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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探知主义转向辩论主义的思考 被引量: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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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翁晓斌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5年第4期51-62,共12页
我国民事诉讼法长期奉行职权探知主义。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推进,通过司法解释初步确立了辩论主义。但是我国当前民事诉讼中的辩论主义存在诸多缺陷。克服这些缺陷并完善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辩论主义,必须建立起辩论主义的理论体系,改变法... 我国民事诉讼法长期奉行职权探知主义。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推进,通过司法解释初步确立了辩论主义。但是我国当前民事诉讼中的辩论主义存在诸多缺陷。克服这些缺陷并完善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辩论主义,必须建立起辩论主义的理论体系,改变法官职业群体的传统思维,并对现有的有关辩论主义的制度进行修改、补充和重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职权探知主义 辩论主义 民事诉讼法 中国 证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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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案件所适用的外国法的查明方法初探 被引量: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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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旺 《政法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03年第1期180-183,共4页
围绕外国法的性质和查明方法 ,各国法律制度有所不同 ,外国法既不等同于国内法 ,也非事实 ,在外国法的查明方法上可以采取“职权调查”的法律制度。
关键词 中国 涉外民间事案件 查明方法 "外国法查明" 职权主义 辩论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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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同主义民事诉讼模式的建立与和谐司法的实现——以证据收集为中心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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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奚玮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3期138-142,共5页
当事人主义与当事人进行主义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混淆。两大法系在民事诉讼的运作方式上有职权进行主义和当事人进行主义之别,而在审理的内容上都采取辩论主义,由当事人发挥主导权。但当今世界的两大法系都不约而同地对辩论主义进行修... 当事人主义与当事人进行主义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混淆。两大法系在民事诉讼的运作方式上有职权进行主义和当事人进行主义之别,而在审理的内容上都采取辩论主义,由当事人发挥主导权。但当今世界的两大法系都不约而同地对辩论主义进行修正,加强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协力与合作,促进法官在事实发现上的能动性,而逐步采行协同主义民事诉讼模式。构建和谐社会,实现和谐司法,要求建立适合于中国国情的协同主义民事诉讼模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当事人主义 职权主义 辩论主义 和谐司法 协同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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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转破”启动职权主义的普适危机与程序应对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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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福勇 仇金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3年第2期258-270,共13页
在当事人申请主义模式下,我国“执转破”启动运行不畅的主要障碍不在于参与分配,而是启动破产对当事人利益保障有限所导致的当事人同意“执转破”的动因不足,加之依职权强制启动破产的立法缺失,使“执转破”呈现“失范”现象。执行退出... 在当事人申请主义模式下,我国“执转破”启动运行不畅的主要障碍不在于参与分配,而是启动破产对当事人利益保障有限所导致的当事人同意“执转破”的动因不足,加之依职权强制启动破产的立法缺失,使“执转破”呈现“失范”现象。执行退出难和破产启动难激发我国“执转破”的变革,202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第82条规定的“执转破”启动模式,将当事人同意调整为终结本次执行前提下的法院依职权强制启动,并叠加破产法院原则上应当受理,增设依职权启动的规定,由此确立我国破产启动的“当事人申请主义为主,职权主义为辅”二元模式。域外国家和地区的比较考察表明,虽然当事人申请主义是破产启动的主流,但职权主义并未被完全摒弃。其成因在于,国家应在执行和破产程序中把公共利益的考量纳入其中,破产利益属于公共利益的应有之义。职权进行主义在程序推进的同时要求,只要不再有进一步审理的余地,即使当事人提出异议,法官仍命令终结并不违反程序规定。就金钱执行而言,我国集中执行模式以债务人全部责任财产作为执行标的,奠定“执转破”职权启动与两法衔接的基础。从本质上说,“执转破”是国家净化市场的职权干预方案,实现特定主体的快速出清,故“执转破”启动职权主义的发展方向是依职权宣告破产并适用简易破产程序,快速实现债务人的破产清算。基于公共利益的考量,国家干预执行与破产具备正当性和适当性。然而,不加限制地普遍适用强制启动,将在一定程度上构成对当事人实体和程序双重权利的侵蚀,以及司法资源的超前消耗,摧毁“执转破”启动职权主义的正当性基础。是以,需在厘清执行法与破产法之间的关系、实现二者功能界分和制度协同的基础上,为当事人提供充分的程序保障。即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执转破 破产启动 职权主义 执破衔接 破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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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性质解构与效力重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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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文革 刘佳敏 《长白学刊》 2024年第1期60-70,共11页
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性质存在“保证说”“契约说”“证据说”等多种观点。其中,“契约说”与“保证说”针锋相对,不可调和。从“具结”的词源本义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等多重角度看,认罪认罚具结书应当是犯罪嫌疑人向人民检察院出具的单方保... 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性质存在“保证说”“契约说”“证据说”等多种观点。其中,“契约说”与“保证说”针锋相对,不可调和。从“具结”的词源本义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等多重角度看,认罪认罚具结书应当是犯罪嫌疑人向人民检察院出具的单方保证,而不应当是控辩双方之间达成的认罪认罚协议。这一性质定位,决定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效力仅及于被追诉人,而不可能约束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兼顾权利保障和诉讼效率的平衡,可以允许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随时撤回具结书,但撤回具结书后,在审查起诉阶段应禁止其再次具结。从认罪认罚案件正式进入庭审开始,不再允许被告人撤回具结书。具结书对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没有约束力。在被追诉人签署具结书后,人民检察院原则上没有正当理由不应再行改变量刑建议,但这并不是受具结书拘束,而是受认罪认罚制度本身的约束。人民法院“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也不是受具结书的拘束,而是受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权的约束。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认罪认罚 具结书 单方保证 量刑建议 职权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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