据具有与信息一体及共生的技术属性,数据与信息是形式载体与实质内容的一体两面。数据代码与信息内容分属“代码层”与“内容层”。在法律属性上,数据安全法益与信息安全法益各有侧重。数据犯罪与具体信息犯罪在行为对象上可能具有同一性,以数据(信息)作为犯罪对象的一次侵犯行为可能侵害多重法益,成立想象竞合而非牵连关系。我国现行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体系对数据安全的保护力有不逮,有必要弱化数据与“介质层”底层设施之间的关联性,直接以“代码层”为中心建构数据安全刑法保护体系;并以数据权利人所设置的“代码壁垒”为限,作为评判其对数据的处分权限是否遭受侵害的标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 信息 数据安全法益 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 二元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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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数据专条"的建构--落实中央关于数据产权制度顶层设计的一种方案 被引量: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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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孔祥俊 《东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5期15-29,共15页
商业数据的立法保护,是回应数据产权制度顶层设计的重要举措。在准确认识权益特点,全面总结司法实践,充分借鉴域外经验的基础上,应通过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专设数据保护条款,针对以企业数据为核心的商业数据,构建一种既赋予一定排他性,... 商业数据的立法保护,是回应数据产权制度顶层设计的重要举措。在准确认识权益特点,全面总结司法实践,充分借鉴域外经验的基础上,应通过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专设数据保护条款,针对以企业数据为核心的商业数据,构建一种既赋予一定排他性,又兼顾数据流通利用的商业数据弱权利保护机制。采取数据专条保护模式应当立足于权利式保护,使数据权益保护具有确定性和事先可识别性,并将事先的保护措施规定为受保护数据的构成要件,成为是否予以保护的重要界限。在具体的条款设计中,应以激励数据生成和促进数据流通利用为导向,设定受保护商业数据的构成要件,对侵权行为进行类型化界分,划定商业数据的保护边界,推进数字经济的有序健康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反不正当竞争法 数据法益 商业数据专条 数据产权 企业数据 弱权利保护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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