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共找到5篇文章
< 1 >
每页显示 20 50 100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认定新诠——兼驳网络服务提供者“应知”论 被引量:45
1
作者 徐伟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2期163-173,共11页
我国目前立法规定和司法实践全面承认了"应知"可用于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主观知道,但学界在这一问题上却分歧很大。这一现象的产生源于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提出的应知要求与其不负审查义务的共识相冲突。主张网络服务提供者应知... 我国目前立法规定和司法实践全面承认了"应知"可用于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主观知道,但学界在这一问题上却分歧很大。这一现象的产生源于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提出的应知要求与其不负审查义务的共识相冲突。主张网络服务提供者应知既难以在理论上得以证成,也是对相关规定的误读。通过借助诉讼法中的推定规则,可有效证成网络服务提供者主观知道,从而实现了从起点客观事实不明到终点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间逻辑脉络的贯通。依循这一逻辑路径,我国目前的相关立法、司法和未来学界的研究重点等都需作出相应的调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服务提供者 知道 应知 推定知道
原文传递
从算法技术看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应当知道”--也谈《民法典》第1197条的适用 被引量:23
2
作者 易健雄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12期28-39,共12页
利用算法技术监测涉嫌侵权信息、发送侵权通知、处置涉嫌侵权信息已成业界常态。算法实施下,《民法典》第1197条的“知道”应解释为“实际知道”“推定知道”和“视为知道”;“应当知道”应回归“应知而未知”的固有涵义,且至少应考虑... 利用算法技术监测涉嫌侵权信息、发送侵权通知、处置涉嫌侵权信息已成业界常态。算法实施下,《民法典》第1197条的“知道”应解释为“实际知道”“推定知道”和“视为知道”;“应当知道”应回归“应知而未知”的固有涵义,且至少应考虑网络服务提供者:以算法技术主动向用户推送内容链接或发布内容信息的,就其主动推送或发布的信息承担注意义务;知道某个侵权行为存在的,对已知作品的其他类似被侵害行为负有注意义务;对版权人事先提供的供版权过滤比对的权源性作品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算法 网络服务提供者 版权 应当知道 《民法典》
下载PDF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扩张的合理边界
3
作者 杨莹莹 《兰州学刊》 2024年第8期88-103,共16页
在算法推荐服务引发的版权侵权案件中,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的边界是判断其是否应当承担间接侵权责任的关键。算法推荐虽然具有一定的“价值偏向性”,但同时也具有“辅助性”特征,算法推荐的本质仍然是一种网络服务提供行为。提... 在算法推荐服务引发的版权侵权案件中,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的边界是判断其是否应当承担间接侵权责任的关键。算法推荐虽然具有一定的“价值偏向性”,但同时也具有“辅助性”特征,算法推荐的本质仍然是一种网络服务提供行为。提高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具有现实必要性和理论正当性。在传统侵权责任理论下,“必要措施”不但应当是补救性的,而且还应包括预防性的,这为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的合理扩张、版权侵权责任的适当加重预留了解释的空间。与此同时,也需要警惕过分扩张注意义务边界的趋势出现。一方面,应从整体层面出发,对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承担较高注意义务的边界进行系统划定;另一方面,应从个体层面出发,在个案中根据具体情形运用“理性人”标准,进一步完善“较高注意义务”的衡量,实现各方利益平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算法推荐 注意义务 版权侵权 网络服务提供者
下载PDF
网络服务提供商合作行为的演化博弈分析 被引量:1
4
作者 张欣欣 徐恪 +1 位作者 钟宜峰 苏辉 《浙江大学学报(工学版)》 EI CAS CSCD 北大核心 2017年第6期1214-1224,1232,共12页
为了促进网络服务提供商之间的有效合作并合理分配资源,设计一种基于网络服务提供商之间连接关系的合作行为演化博弈方法,通过分析网络内容提供商与服务提供商之间的支付结构,得到服务提供商之间的连接策略,进而从有限理性的角度对所提... 为了促进网络服务提供商之间的有效合作并合理分配资源,设计一种基于网络服务提供商之间连接关系的合作行为演化博弈方法,通过分析网络内容提供商与服务提供商之间的支付结构,得到服务提供商之间的连接策略,进而从有限理性的角度对所提方案进行综合经济效用分析,最后解释均衡结果,即在演化博弈过程中网络服务提供商之间的合作策略随关键变量如何变化.结果表明:当网络服务提供商群体处于稳定状态时,由很多利益偏好相似的小团体构成,成本控制和利润分配机制对群体的稳态有显著影响,政府或监管机构可以通过补贴或惩罚措施动态调配网络基础设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服务提供商(isps) 网络内容提供商(ICPs) 演化博弈 合作行为 资源分配
下载PDF
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的障碍与解构 被引量:1
5
作者 魏求月 《中国高校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2期125-134,160,共11页
网络技术的发展,使低成本、大规模的著作权侵权成为可能。以个人用户侵权人为对象的侵权责任追偿面临着管辖权选择困难、赔偿能力低下等问题,著作权人转而以网络服务提供者为被告寻求救济。虽然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在客观上... 网络技术的发展,使低成本、大规模的著作权侵权成为可能。以个人用户侵权人为对象的侵权责任追偿面临着管辖权选择困难、赔偿能力低下等问题,著作权人转而以网络服务提供者为被告寻求救济。虽然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在客观上具有一定的必要性,但从世界范围来看,不论在技术、行业环境等事实问题上,还是在隐私权、司法程序等法律层面,都存在操作和认定上的困难。理清这些困难,对于在立法上平衡权利人追偿效果与网络服务提供者参与市场的积极性、维护网络环境秩序都具有重要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服务提供者(ISP) 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 避风港原则
原文传递
上一页 1 下一页 到第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