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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投资和解协议的执行困局与中国应对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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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文淑 《国际法研究》 CSSCI 2023年第4期105-126,共22页
投资调解是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改革的重点方向之一,但统一的国际投资和解协议执行机制的缺位严重阻碍了投资调解的运用与发展。目前国际投资和解协议通过合同之诉或转化为国内法院判决执行的难度大,转化为ICSID合意裁决时具有... 投资调解是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改革的重点方向之一,但统一的国际投资和解协议执行机制的缺位严重阻碍了投资调解的运用与发展。目前国际投资和解协议通过合同之诉或转化为国内法院判决执行的难度大,转化为ICSID合意裁决时具有一定可执行性,转化为非ICSID合意裁决执行时易受制于执行地国的司法审查和商事保留。《新加坡调解公约》本身不排除适用于国际投资和解协议,且在执行方式和适用范围等方面取得了突破,但直接执行可能受到执行地国的两类保留声明、非金钱救济义务履行与公共政策审查的阻碍。此外,由于投资争端主体的特殊性,所有的执行机制均面临国家豁免抗辩的挑战。投资调解与“以和为贵”的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理念、“一带一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设需求高度契合。面对执行困局,中国应善用调解与仲裁有机衔接的转化执行机制,建立与《新加坡调解公约》配套的国内直接执行机制并适时调整国家豁免的立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投资调解 和解协议 新加坡调解公约 ICSID公约 国家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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