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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开信息的刑法保护 被引量:10
1
作者 黄陈辰 《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3期84-91,共8页
公开信息相比于其他信息而言,不具备隐秘性,但司法解释及其他法律规范均未将其排除于“个人信息”的定义之外;且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益为信息自决权,其不因信息的公开与否而发生变化,因此,公开信息属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的“公民... 公开信息相比于其他信息而言,不具备隐秘性,但司法解释及其他法律规范均未将其排除于“个人信息”的定义之外;且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益为信息自决权,其不因信息的公开与否而发生变化,因此,公开信息属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的“公民个人信息”,应受刑法保护。对于收集或提供公开信息的行为:若权利人自愿公开信息,则因存在同意且属于“自行公开”而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若权利人非自愿但自己公开信息,则属于典型的事实认识错误,阻却犯罪故意;若权利人非自愿但信息被他人合法公开,则因全体民众享有知情权且公开具有合法性而阻却行为的非法性;若权利人非自愿但信息被他人非法公开,则在满足其他要件的情况下,构成犯罪。对于网络爬虫,应根据Robots协议或其是否突破反爬措施来判断其行为的非法性;只有经过技术处理并固定于载体之上的内容才可能成为生物识别信息,不应以面容、声音等显露于外而直接将其认定为公开信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开信息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法益 网络爬虫 生物识别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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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个人信息保护机制的衔接路径 被引量:8
2
作者 谭佐财 冉克平 《新疆社会科学》 CSSCI 2023年第2期104-114,159,共12页
面对多元的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宜遵循融合性、互补性和优劣顺位的基本路径构建衔接方案。针对刑事制裁与民事公益诉讼并行适用的实践乱象,应修正民事公益诉讼的适用逻辑并限缩其适用范围。针对违法处理信息与违反安全保护义务两种情形配... 面对多元的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宜遵循融合性、互补性和优劣顺位的基本路径构建衔接方案。针对刑事制裁与民事公益诉讼并行适用的实践乱象,应修正民事公益诉讼的适用逻辑并限缩其适用范围。针对违法处理信息与违反安全保护义务两种情形配置不同的行刑衔接方案,对于前者构建多层次规制体系,对于后者限缩适用刑事责任。根据信息侵害危险是否具有紧迫性、持续性选择适用行政监管或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消费者组织或者国家网信部门确定的组织宜通过与检察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建立联动机制发挥作用。应区分个人信息民事公益诉讼与一般侵权诉讼的适用情形与责任配置,采用行为规制进路的行政监管可以补足以损害或者风险为导向的侵权保护模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个人信息公益诉讼 行政监管 侵权责任 衔接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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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隐私权的刑法保护模式重构 被引量:1
3
作者 陈伟 邬雨岑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24年第1期107-121,共15页
大数据促进了生活的便捷,带动了新兴行业的高速发展,但超出合理边界的数据滥用行为,也对公民的隐私安全带来了现实威胁。伴随大数据时代的纵深发展,个人隐私的保护从传统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发生转变,隐私权的法益内涵在大数据时代应当... 大数据促进了生活的便捷,带动了新兴行业的高速发展,但超出合理边界的数据滥用行为,也对公民的隐私安全带来了现实威胁。伴随大数据时代的纵深发展,个人隐私的保护从传统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发生转变,隐私权的法益内涵在大数据时代应当进行重新审视。随着信息保护的日渐重视,隐私权的价值应与个人信息权一样受到同等重视,刑法应当为大数据时代隐私权的保护开辟新路径,采取直接保护与间接保护并行的双轨制保护模式,重构个人信息的刑法定义,引入“弱可识别性+隐私性”标准,同时继续加强针对隐私权犯罪的积极预防,通过刑法调整来应对当前公民隐私权被侵害的现实。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大数据时代 隐私权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刑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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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英个人信息犯罪比较研究 被引量:4
4
作者 陈梦寻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年第6期40-48,共9页
中英个人信息犯罪的差异表现在诸多方面。立法模式上,英国采罪群模式,《2018数据保护法案》共规定了13个罪名,可分为四大罪群;我国采单一罪名模式,《刑法》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统一规制买卖、提供与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的行为。定罪模式上... 中英个人信息犯罪的差异表现在诸多方面。立法模式上,英国采罪群模式,《2018数据保护法案》共规定了13个罪名,可分为四大罪群;我国采单一罪名模式,《刑法》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统一规制买卖、提供与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的行为。定罪模式上,英国检察官与ICO均有权起诉,警告是案件分流的重要措施;我国以司法解释细化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追诉标准,"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犯罪构成上,两国在个人信息的定义、犯罪主体、行为方式、主观过错上存在异同。刑事责任上,英国只配置了罚金刑,我国配置了自由刑和罚金刑。未来,个人信息犯罪将围绕具体的个人信息权利、义务不断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犯罪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2018数据保护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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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困境探究 被引量:2
5
作者 吴娉婷 《西安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年第4期69-73,86,共6页
《刑法修正案(九)》之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做了较大的修改:犯罪主体由特殊主体扩大至一般主体,量刑相应地进行了提升。但是目前该罪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许多困境:公民个人信息范围的不确定,情节严重缺乏明确标准以及罪名适用等众多... 《刑法修正案(九)》之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做了较大的修改:犯罪主体由特殊主体扩大至一般主体,量刑相应地进行了提升。但是目前该罪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许多困境:公民个人信息范围的不确定,情节严重缺乏明确标准以及罪名适用等众多问题。从相关裁判文书中看,各地对该罪的做法不一,最终导致同案不同判的不公正后果。但公民个人信息是具有双重属性的,一方面它是个人隐私权等民主、财产权利的载体,但是另一方面它又涉及国家或者社会的公共利益的载体。一方面是公民自身的权利,不得被他人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泄露,但是这种权利在与公共利益之下又受到一定的限制,这是秩序与原则的权衡。故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我国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无论是理论还是实践,还有很多困境,需要寻找出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公民个人信息 情节严重 秩序与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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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爬虫行为的刑事规制研究——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为视角 被引量:114
6
作者 刘艳红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11期16-29,共14页
网络爬虫在其被使用以来的二十余年时间里,之前被人们视为没有问题的中立技术,如今被人们视为“道德上可疑的并可被视为违法”的技术。结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具体领域和行为,情境化地探讨网络爬虫行为违法性及其刑事规制问题,具有重要... 网络爬虫在其被使用以来的二十余年时间里,之前被人们视为没有问题的中立技术,如今被人们视为“道德上可疑的并可被视为违法”的技术。结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具体领域和行为,情境化地探讨网络爬虫行为违法性及其刑事规制问题,具有重要意义。网络安全法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确立的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合法性原则,以及网络爬虫领域规范爬虫行为的行业规则即爬虫协议(Robots协议),是判断爬虫行为形式上非法的重要标准。对爬虫行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是否构成犯罪还应从实质上加以判断。行为人在权限许可范围内使用爬虫行为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采取爬虫行为非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无法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等行为,不构成犯罪。通过形式判断与实质判断、形式入罪与实质出罪双重机制,可以合理实现对网络爬虫行为的刑事规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爬虫 合法性原则 爬虫协议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形式判断 实质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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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使用已公开个人信息作为出罪事由的规则适用 被引量:9
7
作者 康子豪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CSSCI 2023年第1期40-53,共14页
个人信息合理使用属于正当化事由,其正当性依据是社会团结义务。在合理使用已公开个人信息的成立条件中,已公开的个人信息是指不特定的人均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获取的信息,此处的公开不限于信息主体自行公开的情况,但必须是合法的公开。在... 个人信息合理使用属于正当化事由,其正当性依据是社会团结义务。在合理使用已公开个人信息的成立条件中,已公开的个人信息是指不特定的人均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获取的信息,此处的公开不限于信息主体自行公开的情况,但必须是合法的公开。在个案中,已公开个人信息的范围会受到行为人的身份等场景要素的影响。合理处理要求后续处理的目的和用途不能超出信息主体的合理预期,处理方式符合比例原则,且不会影响信息主体的重大利益。在具体场景中,如果后续处理被信息主体明确拒绝或者构成转换性使用,则该处理不属于合理处理。只有基于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才可以处理已公开的敏感个人信息,但信息处理者是否具有营利目的并不重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 已公开信息 个人信息合理使用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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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法》与《刑法》的规范衔接问题探讨 被引量:2
8
作者 方涛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22年第1期1-7,共7页
《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出台将个人信息的保护带入了一个新纪元,其与《刑法》的规范衔接问题应是当下理论与实务关注的重点“。两法”的衔接面临法律责任条款的虚置化、罪名涵盖的法益保护不周延等规范供给困境,以及基于内容错位带来的基... 《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出台将个人信息的保护带入了一个新纪元,其与《刑法》的规范衔接问题应是当下理论与实务关注的重点“。两法”的衔接面临法律责任条款的虚置化、罪名涵盖的法益保护不周延等规范供给困境,以及基于内容错位带来的基础性概念、规制个人信息违法处理行为方式等规范冲突,需要予以重点关注和化解。但《刑法》也需与时俱进,立法上需改变传统对个人信息的控制流转规制观念,转向使用规制,且细化立法与增设行为类型以促进法益保护周延性,刑事司法也应总结以往实践,顺应时代潮流做出相应调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保护法》 《刑法》 规范衔接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个人信息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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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量刑失衡的实践检视与调适 被引量:2
9
作者 朱珊珊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4期73-81,共9页
在司法实践中,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存在定罪准确但量刑失衡的问题,不仅不利于公正司法的实现,而且也不利于遏制侵犯个人信息的犯罪活动。通过对裁判文书网部分典型案例进行分析后发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量刑失衡集中表现为量刑不均和... 在司法实践中,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存在定罪准确但量刑失衡的问题,不仅不利于公正司法的实现,而且也不利于遏制侵犯个人信息的犯罪活动。通过对裁判文书网部分典型案例进行分析后发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量刑失衡集中表现为量刑不均和量刑偏差。从量刑规范化改革的角度出发,结合2021年“两高”发布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有关量刑原则与方法的规定,以量化分析为目标,应在量刑幅度范围内按照一定的跨度划分量刑梯度,再将被告人的基本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从宽等量刑情节对应相应的量刑梯度,依次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通过引入量刑梯度既可以推进认罪认罚从宽的精准量刑,又可以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量刑不均 量刑偏差 量刑梯度 量刑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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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暴力犯罪的类型化分析与评价
10
作者 崔仕绣 张锐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3年第6期75-84,共10页
区别于传统的身体暴力犯罪,网络暴力犯罪是以纯语言为核心的犯罪行为。网络暴力犯罪具有信息传播性、聚量性和针对性等特点,与网络舆论监督、网络谣言等网络行为存在显著区别。当前,网络暴力犯罪可以分为人肉搜索型、造谣传谣型和言语... 区别于传统的身体暴力犯罪,网络暴力犯罪是以纯语言为核心的犯罪行为。网络暴力犯罪具有信息传播性、聚量性和针对性等特点,与网络舆论监督、网络谣言等网络行为存在显著区别。当前,网络暴力犯罪可以分为人肉搜索型、造谣传谣型和言语辱骂型等类型,对此需要进行类型化打击治理。我国传统的整体分析法在认定网络暴力犯罪的复杂罪过方面略显欠缺,对于提供个人信息、侮辱行为的客观评价存在界定不明确等不足,尤其对于“情节严重”的定义在网络时代更需要重新架构。认定网络犯罪行为的“故意”,需要引入要素分析法,进而构建以认识因素和行为因素为核心的主观罪过评价方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诽谤罪 侮辱罪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要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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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网络诈骗与其关联犯罪的罪数分析 被引量:1
11
作者 陆杰 《上海公安学院学报》 2022年第6期43-53,共11页
在信息网络这一虚拟场域的勾连下,诈骗罪逐步异化为社会危害性更为巨大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由于其实行基础是公民个人信息的非法获取,故其对公民个人信息存有依赖性,诈骗罪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因此成为最为紧密的关联犯罪。二罪的罪... 在信息网络这一虚拟场域的勾连下,诈骗罪逐步异化为社会危害性更为巨大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由于其实行基础是公民个人信息的非法获取,故其对公民个人信息存有依赖性,诈骗罪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因此成为最为紧密的关联犯罪。二罪的罪数关系判断应当坚持常识主义刑法观立场,对牵连关系进行契合司法实践与社会一般经验的价值认定。处断规则的选择需要借助对牵连法益的动态识别与“依法严惩”刑事政策要旨的提炼加以完成:根据电信网络型诈骗的复合法益构造与全面评价原则,并结合刑事政策的目的理性,最终明确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电信网络诈骗的犯罪情形应适用“数罪并罚”的处断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电信网络诈骗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牵连关系 刑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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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犯罪视角下非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侦查初探
12
作者 黄朝明 杨朝晖 《山东农业工程学院学报》 2019年第1期132-135,共4页
在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过程中,非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形势较为严峻。目前非法侵犯公民信息犯罪有着独特特点,在案件侦查中也出现了相关的侦查难点。传统的破案理念和方式已经不能适应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侦查的需要,需要对此类案件... 在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过程中,非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形势较为严峻。目前非法侵犯公民信息犯罪有着独特特点,在案件侦查中也出现了相关的侦查难点。传统的破案理念和方式已经不能适应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侦查的需要,需要对此类案件提出新的侦查理念和侦查对象的研究,争取提升公安机关对非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的破案率。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互联网 非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案件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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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边界——以“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实质解释为中心 被引量:22
13
作者 江耀炜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1期152-161,共10页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是成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前置性条件,对其性质和地位的正确把握,是确定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边界的重要依据。在本罪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仅仅是为提示违法性而存在,而不是构成要件要素。本...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是成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前置性条件,对其性质和地位的正确把握,是确定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边界的重要依据。在本罪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仅仅是为提示违法性而存在,而不是构成要件要素。本罪所保护的法益是个人生活的安宁,而不是所谓的信息自决权。在本罪司法认定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有两个层面的价值和意义:一方面在认定行为人的行为符合构成要件之后,通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提示违法性功能,审查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具有违法阻却事由即法律上的根据;另一方面,在行为人的责任评价阶段,通过本罪所保护的法益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实质解释评价行为人违法性认识的有无、错误的可避免性,进而作出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可归责的评价。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信息危机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信息自决权 安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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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变动背景下的刑法价值选择——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为视角
14
作者 高正旭 《河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年第2期10-16,共7页
秩序价值和自由价值是法律价值的核心内容,因为社会实际的复杂性,两种不同价值之间会出现冲突的状况。出于对社会风险的防范和对法益的周延保护,我国近年来的刑事立法出现了刑法前置化和法益抽象化等重视刑法秩序价值的倾向。但是刑法... 秩序价值和自由价值是法律价值的核心内容,因为社会实际的复杂性,两种不同价值之间会出现冲突的状况。出于对社会风险的防范和对法益的周延保护,我国近年来的刑事立法出现了刑法前置化和法益抽象化等重视刑法秩序价值的倾向。但是刑法的前置化等契合风险刑法理论的做法,可能存在使刑法谦抑性受损、行政违法与刑事违法界限模糊等问题。故在以刑法手段应对社会中的各种风险时,应坚持以刑法的人权保障的自由价值为本位,谨慎对待各种风险的入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律价值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风险刑法 刑法谦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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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法律保护体系的基本目标与归责机制 被引量:60
15
作者 劳东燕 《政法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6期3-17,共15页
为避免在个人信息法律保护体系的目标设定上出现认知偏差,有必要结合外部观察视角,考察网络社会的到来究竟产生何种客观需求,从而对法律系统提出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期待。网络与数字技术的发展,摧毁了先前私域与公域之间的物理性边界,... 为避免在个人信息法律保护体系的目标设定上出现认知偏差,有必要结合外部观察视角,考察网络社会的到来究竟产生何种客观需求,从而对法律系统提出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期待。网络与数字技术的发展,摧毁了先前私域与公域之间的物理性边界,由此面临如何重建二者之间界线的时代命题。匿名性是作为公域与私域之间的新的分界线而存在,保护个体的匿名性因而在政治与社会秩序层面具有重要意义。我国个人信息法律保护体系的基本目标,宜界定为通过保障个体的匿名性存在而确保私域与公域之间的界分。为实现前述目标,法律中既有的风险分配与归责机制需作相应调整。为解决风险分配中的结构性不公平,在归责机制的构建上应当遵循三个基本理念,并实现三大转变;以此对照《个人信息保护法》,其在取得重要成效的同时也存在一些值得反思之处。与此相应,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保护法益,需要立足于个人的匿名性存在来解读,其内容具有一体两面性:在个体权利层面,是要保障具体个人的与匿名性存在相关的权益;在社会权利层面,旨在确保匿名性所代表的将私域与公域相区分的政治社会秩序安排。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保护 匿名性 私域自主 归责机制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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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合规的体系构建 被引量:36
16
作者 敬力嘉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4期152-167,共16页
作为企业管理工具,个人信息保护合规也存在被滥用的体系性风险。在分配个人信息处理风险时,应遵循比例原则的要求,合理限制公民个人、企业与国家公权力机关的个人信息处理自由,并以此作为个人信息保护合规的法理依据。企业在设计个人信... 作为企业管理工具,个人信息保护合规也存在被滥用的体系性风险。在分配个人信息处理风险时,应遵循比例原则的要求,合理限制公民个人、企业与国家公权力机关的个人信息处理自由,并以此作为个人信息保护合规的法理依据。企业在设计个人信息保护合规计划时,应遵循目的正当原则、区分原则、均衡原则与信赖原则。对企业进行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时,应贯彻三阶审查法,即递进式审查合规计划的一般特征、具体要素及其功能、企业成员的具体行为。企业个人信息保护合规体系的底线,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划定。以企业的个人信息处理是否合规,以及企业领导人、合规负责人是否履行监管义务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行为不法的评价标准,可有效保障本罪作为个人信息保护合规体系之底线的功能实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保护 企业合规 合规审计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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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个人信息自决权刑事司法保护的边界--以已公开个人信息为中心的分析 被引量:22
17
作者 刘双阳 《人权》 CSSCI 2021年第5期148-162,共15页
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倾向于以未获得信息主体"二次授权"同意为由,对擅自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已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一律入罪规制,该做法有过度犯罪化之虞。已公开的个人信息兼具信息自决与信息利用两个面向,同时承载着信息主体的... 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倾向于以未获得信息主体"二次授权"同意为由,对擅自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已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一律入罪规制,该做法有过度犯罪化之虞。已公开的个人信息兼具信息自决与信息利用两个面向,同时承载着信息主体的安全保护诉求与信息处理者的价值利用诉求,两者之间难免发生利益冲突。以个人信息自决权为保护法益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应以追求利益平衡之价值取向重构规制逻辑,引入《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前置法所设计的已公开的个人信息"合理处理规则"来构建本土化的利益平衡机制。在具体场景中应围绕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处理结果三个层面,以符合个人信息公开的目的、没有改变个人信息被公开时确定的用途、未侵害信息主体的重大利益来形塑合理处理的认定标准,从而划定刑法对已公开的个人信息保护的司法边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已公开的个人信息 信息自决 信息利用 合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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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的“外围”立法与解释进路 被引量:20
18
作者 陈文昊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年第3期36-43,共8页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没有将"非法利用公民个人信息"这一核心行为纳入犯罪圈,而是通过刑法对非法获取和泄露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规制。这种立法模式称为"外围规制",它旨在实现刑事立法的妥当性与效率。"外围规制&...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没有将"非法利用公民个人信息"这一核心行为纳入犯罪圈,而是通过刑法对非法获取和泄露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规制。这种立法模式称为"外围规制",它旨在实现刑事立法的妥当性与效率。"外围规制"是一种立法技术,这种立法模式避免了对"非法利用个人信息"行为定型化的弊端,而是通过截断信息的传递减少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侵犯,符合司法功利主义和司法便利主义的要求。但是,在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进行解释的过程中,应当以"非法利用"为解释的核心与落脚点,将"非法"理解为"以非法利用的目的",从而将合法取得非法利用信息的行为纳入到本罪的调整范围中。另外,应当采用吸收犯的原理妥善地处理本罪与其他罪名的罪数关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外围规制 实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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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情节严重”中信息分级保护的结构重塑 被引量:12
19
作者 黄陈辰 《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1期95-103,共9页
司法解释根据刑法保护必要性与紧迫性程度的不同将个人信息划分为三个层级并设置高低有别的入罪门槛,形成了公民个人信息的分级保护模式。这种模式最能直接反映行为的危害性程度与刑法对不同类型信息的保护力度,但其亦存在第一层级要素... 司法解释根据刑法保护必要性与紧迫性程度的不同将个人信息划分为三个层级并设置高低有别的入罪门槛,形成了公民个人信息的分级保护模式。这种模式最能直接反映行为的危害性程度与刑法对不同类型信息的保护力度,但其亦存在第一层级要素范围过窄、第二层级认定标准单一、第三层级行为类型欠缺的弊端。因此应对现行分级保护体系予以调整与完善。具体而言,应在第一层级中增加“生物识别信息”及“与性相关的信息”;将第二层级的认定标准延展至“可能导致个人受到歧视”,并且增加列举个人联系方式、个人经历信息、网络关联信息等常见的信息类型;为《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设置“5万条以上”的信息数量标准,使其被纳入分级保护体系并作为第四层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情节严重 分级保护 生物识别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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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刑法保护路径研究——以个人健康信息为例 被引量:11
20
作者 龚珊珊 李韬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22年第6期64-71,共8页
刑法应当对滥用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规制。部门法对个人信息保护不到位与对隐私权的概念理解存在偏差有关,对此需要明确隐私权“保密”的界限,划定刑法保护的限度,使刑法走出对个人信息隐私权“限制转移”的规制逻辑,克服传统时代“... 刑法应当对滥用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规制。部门法对个人信息保护不到位与对隐私权的概念理解存在偏差有关,对此需要明确隐私权“保密”的界限,划定刑法保护的限度,使刑法走出对个人信息隐私权“限制转移”的规制逻辑,克服传统时代“源头治理”方式的滞后性。从隐私权的重塑角度入手,确认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法益为隐私权,法益属性为个人法益,刑法应将保护重点着眼于对个人信息控制权能的保护,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刑法对滥用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具体规制方式: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适用范围需要扩展至使用阶段,对合法获取、非法滥用行为的责任情节裁量应当比照该罪第1款的规定处罚以及坚持刑法谦抑性原则,对滥用行为入罪进行严格限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隐私权 个人信息权 个人法益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刑法谦抑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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