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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确认之诉的程序价值 被引量: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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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秀举 《法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6期108-115,共8页
确认之诉成为基本的诉讼类型之一,其根基在于确认利益。按照确认利益的要求,确认之诉相对于给付之诉具有辅助性,而给付之诉则处于优先地位。由此引发了确认之诉与给付之诉之间的紧张关系。借助诉讼标的理论只能在有限的范围内解决这种... 确认之诉成为基本的诉讼类型之一,其根基在于确认利益。按照确认利益的要求,确认之诉相对于给付之诉具有辅助性,而给付之诉则处于优先地位。由此引发了确认之诉与给付之诉之间的紧张关系。借助诉讼标的理论只能在有限的范围内解决这种紧张关系,要使这个问题获得全面的解决,更需要精细的程序制度设计。对此,理论界和实务界给出了多种解决方案,从中止诉讼、合并审理到终止确认之诉等。这些解决方案之间的综合协调,需要审慎对待,因为无论选取何种方案,反过来又要以此为起点重新审视既有的诉讼标的理论和合并审理等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确认之诉 给付之诉 并行诉讼 确认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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