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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糊罪过说之提倡——以污染环境罪为切入点 被引量: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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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洪兵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6期89-100,共12页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与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均存在过失说、故意说以及双重罪过说之争。故意说着眼于排污行为,过失说着力于严重污染环境的结果。为严密刑事法网,提高追诉效率,应认为无论故意排污还是过失泄漏,不管对结果持故意还是过失...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与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均存在过失说、故意说以及双重罪过说之争。故意说着眼于排污行为,过失说着力于严重污染环境的结果。为严密刑事法网,提高追诉效率,应认为无论故意排污还是过失泄漏,不管对结果持故意还是过失态度,均成立污染环境罪,即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为一种模糊罪过,类似于结果加重犯中的至少过失。法定犯的故意与过失之间的伦理谴责性差异不大,故严格区分故意与过失的传统观点已经不能适应法定犯时代的要求。法定犯中"造成严重后果"、"造成重大损失"之类的规定,是我国"立法定性又定量"的立法模式以及刑罚与行政处罚二元处罚模式的特殊体现,旨在限制刑罚处罚范围。如果无需处罚过失违规的情形,可以认为罪过形式属于结果型模糊罪过,如丢失枪支不报罪、违法发放贷款罪;如果出于重大公共利益的考虑,值得规制过失违规的情形,罪过形式则为行为与结果型模糊罪过,如污染环境罪、滥用职权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污染环境罪 罪过形式 模糊罪过 法定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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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单位刑事责任的客观归责取向及其合理限制:单位固有责任之提倡 被引量: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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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耿佳宁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9期39-50,共12页
《刑法修正案(八)》及其后的司法解释表明,我国刑法对于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在治理策略上转向事前预防,其预防的重点便是单位。我国单位犯罪理论带有"犯罪主体论"的基因,何时能肯定单位有犯罪能力、是犯罪主体,何时才能追究其... 《刑法修正案(八)》及其后的司法解释表明,我国刑法对于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在治理策略上转向事前预防,其预防的重点便是单位。我国单位犯罪理论带有"犯罪主体论"的基因,何时能肯定单位有犯罪能力、是犯罪主体,何时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所以,由单位集体或负责人决定实施犯罪成为必要。此要件导致污染环境罪单位刑事责任条款在司法适用中被虚置,进而造成刑法对该罪预防期待的落空。从机能的刑法观出发,单位刑事责任的追究不以其是存在论上的犯罪主体为必要前提。犯罪只能由自然人实施,单位的固有责任属于"组织性责任",其归责在客观上关键是要有组织过失,以表明"法所不容许的风险";在主观上,若单位对其成员违反本单位组织管理体制实施犯罪没有预见可能性,则单位不受归责。"积极的客观归责+消极的主观归责"之模式,旨在平衡预防主义与罪过责任之间的紧张关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污染环境罪 犯罪主体 意思活动 组织过失 预见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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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侵害法益的规范分析 被引量: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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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梁 《法学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5期97-102,共6页
自我国1997年《刑法》颁布实施以来,污染环境罪的侵害法益经过了一个范围逐步扩大和立场逐步转变的过程。1997年《刑法》实施至《刑法修正案(八)》颁布期间,污染环境罪的侵害法益是财产法益和人身法益,体现了人类中心主义的法益观;从《... 自我国1997年《刑法》颁布实施以来,污染环境罪的侵害法益经过了一个范围逐步扩大和立场逐步转变的过程。1997年《刑法》实施至《刑法修正案(八)》颁布期间,污染环境罪的侵害法益是财产法益和人身法益,体现了人类中心主义的法益观;从《刑法修正案(八)》实施至2013年《环境污染解释》颁布,污染环境罪的侵害法益从逻辑上看虽然是环境法益,但理论上和实践中主要还是通过财产法益或人身法益得以体现。2013年《环境污染解释》的颁布更加突出了环境法益的地位,使得污染环境罪的法益向生态整体主义法益观迈进了一大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污染环境罪 财产法益 人身法益 环境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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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体罪责理念下单位故意的认定:以污染环境罪为例 被引量: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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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史蔚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5期56-70,共15页
我国理论通说和司法实践在认定单位犯罪时习惯以自然人的行为和意志为关联和前提,这种个体主义的思路存在诸多缺陷。单位既不能被还原为单个的自然人,也不是自然人的简单集合,组织结构、管理制度、经营方式等客观因素是单位的重要组成... 我国理论通说和司法实践在认定单位犯罪时习惯以自然人的行为和意志为关联和前提,这种个体主义的思路存在诸多缺陷。单位既不能被还原为单个的自然人,也不是自然人的简单集合,组织结构、管理制度、经营方式等客观因素是单位的重要组成部分。单位具有独立的意志和刑事责任。需以整体主义的视角判断组织体罪责,单位犯意仍需区分故意与过失。单位故意是个体在单位内的决策机制或默认规则之作用下最终形成的意志,既有自然人意志的主观色彩,也深受单位客观因素的影响。从整体上把握单位的决策机制、管理制度的政策倾向、管理运营的惯常模式可以帮助认定单位故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污染环境 单位犯罪 组织体罪责 单位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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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演进与污染环境罪的罪过——以行政犯本质为核心 被引量: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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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田宏杰 《法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期146-159,195,196,共16页
将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限定为故意,既是遵从立法修订意图和坚持文理解释的必然结论,又是对污染环境罪之行政犯本质及其体系性地位的恪守尊重,还是遵循罪刑均衡的比例性要求进而实现制裁配置的分配正义的理性自觉。至于过失污染环境行为... 将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限定为故意,既是遵从立法修订意图和坚持文理解释的必然结论,又是对污染环境罪之行政犯本质及其体系性地位的恪守尊重,还是遵循罪刑均衡的比例性要求进而实现制裁配置的分配正义的理性自觉。至于过失污染环境行为,轻者由前置法单独归责处理,重者由前置法与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刑法共同惩治,因而"过失说"和"复合罪过说"均不是法秩序统一视野下的行政刑法所应秉持的教义。而故意说在司法实践中的贯彻,则应区别污染环境罪中直接故意支配下的行为犯和间接故意支配下的结果犯的具体认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污染环境罪 行政犯 故意说 行为犯 结果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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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认定中的三个问题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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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宾亭 《华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3年第1期100-104,共5页
本文通过对西方国家污染环境犯罪的立法研究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着重深入分析论证了重大环境污染罪中是否应设立危险犯、是否应引进严格责任制度以及环境污染犯罪中的因果关系的认定这三个重要的问题,希冀通过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 本文通过对西方国家污染环境犯罪的立法研究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着重深入分析论证了重大环境污染罪中是否应设立危险犯、是否应引进严格责任制度以及环境污染犯罪中的因果关系的认定这三个重要的问题,希冀通过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科学认定进一步完善我国刑事处罚机制,从而有助于我国的环境污染治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危险犯 严格责任制度 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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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累积犯的正当性及其限度——兼谈累积犯对污染环境罪构成的影响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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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国祥 《法学》 北大核心 2023年第9期64-80,共17页
累积犯的正当性基础源于现代社会诸多危害行为法益侵害的累积效应,这种已被自然科学验证的累积效应防范客观上需要刑法的介入,但同时也带来了刑法归责难题。累积犯一定程度上突破了传统刑法教义学对犯罪的认定,然而,这并非对原有理论的... 累积犯的正当性基础源于现代社会诸多危害行为法益侵害的累积效应,这种已被自然科学验证的累积效应防范客观上需要刑法的介入,但同时也带来了刑法归责难题。累积犯一定程度上突破了传统刑法教义学对犯罪的认定,然而,这并非对原有理论的颠覆。行为人的行为与实际或者可能发生的法益侵害结果之间存在着互动与“贡献”,正是这种互动与“贡献”确定了累积犯的可归责性。在肯定累积犯正当性的同时,也需要从保护法益的类型特征、危害行为的性质等方面划定累积犯的界限所在,防止累积犯带来刑事责任的扩散风险。累积犯的观察对象源于环境犯罪,我国刑法规定的污染环境罪既不是实害犯、具体危险犯,也不是抽象危险犯,而应是累积犯。“严重污染环境”不应理解为污染环境的结果,而是指污染行为本身的严重性,只要证明该污染行为对环境的损害具有累积效应,达到了司法解释规定的“严重”程度,就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累积犯 抽象危险犯 集体法益 污染环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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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污染环境行为的刑法治理 被引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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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鹏祥 孟昱含 《中州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6期61-67,共7页
治理污染环境犯罪的立法应摒弃人类中心主义与生态中心主义相对立的思维定式,树立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理念,重视生态环境法益和人的生命健康安全、财产及公共利益的协调保护,加强对生态环境要素的保护。按照这种思路,我国《刑法》应当将... 治理污染环境犯罪的立法应摒弃人类中心主义与生态中心主义相对立的思维定式,树立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理念,重视生态环境法益和人的生命健康安全、财产及公共利益的协调保护,加强对生态环境要素的保护。按照这种思路,我国《刑法》应当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从第6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独立出来,设置“危害生态环境罪”专章,并适当增设一些污染环境犯罪的新罪名,严密污染环境犯罪的刑事法网。同时,应适当提高污染环境犯罪的法定刑,充分发挥罚金刑对污染环境犯罪的规制作用,增设资格刑,对污染环境犯罪人从事特定职业或者特定经营活动的资格予以暂时或者永久性的剥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污染环境犯罪 危害生态环境罪 危险犯 资格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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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污染环境罪的主客观要件 被引量:13
9
作者 汪维才 《法学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9期76-84,共9页
污染环境罪主客观要件的司法认定和立法完善问题是惩治和预防环境犯罪的重要问题。从实然角度看,污染环境罪的主观方面应属复合罪过,其客观方面则应视不同语境进行择取:如果仅立足于我国《刑法》本身的规定,其为结果犯;如果基于“两高... 污染环境罪主客观要件的司法认定和立法完善问题是惩治和预防环境犯罪的重要问题。从实然角度看,污染环境罪的主观方面应属复合罪过,其客观方面则应视不同语境进行择取:如果仅立足于我国《刑法》本身的规定,其为结果犯;如果基于“两高”司法解释的规定,则可以得出其既可能是行为犯,也可能是结果犯的结论。从立法应然的角度出发,对污染环境罪规定严格责任和危险犯具有合理性,但应把握必要的限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污染环境罪 复合罪过 严格责任 危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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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化的思考与多元保护法益——兼论污染环境罪保护法益的实践转向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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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充 《政法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2期100-111,共12页
我国刑法中规定的污染环境罪在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争议,这些争议问题最终指向了该罪的保护法益。围绕该罪的保护法益,目前学界存在简单客体说与复杂客体说的争议,但这两种观点都是在概念意义上的抽象理论解读,难以对具体实践... 我国刑法中规定的污染环境罪在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争议,这些争议问题最终指向了该罪的保护法益。围绕该罪的保护法益,目前学界存在简单客体说与复杂客体说的争议,但这两种观点都是在概念意义上的抽象理论解读,难以对具体实践认定发挥指导作用。实践指向的保护法益研究必须以类型化思考为基础、以具体化的多元保护法益为依归。保护法益作为人们有关保护利益的价值共识,需要发挥立法规制和司法解释规制的双重机能,这两个机能期待分别对应保护法益中法的要保护性要素和生活利益要素。在面向司法思考的意义上,保护法益主要是指行为所直接指向的具体生活利益。对于生活利益的具体把握会受到特定时空条件以及特定法益观念的影响,其具体内容需要通过刑法规定的各犯罪构成要件要素来确定,基于污染环境罪中各个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多样化表现,多元保护法益是必然选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污染环境罪 保护法益 价值共识 类型化思考 多元保护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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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犯罪主体处罚范围的厘定——以中立帮助行为理论为视角 被引量:11
11
作者 陈洪兵 《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6期146-154,共9页
中立帮助行为理论,可以为限制环境犯罪中共犯的成立范围以及单位犯罪中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范围提供理论支撑。应否作为犯罪主体进行处罚,应考虑是否属于正当的业务行为、对犯罪支配的程度、法定刑的轻重、违法性总量大小、期待可能性高... 中立帮助行为理论,可以为限制环境犯罪中共犯的成立范围以及单位犯罪中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范围提供理论支撑。应否作为犯罪主体进行处罚,应考虑是否属于正当的业务行为、对犯罪支配的程度、法定刑的轻重、违法性总量大小、期待可能性高低以及预防犯罪的必要性大小等因素。受雇(聘)在污染企业中从事生产、加工、排污的普通职工的行为,由于通常具有业务中立性,期待可能性较小,一般不值得处罚;受雇运输倾倒危险废物的,通常应作为犯罪处理;出租场地、设备的,不值得处罚;只有实际管控企业的投资者,才应承担刑事责任;在非法采矿中受雇驾船、开机器、采矿、记账的人员,不值得科处刑罚;除盗伐林木外,受雇采伐林木的行为不值得评价为犯罪;受雇非法捕捞水产品、狩猎的,不值得科处刑罚,但明知可能属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仍受雇猎捕、杀害的,可能成立共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犯罪 单位犯罪 共犯 中立帮助行为 污染环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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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犯罪刑事治理模式的理论省思与范式建构 被引量:8
12
作者 房慧颖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3年第4期63-71,共9页
《刑法修正案(八)》和《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污染环境罪条文所作的修正,体现出我国环境犯罪治理理念已经从事后惩罚主义转型为事前预防主义。污染环境罪的法益定位、行为构造与罪过形式等三个存在重要争议的问题并非纯粹理论问题,同时... 《刑法修正案(八)》和《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污染环境罪条文所作的修正,体现出我国环境犯罪治理理念已经从事后惩罚主义转型为事前预防主义。污染环境罪的法益定位、行为构造与罪过形式等三个存在重要争议的问题并非纯粹理论问题,同时影响着污染环境罪司法认定。污染环境罪的法益是人类本位的生态法益,犯罪形态为抽象危险犯,主观罪过为故意。生态环境污染的治理需要刑法机制,而刑法机制和其他法律机制同属法治系统的组成部分,法治系统中各关联要素之间既有功能区分又有价值连接。行政法强调事前的危险防御或风险控制,民法的功能则在于事后的损害填补。建构污染环境罪的刑事治理机制,需要在法秩序统一视野下审视刑法机制与行政法、民法等部门法机制之间的关系,充分发挥各部门法的功效,以形成层次分明、轻重有序、宽严适中、效果显著的污染环境犯罪的法律治理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污染环境罪 治理理念 生态法益 刑行衔接 刑民共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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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环境污染犯罪治理的经验分析 被引量:11
13
作者 冯军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3期33-37,共5页
通过对国外环境污染犯罪治理理念和治理技术的考察分析,我们可以发现,一方面,就治理理念而言,以生态中心主义为基本理念来构建环境污染犯罪的治理机制,已经成为国外环境污染犯罪刑事立法的基本理念;另一方面,就治理技术而言,立法模式多... 通过对国外环境污染犯罪治理理念和治理技术的考察分析,我们可以发现,一方面,就治理理念而言,以生态中心主义为基本理念来构建环境污染犯罪的治理机制,已经成为国外环境污染犯罪刑事立法的基本理念;另一方面,就治理技术而言,立法模式多样化、危险行为犯罪化、犯罪调查多元化和犯罪追诉创新化,已经成为国外环境污染犯罪治理的共同选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污染 犯罪治理 生态中心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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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污染环境罪惩治的司法困境及出路 被引量:11
14
作者 蒋兰香 罗辉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年第6期1-7,共7页
为遏制环境污染日益严峻的趋势,近年来我国刑事立法及司法加大了对污染环境罪的惩治力度。司法实践中,惩治污染环境犯罪仍处于立案处罚难、取证难、鉴定难、因果关系认定难等现实困境。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有案不移,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 为遏制环境污染日益严峻的趋势,近年来我国刑事立法及司法加大了对污染环境罪的惩治力度。司法实践中,惩治污染环境犯罪仍处于立案处罚难、取证难、鉴定难、因果关系认定难等现实困境。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有案不移,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程序不畅;污染环境犯罪案件的取证工作有其现实困难;环境污染损害评估司法鉴定体系尚未建立;污染环境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本身具有特殊性。应当通过完善"两法"衔接机制、提升侦查取证能力、构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体系以及合理运用因果关系推定方法等措施走出司法困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污染环境罪 司法困境 应对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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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污染环境犯罪中法益保护前置化问题探讨——以过失“威胁犯”的引入为视角 被引量:10
15
作者 陈开琦 向孟毅 《云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4期85-103,共19页
近年来,污染事故的高发引起了刑法学界的重视,许多学者提出在环境污染犯罪中设置过失危险犯,但该理论却存在固有缺陷,遂异议蜂起。刑事立法虽也在亦步亦趋地朝学者的吁求靠拢,却始终是小改小修,未将法益保护前置化的精神彻底贯彻于条文... 近年来,污染事故的高发引起了刑法学界的重视,许多学者提出在环境污染犯罪中设置过失危险犯,但该理论却存在固有缺陷,遂异议蜂起。刑事立法虽也在亦步亦趋地朝学者的吁求靠拢,却始终是小改小修,未将法益保护前置化的精神彻底贯彻于条文中。在这种情况下,本文拟扬弃过失危险犯的旧理论,提出过失"威胁犯"的全新概念,并以此为切入点,在借鉴诸多学者理论精髓的基础上,重点论证污染环境犯罪法益保护前置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结合外国先进立法,对构建污染环境犯罪的事前预防机制提出具体立法构想,以期为我国环境刑事立法的改革与完善贡献绵薄之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污染环境犯罪 法益保护前置化 犯罪结果 危险结果 过失威胁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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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污染海洋环境案中非典型性空白规范的司法适用 被引量:8
16
作者 陈禹衡 《浙江海洋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 2019年第2期1-5,共5页
伴随"美丽中国"战略的提出,环境保护成了当前热点问题,其中海洋环境保护尤为重要,对于污染海洋环境行为的刑法规制需要考虑到污染环境罪是空白罪状,而各级地方政府制定的非典型性空白规范则可以用作构成要件判断的参考。非典... 伴随"美丽中国"战略的提出,环境保护成了当前热点问题,其中海洋环境保护尤为重要,对于污染海洋环境行为的刑法规制需要考虑到污染环境罪是空白罪状,而各级地方政府制定的非典型性空白规范则可以用作构成要件判断的参考。非典型性空白规范适用的优势在于凸显地域特色、反馈更新的速度更快、判断标准相对确定、数值设立科学合理、文件本身具有前瞻性,有助于犯罪行为构成要件的认定。非典型性空白规范司法适用的缺陷在于法律修辞和法律逻辑不够严谨、有潜在的同案不同判可能性、不同区域的文件衔接困难。通过进行前置的合规性审查、在法官找法过程中引入利益衡量原则、将污染环境罪名拆分细化等方式,可以完善其司法适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海洋环境污染 污染环境罪 空白罪状 非典型性空白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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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 被引量:8
17
作者 胡剑波 《太平洋学报》 CSSCI 2012年第10期55-61,共7页
《刑法修正案(八)》第46条新确立了污染环境罪,但并未明确其罪行形式,因此,理论上便存在"双重罪行说"和"过失说"之争。本文认为,这两种观点均不可采信,一方面,如果缺乏法律文理根据,则既不能认为某种犯罪同时包括... 《刑法修正案(八)》第46条新确立了污染环境罪,但并未明确其罪行形式,因此,理论上便存在"双重罪行说"和"过失说"之争。本文认为,这两种观点均不可采信,一方面,如果缺乏法律文理根据,则既不能认为某种犯罪同时包括故意与过失,也不能认为该罪属于过失犯;另一方面,既然成立本罪不以侵害他人生命、身体为必要,也就表明将其理解为过失犯的实质根据并不存在。此外,倘若将本罪理解为过失犯,便会导致过失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成立犯罪而部分故意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却只能宣告无罪的现象,这显然有悖于责任主义原理。质言之,本罪应属故意犯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污染环境罪 罪行形式 故意犯罪 过失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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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污染型环境犯罪因果关系证明方法之综合运用 被引量:9
18
作者 唐双娥 《法学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5期43-49,共7页
污染型环境犯罪因果关系事实的证明较为困难,需要结合具体情况综合地运用不同的证明方法。传统的逻辑推理方法和经验法则在污染型环境犯罪因果关系基础事实的证明中是基础性的证明方法。有些污染型环境犯罪因果关系事实的证明则还需要... 污染型环境犯罪因果关系事实的证明较为困难,需要结合具体情况综合地运用不同的证明方法。传统的逻辑推理方法和经验法则在污染型环境犯罪因果关系基础事实的证明中是基础性的证明方法。有些污染型环境犯罪因果关系事实的证明则还需要适当运用推定方法,如疫学证明法和间接反证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证明方法 因果关系 污染型环境犯罪 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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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污染环境罪犯罪主体 司法认定的困境与出路——基于东北三省209 个案例的实证分析 被引量:8
19
作者 谢登科 《学术交流》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8期56-63,191,共9页
通过对我国东北三省209份污染环境罪刑事裁判文书实证分析可知:在环境犯罪治理中存在“追究自然人犯罪多,追究单位犯罪少”的现象;司法机关在追诉某些单位涉嫌环境犯罪时存在以“追诉自然人犯罪”来替代“追诉单位犯罪”的现象。这种选... 通过对我国东北三省209份污染环境罪刑事裁判文书实证分析可知:在环境犯罪治理中存在“追究自然人犯罪多,追究单位犯罪少”的现象;司法机关在追诉某些单位涉嫌环境犯罪时存在以“追诉自然人犯罪”来替代“追诉单位犯罪”的现象。这种选择性追诉会导致环境犯罪治理的法网“厉而不严”和刑罚适用“结构性失衡”,从而损害环境犯罪治理效果和司法机关权威性。上述现象主要缘于检察机关在环境犯罪追诉中受到“克制主义”的影响,污染环境单位犯罪中部分要件事实取证和证明难度较大,以及指控污染环境单位犯罪的刑事诉讼程序运行烦琐。因此,有必要在环境犯罪刑事案件中引入协商性司法机制,建立污染环境单位犯罪刑事案件事实认定的推定机制,并且健全和优化被告单位诉讼代表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污染环境罪 犯罪主体 选择性追诉 协商性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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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视野下污染环境罪行为本位之评判 被引量:7
20
作者 于阳 黄烨 《时代法学》 2021年第5期32-41,共10页
污染环境罪究竟是结果犯还是行为犯,刑法理论对此存在较大争议。根据《刑法》第338条的文本判断,该罪是结果犯。但在司法实践中,污染行为与污染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证明极为困难,法院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行为犯”规定进行定罪量刑的案... 污染环境罪究竟是结果犯还是行为犯,刑法理论对此存在较大争议。根据《刑法》第338条的文本判断,该罪是结果犯。但在司法实践中,污染行为与污染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证明极为困难,法院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行为犯”规定进行定罪量刑的案件较多。该罪的犯罪形态在刑法文本与司法实践上不统一。对此,《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该罪的构成要件由“后果严重”修改为“情节严重”,旨在对该罪的这一争议问题做出规范评价。为进一步协调刑法规范、司法解释与司法实践之间的冲突,在充分地开展比较研究和规范分析的基础上,建议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增加该罪基本犯为行为犯的条文表述,从而使刑法逐步向司法解释及司法实践靠拢,同时设置严密合理的罪刑阶梯,以此彰显有效制裁污染环境犯罪的效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污染环境罪 因果关系 行为犯 结果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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