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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理论上的牵连犯问题研究 被引量:71
1
作者 刘宪权 《政法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01年第1期52-60,共9页
牵连犯应是指犯罪人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 ,而其犯罪方法或结果行为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如何认定牵连犯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之间的牵连关系 ,存在不同观点 ,其中折衷说较为科学 ,即应从主客观两方面去分析、认定。无刑法规定性和不实行... 牵连犯应是指犯罪人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 ,而其犯罪方法或结果行为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如何认定牵连犯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之间的牵连关系 ,存在不同观点 ,其中折衷说较为科学 ,即应从主客观两方面去分析、认定。无刑法规定性和不实行并罚性 ,应是牵连犯的本质特征。对于牵连犯与吸收犯、想象竞合犯、结合犯之间的异同 ,必须在理论上深入研究 ,并在刑事法律上加以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国 刑法 牵连犯 犯罪目的 犯罪方法 牵连意图 牵连关系 吸收犯 犯罪 想象竞合犯 结合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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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牵连犯 被引量:75
2
作者 高铭暄 叶良芳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5年第2期103-114,共12页
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出于一个最终的犯罪目的实施了数个犯罪行为(目的行为、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 )而分别触犯不同罪名的犯罪形态。牵连犯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犯罪形态,因此,对其宜存不宜废。判断牵连关系,应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并由法官结... 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出于一个最终的犯罪目的实施了数个犯罪行为(目的行为、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 )而分别触犯不同罪名的犯罪形态。牵连犯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犯罪形态,因此,对其宜存不宜废。判断牵连关系,应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并由法官结合具体案情判定。对牵连犯的处罚,应坚持从一重重处断原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牵连犯 犯罪形态 牵连关系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犯罪目的 行为人 犯罪行为 坚持 判定 客观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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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重断还是数罪并罚——从牵连关系的限定看牵连犯的处断原则 被引量: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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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庄劲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CSSCI 2007年第1期110-116,共7页
由于现行牵连犯的概念过于宽泛,既包括数罪的情形也包括一罪的情形,因而无论对牵连犯采数罪并罚还是一罪处断的处罚方针,都是不科学的。实现牵连犯处断原则合理性的关键,并不是在数罪并罚与从一重处断之间进行取舍或者折衷,而应当是限... 由于现行牵连犯的概念过于宽泛,既包括数罪的情形也包括一罪的情形,因而无论对牵连犯采数罪并罚还是一罪处断的处罚方针,都是不科学的。实现牵连犯处断原则合理性的关键,并不是在数罪并罚与从一重处断之间进行取舍或者折衷,而应当是限制现行牵连犯的概念,将外延限制在只包含一罪的类型的范围之内。只有将牵连关系限定在“对同一客体的同一次侵犯”之中,才能够保证牵连犯具有一罪的属性,才能对其从一罪处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牵连犯 牵连关系 同一客体 同一次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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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犯之生存空间论——吸收犯之学理解释 被引量:13
4
作者 徐岱 梁缘 《当代法学》 北大核心 2005年第3期40-47,共8页
所谓吸收犯,是指行为人在无连续意图支配下所实施的数个同质犯罪行为,因其所符合的犯罪构成之间具有特定的依附与被依附关系,其中一个不具有独立性的犯罪,被另一个具有独立性的犯罪所吸收,对行为人仅以吸收之罪论处,对被吸收之罪不再论... 所谓吸收犯,是指行为人在无连续意图支配下所实施的数个同质犯罪行为,因其所符合的犯罪构成之间具有特定的依附与被依附关系,其中一个不具有独立性的犯罪,被另一个具有独立性的犯罪所吸收,对行为人仅以吸收之罪论处,对被吸收之罪不再论罪的犯罪形态;其与牵连犯、连续犯质的区别分别在于数个同质的犯罪行为和无连续意图;对吸收犯的判定标准应采取排除主观上具有连续意图的同质性的数个犯罪行为的综合说;吸收犯的行为类型包括重行为吸收轻行为,主行为吸收从行为,事后不可罚的行为不宜按吸收犯论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吸收犯 学理解释 空间论 生存 犯罪行为 依附关系 犯罪构成 犯罪形态 判定标准 行为类型 行为人 意图 牵连犯 连续犯 综合说 同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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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植与限度:牵连犯教义学理论引入之反省 被引量:18
5
作者 路军 《法学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6期93-103,共11页
在我国,牵连犯概念及从一重处罚原则的教义学理论移植面临法律根据为何及处罚原则妥当与否的双重诘问。教义学理论移植应该受到本土刑事立法的限制,并且应以妥当解决司法适用问题为导向。我国牵连犯教义学理论引入没有关照本土立法的现... 在我国,牵连犯概念及从一重处罚原则的教义学理论移植面临法律根据为何及处罚原则妥当与否的双重诘问。教义学理论移植应该受到本土刑事立法的限制,并且应以妥当解决司法适用问题为导向。我国牵连犯教义学理论引入没有关照本土立法的现实,且司法适用方面也存在违反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质疑,可以说是法教义学理论移植失败的范例。在牵连犯理论的原产地酝酿废弃相关立法、立法及理论移植地已删除牵连犯立法的背景下,本土刑法教义学应该考虑牵连犯理论的废弃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牵连犯 法律继受 概念移植 罪刑相适应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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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连关系的类型——基于刑事立法、司法解释规定的分析 被引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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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彦强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3期159-174,共16页
厘清牵连犯问题,有必要先区分“规范的牵连犯概念”与“事实的牵连犯现象”两个范畴。在牵连犯现象客观存在的情况下,应将关注点从牵连犯存废之争转向如何界定类型化牵连关系。对牵连犯现象进行归纳总结和类型化分析,是可尝试的问题解... 厘清牵连犯问题,有必要先区分“规范的牵连犯概念”与“事实的牵连犯现象”两个范畴。在牵连犯现象客观存在的情况下,应将关注点从牵连犯存废之争转向如何界定类型化牵连关系。对牵连犯现象进行归纳总结和类型化分析,是可尝试的问题解决方案。通过样本分析发现,立法中唯一呈现出类型化特征的“受贿犯罪与徇私型渎职犯罪”类型,因受制于加重犯立法模式和司法解释数罪并罚的规定,难以被推广运用。相较而言,司法解释提供了更丰富的分析样本,其大体可分为三种类型:侵害法益同一型、必然性关联型和高伴随关系型。前两类分别因“侵害同一法益”和“(准)想象竞合”特性而具有较牢固的从一重处断基础;而占比最多的高伴随关系型,大多数也坚持了客观的、类型化牵连关系的基本立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牵连犯 牵连关系 从一重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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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若干条款罪数形态之分析 被引量:7
7
作者 胡云腾 刘树德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5年第5期141-147,共7页
《刑法》第120条第2款包含牵连犯的情形,实行数罪并罚;第157条的走私罪与妨碍公务罪构成牵连犯,应实行数罪并罚;第171条第3款中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的,构成牵连犯,择一重罪从重处罚;伪造货币后使用自己伪造的货币,构成牵连犯,使用假... 《刑法》第120条第2款包含牵连犯的情形,实行数罪并罚;第157条的走私罪与妨碍公务罪构成牵连犯,应实行数罪并罚;第171条第3款中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的,构成牵连犯,择一重罪从重处罚;伪造货币后使用自己伪造的货币,构成牵连犯,使用假币视为事后不可罚行为;第196条第3款中出于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行窃中得到财物同时意外得到信用卡后使用的,应以盗窃罪和信用卡诈骗罪并罚;第198条第2款属于兼容犯,实行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 罪数形态 牵连犯 处罚原则 中国 吸收犯 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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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连犯的处罚原则再探讨——基于立法例的分析 被引量:9
8
作者 何承斌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2期89-95,共7页
按照通说,牵连犯乃实质数罪但科罚一罪,我国立法例是选择性地对牵连犯的处断原则作出多种规定,从而造成了立法的不和谐,也引发了牵连犯在实务中处断的疑惑。同单独的数罪相比,牵连犯的本质是实质数罪,尽管牵连犯的数行为具有牵连关系这... 按照通说,牵连犯乃实质数罪但科罚一罪,我国立法例是选择性地对牵连犯的处断原则作出多种规定,从而造成了立法的不和谐,也引发了牵连犯在实务中处断的疑惑。同单独的数罪相比,牵连犯的本质是实质数罪,尽管牵连犯的数行为具有牵连关系这个特殊性,但不能成为否定牵连犯应当并罚的理由,牵连犯的社会危害性不是取决于数个犯罪之间的牵连关系,而是根本上取决于其所构成的犯罪的性质、个数和情节等。因此,"数罪并罚说"更为妥当。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牵连犯 数罪 处罚原则 刑法 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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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连犯成立要件的判例研究基于对1700余件裁判文书的观察分析
9
作者 王彦强 《中外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1041-1061,共21页
通过分析否定牵连犯成立的裁判文书中的否定理由,可以反向凝练出牵连犯成立的必要条件及其司法适用难题。类型化牵连关系、客观牵连事实和主观牵连意图是牵连犯成立的必要条件。类型化牵连关系的判断,应当在“通常性”(罪质的通例性)标... 通过分析否定牵连犯成立的裁判文书中的否定理由,可以反向凝练出牵连犯成立的必要条件及其司法适用难题。类型化牵连关系、客观牵连事实和主观牵连意图是牵连犯成立的必要条件。类型化牵连关系的判断,应当在“通常性”(罪质的通例性)标准的基础上补充适用“必然性”标准;手段过剩、牵连搭扣等特殊情状的处理,误将同为手段(或目的)的数行为当作牵连犯以及手段与目的行为顺序颠倒等现象,是“客观牵连事实”要件在司法适用中的突出问题;主观牵连意图则强调在实施一个犯罪目的的统率下,行为人对数行为之间手段(原因)与目的(结果)关系的认识,并在此基础上意将该数行为付诸实行的主观心理状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牵连犯 判例研究 类型化牵连关系 客观牵连事实 主观牵连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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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益与罪数 被引量:2
10
作者 陈洪兵 吴海春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6年第6期89-92,共4页
将法益作为判断罪数的唯一标准,确实不尽合理,但是,法益于罪数论意义重大。想象竞合与法条竞合的关于区别在于,在想象竞合情形下,没有哪一个罪名能对行为所侵犯的法益作出全面的刑法评价,相反,在法条竞合情形下,其中一个法条能对法益作... 将法益作为判断罪数的唯一标准,确实不尽合理,但是,法益于罪数论意义重大。想象竞合与法条竞合的关于区别在于,在想象竞合情形下,没有哪一个罪名能对行为所侵犯的法益作出全面的刑法评价,相反,在法条竞合情形下,其中一个法条能对法益作出全面的刑法评价。由于连续犯、牵连犯和吸收犯侵犯的都是数法益,从全面评价法益的角度讲,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认定不可罚的事后行为、事前行为的关键在于,看事后行为、事前行为在本犯之外是否侵犯了新的法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益 想象竞合 连续犯 牵连犯 事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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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犯与牵连犯的界限探析 被引量:3
11
作者 古加锦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 2015年第4期1-7,共7页
吸收犯是指触犯不同罪名的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之间存在吸收关系,仅以吸收之罪一罪论处,而对被吸收之罪不再论罪的犯罪形态。吸收犯与牵连犯的区别在于:根据"法条内容及犯罪构成"判断,如果一犯罪行为当然包括或足以吸收另一犯... 吸收犯是指触犯不同罪名的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之间存在吸收关系,仅以吸收之罪一罪论处,而对被吸收之罪不再论罪的犯罪形态。吸收犯与牵连犯的区别在于:根据"法条内容及犯罪构成"判断,如果一犯罪行为当然包括或足以吸收另一犯罪行为,是吸收犯;如果一犯罪行为不能当然包括或足以吸收另一犯罪行为,是牵连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吸收犯 牵连犯 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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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数罪若干形态辨析
12
作者 莫江平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2年第4期97-99,共3页
结合犯、牵连犯、想象竞合犯以及结果加重犯不属于数罪形态 ,它们的构成和彼此之间的区别容易引起争议和造成一些模糊认识 。
关键词 结合犯 牵连犯 想象竞合犯 结果加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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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连犯牵连关系的认定新析 被引量:1
13
作者 莫晓宇 《贵州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2年第4期32-34,共3页
中外刑法理论界对牵连犯牵连关系存在着三种学说,三种学说反映出了牵连关系牟一些特征,但未能揭示牵连关系的本质。牵连关系的认定应把握主客观相统一,注重行为之间作用关系的新标准,即主观方面,行为人其有牵连意图;客观方面,方... 中外刑法理论界对牵连犯牵连关系存在着三种学说,三种学说反映出了牵连关系牟一些特征,但未能揭示牵连关系的本质。牵连关系的认定应把握主客观相统一,注重行为之间作用关系的新标准,即主观方面,行为人其有牵连意图;客观方面,方法行为是目的行为的有效方法,结果行为是目的行为的自然结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牵连关系 牵连犯 认定 主观方面 客观方面 行为人 刑法理论 意图 目的 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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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中牵连关系的形态及其实质分析 被引量:2
14
作者 张二军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北大核心 2013年第1期114-120,共7页
牵连犯作为一种罪数形态,在刑法理论中具有重要地位。刑法理论中对牵连犯的判断是以牵连关系为标准,牵连关系在理论上不仅存在两种基本形式,而且也存在多种观点分歧。事实上,牵连关系与犯罪构成要件之间联系密切。当数行为之间的牵连关... 牵连犯作为一种罪数形态,在刑法理论中具有重要地位。刑法理论中对牵连犯的判断是以牵连关系为标准,牵连关系在理论上不仅存在两种基本形式,而且也存在多种观点分歧。事实上,牵连关系与犯罪构成要件之间联系密切。当数行为之间的牵连关系属于同一犯罪构成要件之间的牵连时,应认定为一罪,应按从一从重的处断原则处罚;反之,如果数行为属于数个不同犯罪构成要件之间的牵连,则构成数罪,应实行并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牵连犯 牵连关系 罪数形态 犯罪构成 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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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视野下的入宅犯罪问题 被引量:3
15
作者 马荣春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CAS 2014年第3期79-86,共8页
杨喜利案使得入宅犯罪问题的刑法处置受到一种正当性的考量,而这种考量应奠基在住宅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宪法权利的重要性及其独立性上。正是由于住宅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宪法权利的重要性及其独立性,入宅犯罪的牵连犯处置才有诸多不... 杨喜利案使得入宅犯罪问题的刑法处置受到一种正当性的考量,而这种考量应奠基在住宅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宪法权利的重要性及其独立性上。正是由于住宅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宪法权利的重要性及其独立性,入宅犯罪的牵连犯处置才有诸多不妥,表现为对刑法原则的背离、给正当防卫带来极大的被动和与已有立法定势相左。对入宅犯罪,暂可按照"后续行为"的人身侵害性和非人身侵害性的不同而分别予以数罪并罚和加重犯的处置,并且应在入宅犯罪的个案司法中对"住宅"作类型化解释。入宅犯罪问题的刑法处置应体现"宪法价值共识",从而提升刑事法治公信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宪法 入宅犯罪 住宅权 牵连犯 数罪并罚 加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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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受贿而渎职的罪数问题:处断原则与理论依据 被引量:2
16
作者 李海滢 王延峰 《河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10期56-64,共9页
对于因受贿而渎职进而同时构成受贿罪与渎职犯罪的情形,刑法与司法解释分别针对不同类型的渎职犯罪规定了从一重处断与数罪并罚两种处理方案。对于《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四款,如果持拟制性规定的观点,两种方案能够相互协调;如果持注... 对于因受贿而渎职进而同时构成受贿罪与渎职犯罪的情形,刑法与司法解释分别针对不同类型的渎职犯罪规定了从一重处断与数罪并罚两种处理方案。对于《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四款,如果持拟制性规定的观点,两种方案能够相互协调;如果持注意性规定的观点,那么司法解释就与刑法相抵触,应弃而不用。从刑法理论上看,对这两种观点的审视与选择必须建立在厘清相关罪数问题的基础之上。由于受贿罪与保护公正性法益的渎职犯罪都保护职务行为的公正性,因此二者存在法益同一性,构成交叉关系的法条竞合。与之相对,受贿罪与其他渎职犯罪不存在法益同一性,但二者存在牵连关系,因而因受贿而渎职的情形构成牵连犯。同时,无论是交叉关系的法条竞合还是牵连犯,都应适用从一重处断原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受贿罪 渎职犯罪 法条竞合 牵连犯 禁止重复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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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中的牵连关系 被引量:1
17
作者 黄俊平 曾粤兴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3年第3期11-16,共6页
牵连关系是一个客观的范畴。对于牵连关系的认定 ,折衷说不是合适的选择。牵连关系的判断是具体的个别的判断。方法与目的型牵连关系的判断标准是 :一行为与另一构成行为事实间有内在的质的一致性 ,且二者有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原因结... 牵连关系是一个客观的范畴。对于牵连关系的认定 ,折衷说不是合适的选择。牵连关系的判断是具体的个别的判断。方法与目的型牵连关系的判断标准是 :一行为与另一构成行为事实间有内在的质的一致性 ,且二者有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原因结果型牵连关系的判断标准是 :两个行为之间有事实上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 牵连犯 牵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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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若干罪数问题研究 被引量:1
18
作者 刘纯燕 《贵州警察学院学报》 2022年第3期113-121,共9页
学界和实务界对法发〔2016〕32号中电信网络诈骗关联犯罪之罪数处理规定的理解不甚一致。利用伪基站发送诈骗信息是一行为同时触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与诈骗罪的想象竞合。行为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用于电信网络诈骗应以侵犯公... 学界和实务界对法发〔2016〕32号中电信网络诈骗关联犯罪之罪数处理规定的理解不甚一致。利用伪基站发送诈骗信息是一行为同时触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与诈骗罪的想象竞合。行为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用于电信网络诈骗应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与诈骗罪并罚,牵连犯理论本身亦值得反思。交叉关系不宜理解为法条竞合,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是想象竞合。只有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的情形才能适用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第三款。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第三款规定的都是想象竞合而非法条竞合。不宜限制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第三款中其他犯罪的法定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想象竞合 法条竞合 牵连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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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连犯的犯罪属性和处断原则——以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为视角
19
作者 龙腾云 《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8年第5期63-65,92,共4页
牵连犯因行为人主观意思上的牵连或者客观行为上的牵连而减轻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为了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轻刑化"理念,"牵连关系"的界定应该采用较为宽泛的标准——主观和客观择一说;牵连犯之&qu... 牵连犯因行为人主观意思上的牵连或者客观行为上的牵连而减轻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为了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轻刑化"理念,"牵连关系"的界定应该采用较为宽泛的标准——主观和客观择一说;牵连犯之"轻轻重重"的犯罪属性,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基础理念相暗合;对于牵连犯之处断要"宽严相济",即牵连犯之定罪要从宽——择一重定罪而不是数罪并罚,牵连犯之处罚要从严——"择一重从重处罚"而非"择一重处罚";牵连犯"择一重从重处罚"应该统一规定于刑法总则之中,并删除所有刑法分则关于牵连犯之具体处罚规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牵连犯 牵连关系 宽严相济 刑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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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擅自设立保险机构的犯罪行为
20
作者 杨俊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1期75-89,共15页
《刑法》第174条规定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经《刑法修正案(一)》的立法修正,其所涉金融机构的范围得以细化,其中就包括了擅自设立保险机构的行为。可以说,对擅自设立保险机构行为的犯罪化正是合理规范保险业的运行秩序、维护投保人一... 《刑法》第174条规定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经《刑法修正案(一)》的立法修正,其所涉金融机构的范围得以细化,其中就包括了擅自设立保险机构的行为。可以说,对擅自设立保险机构行为的犯罪化正是合理规范保险业的运行秩序、维护投保人一方的利益、防止保险活动出现异化的应有之义。在认定擅自设立保险机构的犯罪行为方面,必须正确理解"擅自设立"这一核心的行为要素,并应当明确界定擅自设立的保险机构所涉范围,同时,还需对擅自设立保险机构行为与非法经营保险业务行为之间的牵连犯关系予以厘清。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擅自设立 保险机构 范围界定 非法经营 牵连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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