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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体性执行异议程序之比较研究与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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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丁宝同 《朝阳法律评论》 2014年第1期134-144,共11页
综观大陆法系之代表性立法例,就确定判决之瑕疵救济程序主要规定有四种途径:再审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执行异议之诉,以及特别上诉程序。其中,'执行异议之诉'就相当于我国民事诉讼立法中的'实体性执行异议程序'。域外... 综观大陆法系之代表性立法例,就确定判决之瑕疵救济程序主要规定有四种途径:再审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执行异议之诉,以及特别上诉程序。其中,'执行异议之诉'就相当于我国民事诉讼立法中的'实体性执行异议程序'。域外立法中的执行异议之诉制度由两部分构成:'债务人执行异议之诉'和'第三人执行异议之诉'。我国2007年修改之后的《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的实体性执行异议程序只确立了案外第三人执行异议之诉,并未确立债务人执行异议之诉,而是将其纳入再审程序的范畴。因此,将来全面修订民事诉讼法典时,应在现行立法之第三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基础上,确立债务人执行异议之诉制度,并统一其程序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实体性执行异议程序 执行异议之诉 债务人执行异议之诉 第三人执行异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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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离婚房产分割协议的法律效力——以不动产执行异议之诉为分析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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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郭澎 《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学报》 2022年第4期87-92,共6页
基于离婚房产分割协议提出的不动产执行异议之诉,司法实务中,法院在此类案件的法律适用和裁判路径上往往存在不同倾向。究其根本,是对离婚房产分割协议的法律效力认识不一所致。认定离婚房产分割协议具有物权变动效力,具有法理上的正当... 基于离婚房产分割协议提出的不动产执行异议之诉,司法实务中,法院在此类案件的法律适用和裁判路径上往往存在不同倾向。究其根本,是对离婚房产分割协议的法律效力认识不一所致。认定离婚房产分割协议具有物权变动效力,具有法理上的正当性与可行性,与第三人利益保护并行不悖。法院在审理基于离婚房产分割协议引起的不动产执行异议之诉时,不应机械地将不动产登记簿所载权属登记作为认定所有权的唯一标准,应从未及时办理过户登记的过错责任以及第三人利益审查等方面厘清裁判思路,明确离婚房产分割协议具有直接导致物权变动的效力下,该协议约定的不动产归属人为物权人,一般情形下,其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不动产实体权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离婚房产分割协议 物权变动 不动产执行异议 司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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