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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时代政府机关处理个人信息告知义务制度的公法建构
被引量:
10
1
作者
喻文光
郑子璇
《人权》
CSSCI
2022年第3期1-20,共20页
在数字政府的建设中,个人信息保护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告知义务是政府机关处理个人信息应履行的前提性核心义务,它既是个人信息自决权的具体表达,也是个人信息受保护权发挥基本权利防御功能的前提,同时还是制约政府信息权力和预防侵权...
在数字政府的建设中,个人信息保护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告知义务是政府机关处理个人信息应履行的前提性核心义务,它既是个人信息自决权的具体表达,也是个人信息受保护权发挥基本权利防御功能的前提,同时还是制约政府信息权力和预防侵权风险的程序工具。由于个人信息处理规则本身以及告知义务均具有公法属性,政府机关处理个人信息活动亦具有公法性质,尤其是告知义务具有的宪法价值和控权功能,对于告知义务的制度建构不能完全照搬适用于私法主体的规则,而应当针对政府机关处理个人信息活动的公法特性,克服目前粗疏零散的立法弊端,从法律主体、程序、内容、违法后果及法律救济等方面进行体系化的公法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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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个人信息保护
政府机关处理个人信息行为
告知义务
理论基础
制度建构
原文传递
题名
数字时代政府机关处理个人信息告知义务制度的公法建构
被引量:
10
1
作者
喻文光
郑子璇
机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中国人民大学未来法治研究院
出处
《人权》
CSSCI
2022年第3期1-20,共20页
文摘
在数字政府的建设中,个人信息保护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告知义务是政府机关处理个人信息应履行的前提性核心义务,它既是个人信息自决权的具体表达,也是个人信息受保护权发挥基本权利防御功能的前提,同时还是制约政府信息权力和预防侵权风险的程序工具。由于个人信息处理规则本身以及告知义务均具有公法属性,政府机关处理个人信息活动亦具有公法性质,尤其是告知义务具有的宪法价值和控权功能,对于告知义务的制度建构不能完全照搬适用于私法主体的规则,而应当针对政府机关处理个人信息活动的公法特性,克服目前粗疏零散的立法弊端,从法律主体、程序、内容、违法后果及法律救济等方面进行体系化的公法建构。
关键词
个人信息保护
政府机关处理个人信息行为
告知义务
理论基础
制度建构
Keywords
Protection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government
's
procession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Duty
to
Inform
Theoretical
Basis
System
Construction
分类号
D922.16 [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原文传递
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操作
1
数字时代政府机关处理个人信息告知义务制度的公法建构
喻文光
郑子璇
《人权》
CSSCI
2022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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