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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异议管辖制度研究——兼评《民事诉讼法》之应诉答辩管辖制度
被引量:
12
1
作者
许尚豪
《法学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1期54-60,共7页
对法院未发现且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的隐性管辖错误案件,我国现有立法是通过应诉答辩管辖制度来解决的。但由于管辖异议期间在时间上具有确定性,而应诉、答辩的内涵及期间则具有不确定性,两者之间不能无缝衔接,法院管辖权在成立应诉答...
对法院未发现且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的隐性管辖错误案件,我国现有立法是通过应诉答辩管辖制度来解决的。但由于管辖异议期间在时间上具有确定性,而应诉、答辩的内涵及期间则具有不确定性,两者之间不能无缝衔接,法院管辖权在成立应诉答辩管辖之前处于事实上的不确定状态,影响了已进行程序的正当性与安定性。鉴于此,立法应当更进一步,直接设立无异议管辖制度,明确规定法院在未发现管辖错误且当事人未依法提出管辖异议的情况下,法院即取得案件的管辖权,变隐性管辖错误为诉讼程序上的合法、正当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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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管辖错误
无异议管辖
应诉管辖
应诉答辩管辖
原文传递
“管辖错误”作为再审事由不宜删除
被引量:
11
2
作者
汤维建
《法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6期157-162,178,共6页
管辖制度在民事诉讼法中的地位日益提高,2007年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将管辖错误作为再审事由加以规定,这是一大亮点。实践证明,此规定对于强化司法中的程序正义保障、克服地方保护主义、消弭争抢管辖等乱象,是价值的。现在理论上对此提出的...
管辖制度在民事诉讼法中的地位日益提高,2007年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将管辖错误作为再审事由加以规定,这是一大亮点。实践证明,此规定对于强化司法中的程序正义保障、克服地方保护主义、消弭争抢管辖等乱象,是价值的。现在理论上对此提出的种种质疑,如"救济足够论"、"无足轻重论"、"成本过高论"、"诉权滥用论"以及"形式标准不符论"等等,都是经不起推敲的,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改应当坚持这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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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管辖错误
再审事由
地方保护主义
程序正义
原文传递
关于“管辖错误”作为再审事由的思考
3
作者
唐永梅
《嘉兴学院学报》
2011年第1期107-111,共5页
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179条将"管辖错误"规定为再审事由之一有其合理性。但考虑到再审制度的本质,应将"管辖错误"限定在违反专属管辖规定、违反专门管辖和下级法院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受理案件等几种严重违法同...
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179条将"管辖错误"规定为再审事由之一有其合理性。但考虑到再审制度的本质,应将"管辖错误"限定在违反专属管辖规定、违反专门管辖和下级法院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受理案件等几种严重违法同时又侵害当事人程序性权利的情形。从减少以"管辖错误"为由申请再审的案件的数量和诉讼经济的角度考虑,宜设立再审补充性原则作为当事人提起再审的程序限制,与此相配套,在国内民事诉讼中应承认默示协议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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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管辖错误
再审事由
补充性原则
默示协议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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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无异议管辖制度研究——兼评《民事诉讼法》之应诉答辩管辖制度
被引量:
12
1
作者
许尚豪
机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出处
《法学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1期54-60,共7页
基金
2012年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项目<程序利益论:民事诉讼程序运转的逻辑基础及社会动力>(12YJ820123)阶段性成果
文摘
对法院未发现且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的隐性管辖错误案件,我国现有立法是通过应诉答辩管辖制度来解决的。但由于管辖异议期间在时间上具有确定性,而应诉、答辩的内涵及期间则具有不确定性,两者之间不能无缝衔接,法院管辖权在成立应诉答辩管辖之前处于事实上的不确定状态,影响了已进行程序的正当性与安定性。鉴于此,立法应当更进一步,直接设立无异议管辖制度,明确规定法院在未发现管辖错误且当事人未依法提出管辖异议的情况下,法院即取得案件的管辖权,变隐性管辖错误为诉讼程序上的合法、正当管辖。
关键词
管辖错误
无异议管辖
应诉管辖
应诉答辩管辖
Keywords
jurisdictional
error
the
non-
objection
mechanism
of
jurisdict
ion
the
pleading
mechanism
of
jurisdict
ion
the
plea-ding
and
defense
mechanism
of
jurisdict
ion
分类号
D915.2 [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原文传递
题名
“管辖错误”作为再审事由不宜删除
被引量:
11
2
作者
汤维建
机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出处
《法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6期157-162,178,共6页
文摘
管辖制度在民事诉讼法中的地位日益提高,2007年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将管辖错误作为再审事由加以规定,这是一大亮点。实践证明,此规定对于强化司法中的程序正义保障、克服地方保护主义、消弭争抢管辖等乱象,是价值的。现在理论上对此提出的种种质疑,如"救济足够论"、"无足轻重论"、"成本过高论"、"诉权滥用论"以及"形式标准不符论"等等,都是经不起推敲的,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改应当坚持这一规定。
关键词
管辖错误
再审事由
地方保护主义
程序正义
Keywords
jurisdictional
error
Cause
of
Action
for
Retrial
Local
Protectionism
Procedural
Justice
分类号
D925.1 [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原文传递
题名
关于“管辖错误”作为再审事由的思考
3
作者
唐永梅
机构
嘉兴学院文法学院
出处
《嘉兴学院学报》
2011年第1期107-111,共5页
文摘
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179条将"管辖错误"规定为再审事由之一有其合理性。但考虑到再审制度的本质,应将"管辖错误"限定在违反专属管辖规定、违反专门管辖和下级法院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受理案件等几种严重违法同时又侵害当事人程序性权利的情形。从减少以"管辖错误"为由申请再审的案件的数量和诉讼经济的角度考虑,宜设立再审补充性原则作为当事人提起再审的程序限制,与此相配套,在国内民事诉讼中应承认默示协议管辖。
关键词
管辖错误
再审事由
补充性原则
默示协议管辖
Keywords
jurisdictional
error
subjects
of
retrial
principle
of
complementarity
implied
jurisdict
ion
by
agree-ment
分类号
D925.1 [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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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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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无异议管辖制度研究——兼评《民事诉讼法》之应诉答辩管辖制度
许尚豪
《法学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5
12
原文传递
2
“管辖错误”作为再审事由不宜删除
汤维建
《法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11
11
原文传递
3
关于“管辖错误”作为再审事由的思考
唐永梅
《嘉兴学院学报》
2011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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