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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功能结构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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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芒 《法学家》 北大核心 2023年第6期57-71,192,193,共17页
在行政诉讼附带审查中,规范性文件属于行政行为的“依据”。该“依据”的表述具有什么内容,尤其是与法规范的行为“依据”间究竟是什么样的关系,值得讨论。本文以最高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为分析对象,通过两个分析角度,一是规范性文... 在行政诉讼附带审查中,规范性文件属于行政行为的“依据”。该“依据”的表述具有什么内容,尤其是与法规范的行为“依据”间究竟是什么样的关系,值得讨论。本文以最高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为分析对象,通过两个分析角度,一是规范性文件对行政行为的“依据”作用究竟为何;二是规范性文件与法规范这两个“依据”之间究竟相互起着怎样的作用的角度,归纳出判例中的规范性文件分别以(确定外延或设置构成要件的)解释基准和(职权衍生或法定的)法规范替代性规范的方式,间接或者直接赋予行政行为法效力的不同功能。“依据”的这些不同功能结构,决定着司法审查的重点关注要件因此有所差异。两个角度的分析及其结果意味着我国既有行政规范体系理论应有的变化,为导入有关行政规则的理论找到了中国化的立足点,同时也揭示了目前开始必须面对诸如“法化”等新的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规范性文件 附带审查 解释基准 法规范替代性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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