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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后德国评价法学的理论面貌 被引量: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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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舒国滢 《比较法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4期128-156,共29页
在利益法学向评价法学转变的过程中,哈利·韦斯特曼乃这一法学模式转变的"引路人",他提出了个案裁决的"规范三层级构建"学说。在韦斯特曼之后,海因里希·胡布曼提出"目的论-规范的利益衡量"学说... 在利益法学向评价法学转变的过程中,哈利·韦斯特曼乃这一法学模式转变的"引路人",他提出了个案裁决的"规范三层级构建"学说。在韦斯特曼之后,海因里希·胡布曼提出"目的论-规范的利益衡量"学说,鲁道夫·莱因哈特试图寻找"正确的法的发现方法",约瑟夫·埃塞尔致力于"寻求正当的个案裁决"方法。1960年,卡尔·拉伦茨出版《法学方法论》,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评价法学、法学方法论的理论面貌,使德国法学在一般法学的技术层面上整体向前推进了重要的一步。此外,弗朗茨·维亚克尔、阿图尔·考夫曼、莱因霍尔德·齐佩利乌斯等人在战后德国评价法学和法学方法论上均作出了各自的理论贡献。当代的法学家大体上都生活在评价法学的绚烂光影之下,德国法学进入"评价法学的时代"。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利益法学 评价法学 拉伦茨 韦斯特曼 法学方法论
原文传递
方法问题即宪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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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汪西兴(译) 《南大法学》 CSSCI 2024年第3期167-188,共22页
二战后,法学方法论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法学教育中处于相当边缘的地位,关于法学方法史的讨论更为寥落,甚至成为禁忌。当代法律人掌握了很多方法论工具,却对这些方法在历史上的“法律政治”后果毫无所悉。德国极权时期(如纳粹)的沉痛教... 二战后,法学方法论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法学教育中处于相当边缘的地位,关于法学方法史的讨论更为寥落,甚至成为禁忌。当代法律人掌握了很多方法论工具,却对这些方法在历史上的“法律政治”后果毫无所悉。德国极权时期(如纳粹)的沉痛教训不应简单归咎于法律实证主义,当时盛行的客观解释方法也应负很大的责任。法律的客观目的只是浪漫的虚构,法律文本的客观意义并不存在,故客观解释相当盲目,释法者可以借此将自己的主观意志或者“时代精神”注入法律。德国极权时期的法律人将当时主导性的意识形态注入法律,对法体系重新解释、整体改造,使法律沦为政治的婢女。需要强调的是,方法问题关乎宪法:法官受法律的拘束是民主法治国的内在要求。以解释之名行造法之实,法官自由选择方法来追求所欲的结果,法律在被法官适用之前根本不存在的“自由法”观念,等等,方法上的恣意违反了宪法所要求的民主、平等、权力分立与法治国原则,使得司法过程不具有可证伪性和可检验性。司法造法是必要的,法官法的法源地位应得到承认。但法官不能以客观解释的名义恣意造法,而应坚持方法论的诚实,为造法行为承担更高的论证义务:只有证实漏洞存在,或者在对立法目的进行历史考察,并证明当下的情事与价值确已变迁时,才可进行造法。造法的内容也要受到宪法的控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学方法论 客观解释 民主 法治国 司法造法 卡尔·拉伦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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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方法论上继续盲目飞行的“指南”?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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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国邦(译) 《中德法学论坛》 2022年第2期157-171,共15页
卡尔·拉伦茨的《法学方法论》首版因应时代需求,在当时被奉为经典,并于其后五度再版。但该书数次再版所透视的,不是或不全是学说的演进、影响的扩大,而是或更多是“学术与政治”关系的暧昧和曲折。拉伦茨在某种程度上异化了社会学... 卡尔·拉伦茨的《法学方法论》首版因应时代需求,在当时被奉为经典,并于其后五度再版。但该书数次再版所透视的,不是或不全是学说的演进、影响的扩大,而是或更多是“学术与政治”关系的暧昧和曲折。拉伦茨在某种程度上异化了社会学法学的实践立场,有选择地忽略了直指其基本价值的批评声音,未能坚持科学的禁欲主义,为联邦德国法学学者处理国家社会主义问题提供了错误范例;其以统治者需求为准据,处理涉及法秩序基本概念的诸多元理论问题,丧失了理智的政治诚实,更致使方法论使用者们变得麻木、机械。这种法学方法论上“盲目飞行”的企图便是雪藏历史,或者更为直接地说,是试图矫饰国家社会主义的“恶果”并拒斥对其进行合理的反思与批判。历史是人的活动,但后果只能加诸科学。盲飞使法学方法论患上了“幼稚病”,其建构的“事物本质”等核心操作化工具也逐渐沦为回避批评且经不起批评的“道具”。由此,启示我们思考,如何在妥善处理“学术—政治”关系的过程中正视历史,使法学学术在时间维度中获得独立反思与理性自反的能力,是回顾这段学术史最为重要的价值。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学方法论 “盲目飞行” 国家社会主义 卡尔·拉伦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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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宪法序言效力问题——以拉伦茨《法学方法论》为切入点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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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胡鸿亮 《宜春学院学报》 2008年第S1期4-6,13,共4页
我国宪法序言是否具有效力是一个值得继续探讨的问题。从发展趋势而言,大多数学者认为宪法序言具有效力,但究竟是全部具有效力还是部分具有效力则存在分歧。本文旨在跳出单纯依靠宪法分析宪法序言效力的思路,通过引入一种有关法条的方法... 我国宪法序言是否具有效力是一个值得继续探讨的问题。从发展趋势而言,大多数学者认为宪法序言具有效力,但究竟是全部具有效力还是部分具有效力则存在分歧。本文旨在跳出单纯依靠宪法分析宪法序言效力的思路,通过引入一种有关法条的方法论,分析总结认为我国宪法序言应当全部具有效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宪法序言 拉伦茨 法条 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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