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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裁判设立居住权的解释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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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郑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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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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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国不动产法研究》
2024年第1期155-170,307,共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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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生科研创新项目“居住权合同法律效力研究——基于司法裁判的实证分析”(202210614)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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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在意定居住权之外,存在法院裁判设立居住权的空间,但应限定为在离婚财产分割、遗产分割及离婚经济帮助案件中以居住权为救济手段的情形,且法院只能依一方当事人的请求为其设立,不得依职权径行设立。裁判设立之居住权应带有严格的人身专属性,以防止其任意流转。裁判设立居住权并不满足《民法典》第229条规定的构成要件,须在办理居住权登记后才发生物权效力;居住权未登记时,权利人尽管能够居住、使用特定住宅,但无法对抗取得所有权的第三人,也不得依《民事诉讼法》第251条对抗债权人的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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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居住权
裁判设立
生效法律文书
物权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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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Right of Habitation
establishment by judgement
Efective Legal Document
Numerus Clau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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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2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5.1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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