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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拉美国家民法典编纂中的行动者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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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涤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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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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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比较法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3期56-68,共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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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2014年国家社会科学重大项目"中国民法重述
民法典编纂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完善"(项目批准号:14ZDC018)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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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法典编纂者是决定法典样式的主观性要素,但拉美诸民法典的缔造者在比较法研究中往往被忽视。拉美各国从独立之初效仿、照搬法国民法典,到后来采取自有法之法典编纂进路,是因其有着共同的法源和法律家文化。Andrés Bello在智利,Sarsfield在阿根廷,Freitas及其以后的法学家如Rodrigues、Beviláqua在巴西,分别创造了自己的法典样式,构建了罗马法系框架下的拉美子法系。20世纪中叶以后,拉美各国经历了一个解法典化的时代,但通过对法典体系性功能的重新认识,法学家广泛参与到再法典化运动中,由此产生的秘鲁、巴西、阿根廷新民法典既可被归纳出一种拉美特色,也能被看成是法学家为达到体系的和谐一致而创造的共同类型。在这些重纂的法典中,我们可以找到体系同一性的识别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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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拉美民法典
编纂者
编纂进路
法典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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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latin american civil codes
codifier
approach to codification
mode of civil 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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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73
[政治法律—法学]
DD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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