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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服务提供者第三方责任理论与立法之再审视——以版权法与侵权法互动为视角 被引量: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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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谢雪凯 《东方法学》 2013年第2期149-159,共11页
我国网络服务提供者第三方责任制度从构建到发展,深受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512的影响。《侵权责任法》第36条作为第三方责任的法源,表现出以技术中立思想构成ISP制度基础的优势所在,其一定程度上达到私权利益与产业利益的平衡;... 我国网络服务提供者第三方责任制度从构建到发展,深受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512的影响。《侵权责任法》第36条作为第三方责任的法源,表现出以技术中立思想构成ISP制度基础的优势所在,其一定程度上达到私权利益与产业利益的平衡;第36条的责任机理与传统意义的版权间接侵权制度相去甚远,并未超越大陆法系帮助侵权理论的藩篱。从规范的解释论出发,《侵权责任法》第36条的法规范属性是归责要件而非免责事由,在归责原则上应坚持过错责任原则,本条所适用的民事权利应具有信息属性。通知规则作为请求权的表达方式,不具有司法裁判的执行力,取下措施应包含所有能阻止侵权信息传播的技术手段。ISP第三方责任的主观过错上应坚持过失的归位,故知道应解释为明知与应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isp第三方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36条 技术中立 通知与取下 知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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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服务商第三方责任之现代展开——立法演进、立法思想与理论基础 被引量: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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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洪 谢雪凯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7期22-30,共9页
ISP第三方责任起源于美国DMCA§512,现今各国或地区皆受其影响,我国亦不例外。但在立法演进上,我国法在ISP第三方责任上可分为三阶段。雏形期立法存在行政立法色彩浓厚、法规生命力有限和民事立法特征不强等弊端,以公法调整方式规... ISP第三方责任起源于美国DMCA§512,现今各国或地区皆受其影响,我国亦不例外。但在立法演进上,我国法在ISP第三方责任上可分为三阶段。雏形期立法存在行政立法色彩浓厚、法规生命力有限和民事立法特征不强等弊端,以公法调整方式规则私权易忽视对被侵权人的民事救济;成形期立法以《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为代表,但在调整范围上限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不具广泛适用性,但却为侵权责任法的主要参考对象;侵权责任法作为融合期立法之典范,以提高法律位阶、扩大调整范围、更新立法思想、平衡利益冲突为优势,在民事基本法领域确立调整网络服务提供者第三方责任的统一性规定。在立法思想上,技术中立是私权保护与技术创新的平衡器。在理论基础上,受大陆法立法传统之影响,第36条并未采纳间接侵权,而仍以共同侵权中的帮助侵权作为ISP第三方责任之现实基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isp第三方责任 立法演进 技术中立 间接侵权 帮助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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