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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过程中的法律方法论 被引量: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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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金钊 《法制与社会发展》 CSSCI 2002年第4期24-36,共13页
法律方法是法治理想成为可能的条件之一。本文通过对种种法律方法关系的梳理,揭示了法律方法对维护法治的积极意义。作者认为,法律发现是法律方法中首先使用的方法,而法律推理则是由成文法向判决转换的必用方法。在法律发现到法律推理... 法律方法是法治理想成为可能的条件之一。本文通过对种种法律方法关系的梳理,揭示了法律方法对维护法治的积极意义。作者认为,法律发现是法律方法中首先使用的方法,而法律推理则是由成文法向判决转换的必用方法。在法律发现到法律推理的过程中,法律解释、法律论证、价值衡量、漏洞补充等都发挥着重要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律方法论 法律发现 法律推理 司法过程 法治理想 法律论证 成文法 衡量 价值 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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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方法、法的安定性与法治 被引量: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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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雷磊 《法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4期1-19,176,共19页
法律方法面临的主要挑战之一在于它可能破坏法的安定性,而后者是法治的核心之一。司法裁判首先是一种"依法裁判",在这一领域中,法的安定性涉及制定法规则在"规范上可能的适用范围"。虽然这种适用范围在法律解释和... 法律方法面临的主要挑战之一在于它可能破坏法的安定性,而后者是法治的核心之一。司法裁判首先是一种"依法裁判",在这一领域中,法的安定性涉及制定法规则在"规范上可能的适用范围"。虽然这种适用范围在法律解释和法律续造的情形中都不明确,但是,一方面,法律规则的文义界限、受理性程序性规则导控的商谈、遵循先例与教义学的法律论证、对特定法律解释方法及其顺序的遵循,以及对宪法秩序要求的符合,大大压缩了裁量的空间,很大程度上确保了法律解释过程中法的安定性;另一方面,在法律续造过程中,法的安定性必须在权衡过程中被顾及,也在论证负担和碰撞法则中发挥作用,这又在很大程度上抵销了因逾越文义而带来的安定性损失。因此,法律方法具有满足"法的最大化安定性"的可能,法治也有实现的可能。我们在继受法律方法学说的过程中,不能将它与其背后的价值论割裂开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律方法 依法裁判 法律解释 法的安定性 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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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克制下的司法能动 被引量: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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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榕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2期179-185,共7页
司法能动或是司法克制体现了法官释法的意识形态。司法能动和司法克制是法官在司法中进行自由裁量时享有多大的自由或者受到多大的限制问题,并没有一个绝对的标准可供遵循。在我国当下,去除僵化的司法克制与无序的司法能动,并且实现司... 司法能动或是司法克制体现了法官释法的意识形态。司法能动和司法克制是法官在司法中进行自由裁量时享有多大的自由或者受到多大的限制问题,并没有一个绝对的标准可供遵循。在我国当下,去除僵化的司法克制与无序的司法能动,并且实现司法克制下的司法能动应是明智的选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司法克制 司法能动 法律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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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与刑法的循环解释 被引量: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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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明楷 《法学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1期11-27,共17页
宪法学与刑法学的本体都应当是解释学,而不是立法论;宪法的基本目的是保护人权,刑法也致力于限制国家机关对公民自由的干涉,宪法与刑法都是公民的大宪章;不管是什么意义上的合宪性解释,都需要在宪法与刑法之间进行循环解释。原则上讲,... 宪法学与刑法学的本体都应当是解释学,而不是立法论;宪法的基本目的是保护人权,刑法也致力于限制国家机关对公民自由的干涉,宪法与刑法都是公民的大宪章;不管是什么意义上的合宪性解释,都需要在宪法与刑法之间进行循环解释。原则上讲,刑法的所有问题都有可能被转化为宪法问题并加以处理;合宪性解释既对刑法具有重要意义,也对宪法具有重要作用。既存在源于宪法的刑法原则,也存在源于刑法的宪法原则。从刑法的角度解释宪法可以发现,罪刑法定主义、法益保护主义、责任主义是源于刑法的宪法原则。从宪法角度解释刑法,不仅使刑法解释多了一个新的视角和有效的解释路径,而且有利于根据宪法对刑法进行违宪判断;对空白刑法规范、终身监禁、剥夺言论自由以及没收财产都需要进行违宪判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宪性解释 宪法 刑法 循环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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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反对解释的原则 被引量: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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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金钊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07年第3期25-33,共9页
反对解释是法治初级阶段的一个重要原则。这一原则要求法官奉行司法克制主义,对明确的法律条文必须无条件遵守,在解释中不能附加法官个人的意思。反对解释不是说不要解释,而是说不能过度解释,法官只能行使有限的创造权力,对法律文本已... 反对解释是法治初级阶段的一个重要原则。这一原则要求法官奉行司法克制主义,对明确的法律条文必须无条件遵守,在解释中不能附加法官个人的意思。反对解释不是说不要解释,而是说不能过度解释,法官只能行使有限的创造权力,对法律文本已明确的含义,法官的解释就是认同。在我国,由于长期以来一直批判法家的严苛,主张判决中天理、人情与法律的和谐相处,结果使得法律文本被置于不重要的地位。严格执法实际上没有成为我们的执法理念,法律被任意解释、曲解的现象大量发生。严格法制是我们不能逾越的阶段,反对解释的原则应是司法活动的重要原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律解释 法治 反对解释 司法克制主义 司法能动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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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价值阐释与制度修为 被引量: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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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歌雅 《东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4期170-183,共14页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颁布,实现了婚姻法、收养法的法典化回归,完善了我国的婚姻家庭制度,彰显出婚姻家庭立法的连续性、适用性、系统性与科学性。关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立法解读,可阐释其回归制度本源、传承立法理念、展现核心价值、追...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颁布,实现了婚姻法、收养法的法典化回归,完善了我国的婚姻家庭制度,彰显出婚姻家庭立法的连续性、适用性、系统性与科学性。关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立法解读,可阐释其回归制度本源、传承立法理念、展现核心价值、追求和谐稳定的价值内蕴;关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立法体系,可感受其逻辑理路与制度修为--结婚制度的完善、家庭关系的补益、离婚制度的优化、收养制度的补正;关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立法适用,可展现其规范功能、警示功能和伦理功能,进而实现法律规范的有机衔接、民事权益的融合保护、司法实践的难点应对、民众诉求的理性回应,为建设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奠定法制基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 价值阐释 制度修为 规范适用 家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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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的前生后世 被引量: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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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胡岩 《政法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3期38-51,共14页
抽象性司法解释是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理解这一制度的正当性及其功能是理解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问题。本文分析了司法解释的制度起源与功能,作为革命化和行政化的工具,在立法不规范的前提下,司法解释在明晰法律规范、统一法律体系中发挥... 抽象性司法解释是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理解这一制度的正当性及其功能是理解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问题。本文分析了司法解释的制度起源与功能,作为革命化和行政化的工具,在立法不规范的前提下,司法解释在明晰法律规范、统一法律体系中发挥重大作用,但同时欠缺制度约束的司法解释也面临功能异化的问题。如何规范司法解释,进而通过规范立法和指导性案例最终替代司法解释,就成为未来司法改革的内容之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解释 法律体系 法律适用 功能异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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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义解释在法律解释方法中的优位性及其限度 被引量: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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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魏治勋 《求是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4期95-102,共8页
文义解释是获得绝大多数法律人认同的最具基础性的法律解释方法,但当前有关文义解释含义和范围界定的分歧正在瓦解文义解释优位性的共识。文义解释要确证其在法律解释方法序列中的优位性,其自身就必须获得确定的内涵;其优位性的合法性... 文义解释是获得绝大多数法律人认同的最具基础性的法律解释方法,但当前有关文义解释含义和范围界定的分歧正在瓦解文义解释优位性的共识。文义解释要确证其在法律解释方法序列中的优位性,其自身就必须获得确定的内涵;其优位性的合法性根基则在于法治国体制架构;而对其合理界限的规则限制,则为其实践操作确立了规范性根据。文义解释正是基于其功能优势、积极后果和合理限度而对法治国持存具有构成性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文义解释 优位性 黄金规则 法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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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为什么反对解释? 被引量: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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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金钊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7年第1期27-33,共7页
解释法律是为了维护而不是毁掉法律。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法制的实现。在法治发展过程中,为保证法律意义的安全,曾设置过反对解释的原则。这一原则的精髓在于文字意义完全清楚就无需解释,只需贯彻执行。但我们现在的法学研究者只注意到了... 解释法律是为了维护而不是毁掉法律。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法制的实现。在法治发展过程中,为保证法律意义的安全,曾设置过反对解释的原则。这一原则的精髓在于文字意义完全清楚就无需解释,只需贯彻执行。但我们现在的法学研究者只注意到了规则与事实的矛盾,忘记了经千百年锤炼的法律能解决大多数案件的事实,一味强调政策、实事、价值、情势等等对法律的修正作用,很少提及对明确的法律规则要坚持反对解释的原则。我们必须看到,法律文字已把人类精神体现其中。解释的过度运用可能导致原意的丢失。为保证法律意义的安全性,考虑到初级阶段法制建设的特殊性,我们认为遵守法律是公民的义务,法律的实施只有严格才能建构起法律秩序,我国法制建设需要反对解释的理念。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律解释 法治 反对解释 法律的安全性 法律的客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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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张解释与类推解释之界分——近代法治的一个美丽谎言 被引量:38
10
作者 吴丙新 《当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6期48-53,共6页
扩张解释与类推解释间的微妙关系,一直困扰着尊崇近代刑法理念的学人和法律实践者。但至少到目前为止,对二者所做的区分由于区分标准本身的含混与模糊而无法令人信服。实际上,二者在思维模式上本无实质区别,学术界所做的这些所谓区别工... 扩张解释与类推解释间的微妙关系,一直困扰着尊崇近代刑法理念的学人和法律实践者。但至少到目前为止,对二者所做的区分由于区分标准本身的含混与模糊而无法令人信服。实际上,二者在思维模式上本无实质区别,学术界所做的这些所谓区别工作,仅仅是为了迎合近代法治意识形态的需要。但一个事实是,以罪刑法定主义为基石的近代法治原则,并不是我们所想象的那样坚实,因此,针对扩张解释和类推解释所做的区分工作,也许应该停止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扩张解释 类推解释 类型 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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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法律作为修辞——认真对待法律话语 被引量:38
11
作者 陈金钊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1期69-78,共10页
"把法律作为修辞"的命题,既是对法律碎片化的方法校正,也是法治时代的思维特征。法治时代的标志是去革命化、消除政治权威的绝对性,这就需要社会的话语系统也应随之发生变化,法律话语应该替代政治修辞的权威,所有的政治诉求... "把法律作为修辞"的命题,既是对法律碎片化的方法校正,也是法治时代的思维特征。法治时代的标志是去革命化、消除政治权威的绝对性,这就需要社会的话语系统也应随之发生变化,法律话语应该替代政治修辞的权威,所有的政治诉求都应该在法治框架内展开,法律修辞的力量应该超过其他的话语系统,从而成为最常用的思维形式。在社会管理创新的时代,人们把思维的重点集中到了各种各样的创新上,但离开了法治,所有的创新都不会从根本上促动中国的进步。把法律作为修辞是筹划中国未来社会进步和发展的基础性措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律思维 法律修辞 法律方法 法律解释 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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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定缓和的可能性及其边界 被引量:35
12
作者 张志坡 《比较法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1期157-169,共13页
我国《物权法》第5条物权法定之"法"的字面含义为法律,而"法律"具有多义性,这为物权法定缓和提供了可能空间;体系解释、沿革解释、比较法解释支持缓和的物权法定,生活需要、交易习惯和类型视角的观察表明严格的物... 我国《物权法》第5条物权法定之"法"的字面含义为法律,而"法律"具有多义性,这为物权法定缓和提供了可能空间;体系解释、沿革解释、比较法解释支持缓和的物权法定,生活需要、交易习惯和类型视角的观察表明严格的物权法定具有不周延性。因此,物权法定可以并且应当作出相对宽松的解释。物权法定之"法"以涵盖行政法规,乃至司法解释为妥。物权法定之"法"不包括习惯法;但法院可根据习惯或者交易需要认定物权性权利,在条件成熟时,可以司法解释加以规定,及时修法更佳。在肯认物权法定应当并可以作出宽松解释的背景下,应严守其缓和的界限,在认定物权性权利的过程中需要考虑事实标准、形式标准、实质标准、必要性标准和排除性标准等五项标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物权法定 解释 类型 习惯法 物权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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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冲突是伪命题吗?——与郝铁川教授商榷 被引量:25
13
作者 张平华 《法学论坛》 北大核心 2006年第1期11-18,共8页
权利冲突不是伪命题。权利边界构造手段失灵,实质合理性与形式合理性存在紧张关系,法律解释的非客观性导致权利冲突的必然性。
关键词 权利冲突 权利边界 法律体系 法律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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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与抽象司法解释的互动及其完善 被引量:28
14
作者 孙跃 《法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2期103-117,194,共16页
指导性案例与抽象司法解释的互动,主要体现在制度、规则和法律方法三个层面。在制度层面,两者的制度成熟度差距较大,且相互衔接不足;在规则层面,两者的裁判规则供给能力之差距过于悬殊,具体的互动方式也存在一些瑕疵;在法律方法层面,两... 指导性案例与抽象司法解释的互动,主要体现在制度、规则和法律方法三个层面。在制度层面,两者的制度成熟度差距较大,且相互衔接不足;在规则层面,两者的裁判规则供给能力之差距过于悬殊,具体的互动方式也存在一些瑕疵;在法律方法层面,两者在互动时对法律方法的运用还不够充分,相关标准亦有待明确。可以通过明确指导性案例的制度地位,并加强其与抽象司法解释的制度衔接、调整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规则供给结构并规范其具体方式、加强法律方法在两者互动中的运用并明确相关标准等路径,实现对指导性案例与抽象司法解释之互动模式的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指导性案例 司法解释 法律渊源 法律解释 法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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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治反对解释”命题的诠释——答范进学教授的质疑 被引量:25
15
作者 陈金钊 《法制与社会发展》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1期134-140,共7页
法治反对解释的判断是对法律解释明晰性原则更为明确的一种说明。这一原则强调,法律条文所表述清楚的含义,只需要法官等法律人的认定,而无须进行意义添加或减损的解释。明确的法律必须执行,这是法治的基本要求。一般来说命题有两种:描... 法治反对解释的判断是对法律解释明晰性原则更为明确的一种说明。这一原则强调,法律条文所表述清楚的含义,只需要法官等法律人的认定,而无须进行意义添加或减损的解释。明确的法律必须执行,这是法治的基本要求。一般来说命题有两种:描述性命题和评价性命题。描述性命题存在真假问题,而评价性命题只存在对错问题。法律需要解释是一种对司法过程的描述,而反对解释是一种立场、一种姿态。范进学教授用描述性命题的要求批评反对解释这一评价性命题,在逻辑上是存在问题的。尽管司法过程实际上是在能动与克制此消彼长的过程中进行的,但在现阶段,我国应该认真地对待规则,树立法律的权威,在反对解释的原则下逐步建设法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律解释 法治 司法克制主义 描述性命题 评价性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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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特性与法律解释——法律解释的一种本体论探索 被引量:17
16
作者 陈金钊 《广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3年第2期22-26,共5页
法律缘何需要解释是一个理论法学的问题 ,其所要解决的是法律解释的命题能否成立的问题。法律的生命在于理解、解释和应用 ,法律的本身具有的开放性、概括性与案件的丰富个性产生的冲突 。
关键词 法律解释 法律开放性 法律概括性 理论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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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存在疑难案件? 被引量:21
17
作者 孙海波 《法制与社会发展》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4期52-69,共18页
人们通常在经验上理所当然地接受简单案件与疑难案件的二分法。然而,在理论上,这一判断却遭遇了不少挑战。有论者主张并不存在疑难案件;相反,另一些论者认为一切案件都是疑难案件。法律的不确定性、指引的有限性以及法律内在的可争辩性... 人们通常在经验上理所当然地接受简单案件与疑难案件的二分法。然而,在理论上,这一判断却遭遇了不少挑战。有论者主张并不存在疑难案件;相反,另一些论者认为一切案件都是疑难案件。法律的不确定性、指引的有限性以及法律内在的可争辩性使得疑难案件必然存在,但这只是法律实践的例外状态。在大多数情形中,我们并不总是需要解释法律。重构法律之理解与法律之解释之间的关系对于认识疑难案件的存在范围意义重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简单案件 疑难案件 有限存在 法律解释 理解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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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知识产权制度的学理阐释与规范适用 被引量:21
18
作者 吴汉东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1期18-32,共15页
"权利"是民法学理论的核心概念和民法法典化的构造基础。《民法典》所规定的知识产权,具有民事权利的基本属性和专有权利的特殊品格。《民法典》在知识产权领域里的适用规范,包括"基本规定""一般规定"&qu... "权利"是民法学理论的核心概念和民法法典化的构造基础。《民法典》所规定的知识产权,具有民事权利的基本属性和专有权利的特殊品格。《民法典》在知识产权领域里的适用规范,包括"基本规定""一般规定""专门规定",涉及知识产权法的价值目标、原则立场、精神理念的基本遵循,与知识产权运行有关民事活动的一般规则和通行制度,以及对知识产权相关事项作出的特别规定。法教义学的任务是:从知识产权法律适用需要出发,对《民法典》的各类条款进行规范研究、经验描述和逻辑分析,在法理解释中推动法律应用,在应用实践中促进法律续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知识产权 规范体系 法理阐释 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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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释与法律解释的交织 被引量: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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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崔建远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1期70-79,175,共10页
合同解释的过程本身会涉及法律的规定,合同解释完成后进入法律适用阶段,而法律适用仍然与法律解释相连。由此决定合同解释与法律解释相互交织。其实,合同解释的过程往往伴随着法律解释,合同解释与法律解释时常交织。合同漏洞的补充需要... 合同解释的过程本身会涉及法律的规定,合同解释完成后进入法律适用阶段,而法律适用仍然与法律解释相连。由此决定合同解释与法律解释相互交织。其实,合同解释的过程往往伴随着法律解释,合同解释与法律解释时常交织。合同漏洞的补充需要依据我国《合同法》第61条和第62条等规定,判断解除权行使所附条件有效与否牵涉到我国《合同法》第45条、第96条等规定,解释约定解除的条件离不开我国《合同法》第93条第2款、第94条第1项等规定。所有这些,都存在着合同解释与法律解释的交织。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同解释 法律解释 解释交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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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享有权作为环境法上权利的核心构造 被引量: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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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汪劲 《政法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5期51-58,共8页
环境享有权是每个公民(自然人)生存本能需求的表达,既包括对清洁环境要素的生理享受,也包括对优美景观、原生自然状况的精神和心理享受。环境法上权利群落中绝大多数权利所承载的社会功能,或多或少可为现有部门法之法律解释所涵盖,或者... 环境享有权是每个公民(自然人)生存本能需求的表达,既包括对清洁环境要素的生理享受,也包括对优美景观、原生自然状况的精神和心理享受。环境法上权利群落中绝大多数权利所承载的社会功能,或多或少可为现有部门法之法律解释所涵盖,或者为传统部门法中理论基础较完善与发达的母权利所演绎得出。而对于公民对良好环境享有需求的保护则不然,其要么遇到了我国实定法上的障碍,要么已穷尽现实中法律解释之空间,环境享有权的缺失无助于我国全社会范围内环保工作的社会动员,也无法提供基于精神层面审美需求凝聚的社会共识所需要的权能。环境享有权的功能恰恰在于保护公民拥有的舒适环境、能够欣赏文化与自然美。这种新型的权利类型应是我国环境法上权利的核心构造,也应在现实司法裁判中通过法律解释与法律续造的方式逐步得以确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享有权 法律解释 功能分析 类型化方法 环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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