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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法益抑或民事权利——对《民法总则》第111条规定的“个人信息”之解读 被引量: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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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立新 《法学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1期34-45,共12页
《民法总则》第111条规定的"个人信息",规定的究竟是法益抑或权利,在学者中有不同的解读。对于在法律中规定对某种民事利益进行保护,又没有写明为权利的,应当根据该民事利益的独立性以及与其他民事利益之间的界限是否清晰、... 《民法总则》第111条规定的"个人信息",规定的究竟是法益抑或权利,在学者中有不同的解读。对于在法律中规定对某种民事利益进行保护,又没有写明为权利的,应当根据该民事利益的独立性以及与其他民事利益之间的界限是否清晰、在实践中作为一项权利进行保护有无障碍、在比较法上有无规定为法益或者权利的立法例来确定。《民法总则》规定的个人信息是指个人身份信息,与隐私权保护的私人隐私信息有明确的界限,在实践上作为一个权利保护没有障碍,在比较法上没有对个人信息作为法益保护的立法例,因此,应当认定《民法总则》第111条规定的个人信息,就是规定的自然人享有的具体人格权之一,即个人信息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总则 个人信息 保护 法益 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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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重要条文的理解与适用 被引量: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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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梁慧星 《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4期51-65,共15页
《民法总则》的颁布与施行对于民法理论与司法实务具有重大的影响与意义。应当着重对《民法总则》的重要条文进行解读,从而阐明其立法目的、理论依据及适用规则。主要包括民法法源,自然人出生、死亡时间的证据规则,对胎儿的特殊保护规定... 《民法总则》的颁布与施行对于民法理论与司法实务具有重大的影响与意义。应当着重对《民法总则》的重要条文进行解读,从而阐明其立法目的、理论依据及适用规则。主要包括民法法源,自然人出生、死亡时间的证据规则,对胎儿的特殊保护规定,法人成员的有限责任,法定代表人,法人的登记,清算,设立人、出资人权利滥用与法人人格否认,法人决议的撤销,民事权利中的人格权及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相关规定,职务代理与狭义无权代理,以及民事责任方面紧急救助及侵害英雄烈士人格利益等民事责任的认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总则》 民事主体 民事权利 法律行为 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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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与公司法的适用关系论 被引量: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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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钱玉林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3期51-65,共15页
民法总则作为私法的一般性规则,对公司法具有补充适用和漏洞填补的功能。民法总则施行后,在法律适用上应协调好与公司法的关系。民法总则有关法人、营利法人以及法律行为的一般性规则,对公司法均有补充适用的余地。在公司决议的成立与... 民法总则作为私法的一般性规则,对公司法具有补充适用和漏洞填补的功能。民法总则施行后,在法律适用上应协调好与公司法的关系。民法总则有关法人、营利法人以及法律行为的一般性规则,对公司法均有补充适用的余地。在公司决议的成立与撤销、公司解散时的清算义务与清算后剩余财产的处理等问题上,应处理好公司法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与民法总则一般规定的补充适用之间的关系。公司法对公司董事以法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缺乏规范,应以类推适用的方法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以填补该项漏洞。同时,以民法总则的法源条款填补公司法上的其他漏洞时,应充分关注法源适用的顺位,使有关公司的商事习惯法优先于民法适用。公司法在被民法总则提取共同性规则后,出现诸如公司法总则的空洞化、民法总则一般规定抽象不足而引起的法律理解与适用上的难度,以及民法总则个别规定造成体系违反等问题,对此需要重新整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总则 公司法 补充适用 漏洞填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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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民法通则》到《民法总则》:基于功能主义的法人分类 被引量: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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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新宝 《比较法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4期16-34,共19页
《民法通则》确立了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的分类,其后的特别法立法也遵循了这一分类标准。在《民法总则》的制定过程中,有学者主张以德国民法的"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作为我国法人的基本分类。然而,立法者没有接... 《民法通则》确立了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的分类,其后的特别法立法也遵循了这一分类标准。在《民法总则》的制定过程中,有学者主张以德国民法的"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作为我国法人的基本分类。然而,立法者没有接受这样的理论观点,而是在总结《民法通则》立法成果的基础上基本坚持了原有的划分标准,将法人分类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及特别法人。这种分类考虑到不同法人的社会功能,从体系建构的功能和规范功能实现的需求出发,具有形式逻辑上的周延性和自足性,其所建立的法人类型体系具有开放性和流动性,有利于与其他法律的衔接,便于充分发挥不同类型法人的功能,便于公共管理。同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总则 法人分类 功能主义 结构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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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总则》的制度创新及历史意义 被引量: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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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崔建远 《比较法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3期180-192,共13页
在我国《民法总则》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总体上未处于民法基本原则的地位,因其在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方面均较模糊,因而不是独立的裁判规范。但其为民法总则乃至民法典的目标、任务,不妨碍其中的平等、自由、公正、诚信等核心价值作... 在我国《民法总则》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总体上未处于民法基本原则的地位,因其在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方面均较模糊,因而不是独立的裁判规范。但其为民法总则乃至民法典的目标、任务,不妨碍其中的平等、自由、公正、诚信等核心价值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总则》关于个人信息、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规定属于指引性、"法源性"的条款,具有时代气息、初步满足实际生活的需要,引出制定具体规则的任务。承认宗教活动场所(组织)等团体的特别法人资格,将非法人组织作为第三民事主体,专设危难相助的特别制度,在特定情况下民政部门被首选为监护人,等等,这些都立足于中国现实、关注并解决中国问题,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值得鼓与呼。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总则 核心价值观 基本原则 绿色发展 特别法人 非法人组织 民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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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通则》/《商法典》的可能空间?--再论商法与民法规范内容的差异性 被引量: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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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蒋大兴 《比较法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5期44-70,共27页
在我国民法典编纂正处如火如荼的当代,主张制定《商法通则》/《商法典》无疑成为一种干扰正常立法工作的杂音。尤其是当日本、德国等国家都在消解商法总则或商法典的内容——商法在传统大陆法系国家仿佛已成"走向没落的法律贵族&qu... 在我国民法典编纂正处如火如荼的当代,主张制定《商法通则》/《商法典》无疑成为一种干扰正常立法工作的杂音。尤其是当日本、德国等国家都在消解商法总则或商法典的内容——商法在传统大陆法系国家仿佛已成"走向没落的法律贵族"。然而,通过观察法国、韩国、我国澳门等国家和地区商法典的总则部分,可以发现虽然现代民法呈现出"商化扩张"的一面,但仍有部分属传统商总的内容游离在民法之外。这些未被民法吸纳的内容,形成《商法通则》的可能空间。有学者认为,以《民法总则》统摄商事特别法是最佳模式,制定《商法通则》会导致民法基本制度的分裂、导致法律规则的叠加、重复,增加法律适用难度;且民事商事难以区分,商事特别法缺乏共性规则等,这些理由均不足以否定《商法通则》的存在意义。中国之所以需要独立的《商法通则》/《商法典》是因为实践的需求——无论是商事交易实践,还是商事规制、商事裁判实践都充分证明:民商混合的思维带来了极大不便,影响了商事关系的优化调整,甚至影响了法院的妥当裁判,损害了商人的交易预期。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法典化之可能在于单行法已具备相当规模,《民法总则》/《民法典》的制定逻辑如此,《商法通则》/《商法典》的制定逻辑同样也当如此——正是因为中国有了丰富、零散的民法/民事规范,才需要统一的《民法总则》/《民法典》去统摄;可是,中国现已储备了相当丰富的商法规范,为什么我们不能编纂《商法通则》甚至《商法典》?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 商法 民法总则 商法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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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 被引量: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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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陶钟太朗 沈冬军 《中国土地科学》 CSSCI CSCD 北大核心 2018年第5期7-13,共7页
研究目的:分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内涵并探寻其规制路径。研究方法:规范分析法,实证研究法,演绎法,归纳法。研究结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应具有法人的一般属性,《民法总则》中关于法人的一般规定适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对农村... 研究目的:分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内涵并探寻其规制路径。研究方法:规范分析法,实证研究法,演绎法,归纳法。研究结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应具有法人的一般属性,《民法总则》中关于法人的一般规定适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特别属性的探寻和建构,应从既存规范性文件出发,着眼于当前改革实践的实然态,并落脚于国家政策性规范指引的立法应然态。研究结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规制,在国家法层面,应统一规范其功能定位、财产构成并限制其经营行为,而集体成员身份认定和股权设置等内容,应交由地方性法规作原则性规定并由农民集体自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土地法学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特别法人 《民法总则》 地方实践 政策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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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地对待《民法总则》第一章“基本规定” 被引量: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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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于飞 《中国高校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5期78-89,共12页
《民法总则》"基本规定"的多数条文渊源于《民法通则》"基本原则"一章,但又有所发展和创新,如确认了"公序良俗"概念,创立了"生态环境保护原则",调整了民法法源体系,确立了特别法优于一般法规... 《民法总则》"基本规定"的多数条文渊源于《民法通则》"基本原则"一章,但又有所发展和创新,如确认了"公序良俗"概念,创立了"生态环境保护原则",调整了民法法源体系,确立了特别法优于一般法规则等。我们应当充分而合理地认识"基本规定",尤其是其中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的功能。立法目的及基本原则条款并非法官的裁判依据,不能充任司法三段论中的大前提,其功能在于法律解释和漏洞补充。《民法总则》将这些条款明文化,有减少争议、便利解释的功效,但应当防止法律目的和法律价值固化的危险。立法之后,学者应当以解释论为基本立场,做一个解释论意义上的积极建设者。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总则 基本规定 立法目的 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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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嬗变与体系化意义——关于《民法总则》第一章第3-9条的重点解读 被引量: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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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龙卫球 《法治现代化研究》 2017年第2期26-36,共11页
我国《民法总则》关于民法基本原则规定的内容嬗变和体系化意义值得关注。一方面,《民法总则》在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上发生了一些重要变化,体现出当前我国民法在基本价值内容体系上存在一种加速调整的趋势,其中,关于禁止违反法律作为基... 我国《民法总则》关于民法基本原则规定的内容嬗变和体系化意义值得关注。一方面,《民法总则》在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上发生了一些重要变化,体现出当前我国民法在基本价值内容体系上存在一种加速调整的趋势,其中,关于禁止违反法律作为基本原则的提升涉及,彰显出我国民法对于强化民事活动管制的观念趋势;而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等原则的增设,体现了某些具有外部整体性的社会政治价值对于当代民法价值内容体系的强植入态势。《民法总则》对于民法基本原则直接宣示的规定形式,体现了对一种民法新体系观的继受和演化。近现代民法特别是建立在概念法学基础上的《德国民法典》,奉行一种概念体系封闭意味的民法体系观。但是,自1907年《瑞士民法典》开始,逐渐发展出与此前有着重要不同的一种民法新体系观:立法者通过在民法典或民事制定法中直接宣示和规定民法基本原则,使得民法从制定法体系建构上来说,不再只是一种"价值中立"的概念形式体系,而是演化为一个由"原则和规则"共同作用的可供动态演绎的法秩序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总则 民法基本原则 民法新体系观 原则和规则 原则内容演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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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典体系构造的“前世”与“今生” 被引量: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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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温世扬 《东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4期29-39,共11页
现代中国民法典编纂始于对以德国民法典为典范的潘德克顿法学体系的继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数次民法典编纂,经历了从师法苏联民法到探索本土民法典体系的历程,最终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独特结构。其总体上仍继受了潘... 现代中国民法典编纂始于对以德国民法典为典范的潘德克顿法学体系的继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数次民法典编纂,经历了从师法苏联民法到探索本土民法典体系的历程,最终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独特结构。其总体上仍继受了潘德克顿体系,实现了亲属法的回归,但对民法总则的结构作了改造,突出了民事权利民事责任对债法体系作了拆解,形成了特殊的债法结构;通过单设人格权编强化了对人格权的民法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体系构造 民法总则 债法 人格权 亲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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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权确立的双重价值——兼评《民法总则》第111条 被引量: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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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郝思洋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10期128-139,共12页
法是价值与秩序的统一,《民法总则》第111条的确立,将个人信息权益首次纳入民法保护,使个人信息权在民法层面得以确立。个人信息权的确立具有价值层面和规范层面的双重价值。在价值体系层面,该条款体现了民法对个人信息所具有的多元价... 法是价值与秩序的统一,《民法总则》第111条的确立,将个人信息权益首次纳入民法保护,使个人信息权在民法层面得以确立。个人信息权的确立具有价值层面和规范层面的双重价值。在价值体系层面,该条款体现了民法对个人信息所具有的多元价值的纳入,属于民法价值体系的扩容;在规范体系层面,通过对宪法层面和部门法层面的教义学考察,能够发现个人信息权已经具备了作为一项独立权利存在的法教义学基础。在当前社会环境下,个人信息具有的人格和财产价值足以支撑其作为一项独立的权利存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权 个人信息保护 法教义学 民法总则 双重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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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与人格权的关系--从人格权的独立成编出发 被引量: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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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石佳友 《法学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6期98-108,共11页
人格权与人权的关系从根本上说是民法与宪法之间的关系,尽管分属于不同的法律秩序,二者之间却存在着密切的互动,人格权的基本化和基本权利的民事化是同时双向发生的进程。基本权利为人格权制度提供合法性来源以及发展与完善的动力;而人... 人格权与人权的关系从根本上说是民法与宪法之间的关系,尽管分属于不同的法律秩序,二者之间却存在着密切的互动,人格权的基本化和基本权利的民事化是同时双向发生的进程。基本权利为人格权制度提供合法性来源以及发展与完善的动力;而人格权则落实对基本权利的保障,实现其客观价值和主观权利的双重功能。人格权制度在当代主要回应"主体客体化"的风险,防止人由法律关系的主体沦为客体。从这个角度来看,《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仍然存在不足,而传统的侵权法来保护人格权的模式也难以有效应对当代的挑战。强调人格权与人权之间的内在联系,以有效保护人格权的方式来切实推进人权保护,这是当代中国法典化所应承载的历史使命,也是中国实现依法治国的必由之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格权 人权 民法总则 侵权责任 主体客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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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结构理论与我国民法典的编纂 被引量: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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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利明 《交大法学》 CSSCI 2019年第3期43-55,共13页
总分结构体系是《德国民法典》体系的最大特点,已经转化为我国民事立法的传统。民法典制定的科学性,需要使得法典具有唯理性、抽象性和逻辑性,总分结构的民法典使得法典的价值、规则具有统合性和融贯性、概念和规则的统一性和科层性、... 总分结构体系是《德国民法典》体系的最大特点,已经转化为我国民事立法的传统。民法典制定的科学性,需要使得法典具有唯理性、抽象性和逻辑性,总分结构的民法典使得法典的价值、规则具有统合性和融贯性、概念和规则的统一性和科层性、规则设计的简洁性与民法典具有开放性和社会回应性。我国民法典应借鉴总分结构理论构建民法典科学体系、借鉴总分结构理论实现民法典分编的体系化、以《民法总则》实现民法典分则各编的引领,同时,需要努力克服总分结构所具有的缺陷。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总分结构 民法典 《民法总则》 民法典分则各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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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中新兴权利客体“个人信息”与“数据”的区分 被引量: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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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冯源 《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3期81-88,共8页
《民法总则》以开放式、授权式的立法分别规定了个人信息与数据,作为同时具备财产要素和人身要素的权利,两者容易混淆。顺着民法的调整对象展开,个人信息权与数据权分属于人格权和财产权不同的权利束。随着科技发展,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 《民法总则》以开放式、授权式的立法分别规定了个人信息与数据,作为同时具备财产要素和人身要素的权利,两者容易混淆。顺着民法的调整对象展开,个人信息权与数据权分属于人格权和财产权不同的权利束。随着科技发展,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相互区分,但为了防止其过度商品化应该采取限缩式的立法保护模式。数据存在于计算机场域,与虚拟财产具有同质性,属于无体物,应该采用开放式的立法,明确其民事客体的地位并细化数据的利用、交易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总则》 个人信息 数据 隐私权 无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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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中的法理 被引量: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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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茂荣 《北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3期5-20,共16页
法理是法律据以建构或所取向之价值,从价值或功能的实质角度而言,法律概念常常负荷根本性或一般性的价值。法理存在于法律明文、存在于法律基础、存在于法律上面。从法理具体化下来的内容主要有平等原则、立法意旨、法理念、事务之性质... 法理是法律据以建构或所取向之价值,从价值或功能的实质角度而言,法律概念常常负荷根本性或一般性的价值。法理存在于法律明文、存在于法律基础、存在于法律上面。从法理具体化下来的内容主要有平等原则、立法意旨、法理念、事务之性质——事理。法理之现代内容由公平扩展至效率与和谐,《民法总则》第1条关于立法目的以'和谐'概括社会主义之最终价值,扼要地将社会'和谐'与法律'公平'、经济'效率'相对应,充实现代法理的价值内容,以之为目标,逐步在实践中予以具体化成为现行实证的价值与内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总则 法理 实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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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法一体化视野下公序良俗原则的刑法适用 被引量: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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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艳红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4期140-155,共16页
探讨民法公序良俗的刑法适用,是刑法理论因应民法典时代公私法之间如何融合发展问题之体现。民法公序良俗与刑法罪刑法定在概念的特定性、开放性以及价值理念和具体内容等方面均相抵牾,二者之间具有天然违和性。然而,实然层面,公序良俗... 探讨民法公序良俗的刑法适用,是刑法理论因应民法典时代公私法之间如何融合发展问题之体现。民法公序良俗与刑法罪刑法定在概念的特定性、开放性以及价值理念和具体内容等方面均相抵牾,二者之间具有天然违和性。然而,实然层面,公序良俗早已打通了进入刑事实证法的通道;应然层面,公序良俗刑法适用只可限制难以禁绝。基于公私法一体化视野,公序良俗刑法适用的功能定位应为弱调节性补充原则。为防止道德法庭的刑事司法化,公序良俗不能成为刑法的入罪原则,但刑法可接纳立足于该道德性原理上的出罪尝试,以弥补我国《刑法》出罪机制不畅之天然缺陷。公序良俗是隐居在法律规则幕后的条款,在刑法的具体适用方式上,宜将之嵌入具体犯罪构成要件解释之中并充分说明适用理由;反对刑事判决书直接援引公序良俗原则,以防止其嬗变为刑法定罪量刑的一般性原则。刑法适用公序良俗原则应特别防止未来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伦理主义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总则 公序良俗 罪刑法定 弱调节性补充原则 出罪 对风俗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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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的立法思路 被引量: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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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利明 《求是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5期78-86,共9页
作为制定民法典的第一个步骤,我国已启动了民法总则的制定。民法总则是统领整个民法典并且普遍适用于民商法各个部分的基本规则。在民法总则制定中,应该以现有的民法通则为基础,充分处理好继承、创新的问题。以法律关系为主线构建民法... 作为制定民法典的第一个步骤,我国已启动了民法总则的制定。民法总则是统领整个民法典并且普遍适用于民商法各个部分的基本规则。在民法总则制定中,应该以现有的民法通则为基础,充分处理好继承、创新的问题。以法律关系为主线构建民法典总则体系,以此为中心,民法总则的内容将更富有体系性和逻辑性。在体例上,民法总则应采民商合一进行整体设计和构建,进而实现民法作为私法基本法的价值理念。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总则 民法典 立法 民商合一 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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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实践与路径走向 被引量:18
18
作者 杨翱宇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17年第6期42-51,共10页
计算机和互联网的产生与发展构成了信息时代的技术挑战,衍生了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本土需求。我国在"是否通过立法保护个人信息"的问题上秉持肯定立场,但仍处于分散式立法保护阶段,且现行立法实践存在个人信息保护缺少完整请... 计算机和互联网的产生与发展构成了信息时代的技术挑战,衍生了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本土需求。我国在"是否通过立法保护个人信息"的问题上秉持肯定立场,但仍处于分散式立法保护阶段,且现行立法实践存在个人信息保护缺少完整请求权基础等困境。《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一条的确立对个人信息保护具有开创性意义,但仍存在值予修缮的固有局限。面向未来,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应然路径走向为:分阶段实现个人信息权及其子权利的法定化与精细化;从内外两个层面实现个人信息保护法制的体系化;以统一式路径实现个人信息保护行政主管机关专责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 《民法总则》 个人信息权 体系化 专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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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制度的现代更新--政治决断与规范技术 被引量:17
19
作者 朱虎 《中国高校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5期90-104,共15页
《民法总则》中的诉讼时效规则存在诸多改变,这体现了立法中政治决断和规范技术之间的关系。这些规范批判性地吸纳了国际趋势和本土实践经验,体现了社会共识,这表现在诉讼时效期间、起算、届满后的效果和中止、中断的具体规则方面。在... 《民法总则》中的诉讼时效规则存在诸多改变,这体现了立法中政治决断和规范技术之间的关系。这些规范批判性地吸纳了国际趋势和本土实践经验,体现了社会共识,这表现在诉讼时效期间、起算、届满后的效果和中止、中断的具体规则方面。在价值层面,规范体现了诉讼时效的合理制度目的,该目的尤其体现在不适用时效的请求权方面,但在时效的中止和中断事由方面仍有根据制度目的予以省思的空间;私法权利期间中所蕴含的利益平衡重点不同使得权利期间呈现多元化,诉讼时效规范的强制性可据此予以反思。同时,立法和解释应在许多层面展开,以实现法秩序中的价值融贯和规则融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诉讼时效 民法总则 权利期间 融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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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民事责任规定之得失与调整 被引量: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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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立新 《比较法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5期31-43,共13页
《民法总则》规定"民事责任"一章,是民法基本逻辑体系使然,也是承继《民法通则》立法传统以及总结民事司法经验的结果。在该章现有的12个条文中,既有精彩的部分,也存在失当的问题,应当进行必要的检讨。在将《民法总则》规定... 《民法总则》规定"民事责任"一章,是民法基本逻辑体系使然,也是承继《民法通则》立法传统以及总结民事司法经验的结果。在该章现有的12个条文中,既有精彩的部分,也存在失当的问题,应当进行必要的检讨。在将《民法总则》规定为民法典总则编、整体通过民法典的时候,应当对其进行调整,完善民事责任规则体系,将好的规定继续坚持下去,对其中失当的、缺失的规则进行修订和补充,形成一个体系完整、规则正确、便于操作、卓有实效的民法典总则编下的民事责任规则体系,成为民法典总则编中重要的、具有闪光点的组成部分,在我国的社会生活中发挥更有效的法律调整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总则 民法典总则编 民事责任 得失 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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