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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共犯人关系的再思考
被引量: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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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明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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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清华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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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期134-153,共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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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我国刑法修正的理论模型与制度实践研究”(16ZDA060)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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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刑法总则规定了哪些参与人,刑法对共犯人如何分类(参与类型),是两个不同的问题。我国刑法总则虽然规定了主犯、从犯、胁从犯与教唆犯四种情形,但不能据此认为这四种情形就是对共犯人的分类。刑法理论必须以罪刑法定原则为根据,确定刑法总则应当规定哪些参与类型。由于刑法分则规定的是正犯,所以,只有当刑法总则规定了教唆犯、帮助犯时,才能扩张地处罚教唆犯与帮助犯,否则便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由于共同正犯不以实施构成要件行为为前提,所以,如果对共同正犯按照正犯处罚,就必须有刑法总则的明文规定。主张刑法第26条规定的主犯与正犯是交叉关系、递进关系或者等同关系以及双层次区分说的观点,都存在缺陷。刑法第26条是关于共同正犯的规定,该规定贯彻了“部分行为全部责任”的原理。教唆他人犯罪的,如果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就属于(共谋)共同正犯,按正犯处罚;如果起次要作用,则是狭义共犯中的教唆犯,应当按从犯量刑。基于实质标准,对起次要作用的实行者,也只能按从犯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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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共犯人
主犯
共同正犯
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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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joint offenders
the principal
joint principals
the abet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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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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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共同正犯的基本问题 兼与刘明祥教授商榷
被引量: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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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明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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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清华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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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外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5期1125-1150,共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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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我国刑法修正的理论模型与制度实践研究”(项目批准号:16ZDA060)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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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共同正犯是客观存在的一种参与形态,不管是采取单一制正犯体系,还是采取区分制共犯体系,都不应否认共同正犯概念;共同正犯包括实行共同正犯与共谋共同正犯,否认共谋共同正犯的观点并不可取;共同正犯与正犯具有明显区别,最广义的共犯包括正犯(直接正犯与间接正犯)、共同正犯、教唆犯、帮助犯(从犯)四种参与形态,而不是只有正犯、教唆犯与帮助犯三种形态;就身份犯而言,如果非身份犯在犯罪中起到了主要作用,与有身份者“共同”引起了构成要件结果,也能成为共同正犯;所谓“部分行为全部责任”,是指即使共同正犯者没有实施构成要件的全部行为、没有直接造成构成要件结果,但由于其行为与全部结果之间具有因果性,且在共同犯罪中起到了主要作用,也要使之对全部结果承担正犯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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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共同正犯
必要性
类型
性质
处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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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joint principals
Necessity
Forms
Nature
Punishment princip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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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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