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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为犯中的先前行为 被引量:85
1
作者 张明楷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6期136-154,共19页
应当以形式考察与实质考察相结合的方法,探讨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的发生根据。仅肯定先前行为是作为义务的发生根据,或者完全否定先前行为是作为义务的发生根据,都不妥当。但是,如果不对先前行为进行实质的限定,就会无限扩大不作为犯的... 应当以形式考察与实质考察相结合的方法,探讨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的发生根据。仅肯定先前行为是作为义务的发生根据,或者完全否定先前行为是作为义务的发生根据,都不妥当。但是,如果不对先前行为进行实质的限定,就会无限扩大不作为犯的处罚范围。先前行为具备下列条件时,才能成为作为义务的发生根据:第一,对刑法所保护的具体法益造成了危险;第二,危险明显增大,如果不采取积极措施,危险就会立即现实化为实害;第三,行为人对危险向实害发生的原因具有支配。不作为、具备违法阻却事由的行为、过失犯罪行为与故意犯罪行为,均可能成为产生作为义务的先前行为。危险的先前行为不仅是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而且是非典型的真正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作为犯 作为义务 先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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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保障义务与不作为侵权 被引量:66
2
作者 冯珏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4期62-79,共18页
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6条引入了源自德国判例的交往安全义务。但法院在审判实践中遇到的真正困难在于不作为或间接侵权的结构性特征所带来的因果关系难题。引入安全保障义务对解决这一难题的意义在于,如果安全保障义务的... 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6条引入了源自德国判例的交往安全义务。但法院在审判实践中遇到的真正困难在于不作为或间接侵权的结构性特征所带来的因果关系难题。引入安全保障义务对解决这一难题的意义在于,如果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正是防止处于其保护范围内的人遭受第三人的侵害,或者防止处于其控制范围内的第三人侵害他人,那么认定义务人违反了此义务就可化解因果关系难题,但其意义也仅限于此。侵权责任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第14条对于第三人行为介入的各种情况欠缺考虑与准备,存在过度抽象之嫌,且一般性地否定了间接致害侵权存在的空间,将会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安全保障义务 不作为侵权 间接侵害 作为义务 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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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纯正不作为犯的等价性 被引量:28
3
作者 李晓龙 《法律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2年第2期43-53,共11页
不纯正不作为犯可罚性的关键在于等价性问题 ,也即不阻止构成要件结果的发生与由于积极作为引起结果在何等条件下等价值决定着能否对不纯正不作为犯进行处罚以及如何处罚。等价性的目的和实质就在于通过对客观上的作为行为和不作为行为... 不纯正不作为犯可罚性的关键在于等价性问题 ,也即不阻止构成要件结果的发生与由于积极作为引起结果在何等条件下等价值决定着能否对不纯正不作为犯进行处罚以及如何处罚。等价性的目的和实质就在于通过对客观上的作为行为和不作为行为在规范上的等价值来限制对不纯正不作为犯的处罚范围。等价性的媒介是作为义务 ,所以等价性要求就是通过对作为义务层级程度和违反程度的限定来实现作为和不作为的等价值。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纯正不作为犯 作为义务 不作为行为 处罚范围 可罚性 构成要件 限制 价值决定 规范 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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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救者的损害与自我答责原则 被引量:22
4
作者 王刚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3期26-41,共16页
当营救者明知存在风险,但仍然对由行为人所威胁到的他人法益进行救援,并因此导致自身法益遭受损害时,并非一律自负其责。倘若营救者是基于法定救助义务,或者是在没有更佳选择的情境中为了保护相比自身危险更为重大的利益,抑或是为了挽... 当营救者明知存在风险,但仍然对由行为人所威胁到的他人法益进行救援,并因此导致自身法益遭受损害时,并非一律自负其责。倘若营救者是基于法定救助义务,或者是在没有更佳选择的情境中为了保护相比自身危险更为重大的利益,抑或是为了挽救自己近亲属的生命、身体或重大人身自由法益而不得已施行救援行为,就不应对由此导致的自身法益损害承担责任。在其他情形下则应当肯定营救者自我决定地负担了风险,适用自我答责原则,因而不能就营救者自身的法益损害结果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央视大火案 自我答责 作为义务 期待可能性 紧急避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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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犯及其相关概念辨析 被引量:7
5
作者 李希慧 杜国强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5年第2期115-121,共7页
身份犯是指刑法规定的以行为人所具有的特定身份作为犯罪构成要件或量刑情节的犯罪。身份犯不同于亲手犯和不作为犯,身份犯是以犯罪主体是否具有特定身份为标准对犯罪进行分类的结果,亲手犯是根据实行行为是否可以和主体相分离而对犯罪... 身份犯是指刑法规定的以行为人所具有的特定身份作为犯罪构成要件或量刑情节的犯罪。身份犯不同于亲手犯和不作为犯,身份犯是以犯罪主体是否具有特定身份为标准对犯罪进行分类的结果,亲手犯是根据实行行为是否可以和主体相分离而对犯罪所作的一种分类,不作为犯则是以实行行为的表现形式为标准划分的一类犯罪,三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身份犯 不作为犯 亲手犯 实行行为 犯罪构成要件 行为人 犯罪主体 标准划分 特定 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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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行政职责的作为可能性 被引量:14
6
作者 林鸿潮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6期39-55,共17页
有关行政机关履职评价的既有理论和制度,聚焦于对作为义务和结果回避可能性的考察,而未真正涉及对行政机关作为可能性的讨论。相关理论假定,立法已经解决了行政职责和行政能力的匹配问题,或相关权责安排已通过民主立法程序得到正当化。... 有关行政机关履职评价的既有理论和制度,聚焦于对作为义务和结果回避可能性的考察,而未真正涉及对行政机关作为可能性的讨论。相关理论假定,立法已经解决了行政职责和行政能力的匹配问题,或相关权责安排已通过民主立法程序得到正当化。但是,我国立法机关对行政资源的配置并不享有实质上的决定权,目标与能力不匹配的行政任务在我国法律中大量存在。要准确评价行政机关的履职状况,在考察作为义务、结果回避可能性之外,还需将分散在机构编制管理、预算、规划等体系中的行政资源配置情况进行“拼组”,综合考虑行政资源的可及性、充足性及其与行政任务的匹配度,确定对行政机关作为可能性的合理预期。在不(完全)具备作为可能性的情况下,应结合行政机关是否采取了替代性履职方案、是否积极调剂其他行政资源、是否合理调节了公众预期等因素,最终评价其履职情况并确定其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职责 可问责性 行政不作为 作为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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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前行为与实行过限下知情共犯人的刑事责任 被引量:14
7
作者 姚诗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5期125-141,共17页
明知实行犯实施超出共同谋议的行为,共犯人既不参与也未阻止的,对共犯人刑事责任的认定应舍弃容忍说而采取义务说,即以共犯人是否有阻止义务来判断其应否承担不作为的刑事责任。共犯人的作为义务源自先前行为,有必要准确把握先前行为的... 明知实行犯实施超出共同谋议的行为,共犯人既不参与也未阻止的,对共犯人刑事责任的认定应舍弃容忍说而采取义务说,即以共犯人是否有阻止义务来判断其应否承担不作为的刑事责任。共犯人的作为义务源自先前行为,有必要准确把握先前行为的性质和特征,以合理确定义务范围。先前行为理论上存在因果关系说和义务违反说的对立,原则上宜采取义务违反说;在先前行为的主观方面,不要求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有预见可能性;在客观方面,应将先前行为分为监督危险源和保护法益两种类型分别考察:对前一类型,应根据共犯行为与过限行为是否具有直接违法关联,共犯行为是否促使过限行为发生来判断共犯人有无作为义务;对后一类型,应以共犯人是否使被害人陷入需保护状态来判断其有无作为义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先前行为 实行过限 共犯人 作为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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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研究 被引量:10
8
作者 刘洪杰 《绵阳师范学院学报》 2004年第1期16-20,共5页
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是不作为犯罪理论的核心问题 ,其义务来源有三项 :法律规定的义务 ,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 ,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除此之外 ,扩大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是不合适的。合同行为和自愿行为引起的义务 ,道德义务等不应... 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是不作为犯罪理论的核心问题 ,其义务来源有三项 :法律规定的义务 ,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 ,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除此之外 ,扩大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是不合适的。合同行为和自愿行为引起的义务 ,道德义务等不应成为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作为犯罪 义务来源 先行行为 法律行为 道德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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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职务行为的界定标准 被引量:8
9
作者 胡宝岭 《行政法学研究》 CSSCI 2005年第3期125-130,共6页
职务行为与个人行为的划分直接影响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为保护公民(相对人)起见,考虑我国执法现状及公民法律意识等因素,应将公民的主观认识与客观标准结合起来,并在特定的情况下以前者为准来界定职务行为。这是因为所谓的客观标准,说... 职务行为与个人行为的划分直接影响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为保护公民(相对人)起见,考虑我国执法现状及公民法律意识等因素,应将公民的主观认识与客观标准结合起来,并在特定的情况下以前者为准来界定职务行为。这是因为所谓的客观标准,说到底还是离不开人的主观识别。脱离主观去谈客观,就会使客观成为空中楼阁。惟有将二者结合起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方能找到界定职务行为的恰当标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职务行为 界定标准 中国 《国家赔偿法》 公务员 行政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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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规人员不作为刑事责任探析 被引量:7
10
作者 史蔚 《法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5期87-101,193,194,共17页
在企业的合规管理体系中,合规人员既需负责识别合规义务、提供合规建议等前置的预防型工作,也需负责识别合规风险、监督违规事件等具体的回应型工作。合规人员没有保护保证人义务。当合规人员的先行行为创设或升高了法益侵害危险时,负... 在企业的合规管理体系中,合规人员既需负责识别合规义务、提供合规建议等前置的预防型工作,也需负责识别合规风险、监督违规事件等具体的回应型工作。合规人员没有保护保证人义务。当合规人员的先行行为创设或升高了法益侵害危险时,负有监督保证人义务。对于没有指令权的合规人员而言,当其仅负责预防型合规工作时,无监督保证人义务;但当其在回应型合规工作中对企业危险源有信息优势时,因对危险源存在部分支配而负有监督保证人义务。合规人员不作为刑事责任的范围不宜过分扩张:应合理限定作为义务的内容,审慎判断作为可能性、因果关系、故意或过失是否成立,合规人员故意不阻止员工故意犯罪时大多成立帮助犯,针对合规人员增设业务监督过失罪的建议有失妥当。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事合规 合规人员 作为义务 危险源 信息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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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刑衔接视阈下非同质化通证的法益证成与刑事归责思考 被引量:4
11
作者 王霖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3年第4期67-83,共17页
非同质化通证的实践化过程存在刑事风险外溢的可能,既有数字通证监管体系并未于法规范层面提供界定其法律性质的直接依据。民法学领域衍生的“传统权利界定方案”与“新型权利构建方案”虽各存弊端,但也都有启示价值。对此应以民刑衔接... 非同质化通证的实践化过程存在刑事风险外溢的可能,既有数字通证监管体系并未于法规范层面提供界定其法律性质的直接依据。民法学领域衍生的“传统权利界定方案”与“新型权利构建方案”虽各存弊端,但也都有启示价值。对此应以民刑衔接为逻辑指引,承接“权利块”结构的权利多元化、标准化安排,于缓和违法一元论立场上对非同质化通证进行刑事法益内涵的双层确立,其中载体层法益与刑法“占有”保护形成对接关系,映射层法益应结合实践化场景个别化考察。以当前国内非同质化通证的数字艺术品交易为问题聚焦,刑事归责路径应围绕个体参与行为与平台服务行为展开,前者立足于非同质化通证双层法益结构进行判断,后者置于不作为向度契合平台差异进行“内容审查义务”与“安全监管义务”的类型化构建,以此实现非同质化通证刑事归责范围的理性界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同质化通证 数字艺术品 权利块 法益类型 作为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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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视域下监护人责任的解释论重构——以监护制度的辐射效应为视角
12
作者 汪倪杰 《法治研究》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85-99,共15页
我国《民法典》第1188条规定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所致第三人损害承担无条件的替代责任,引发长久争议,应予反思。其症结在于忽视了监护制度对监护人责任的辐射效应,以及监护职责对于监护人责任构成的影响。为解决上述问题,首先,应充分顾及... 我国《民法典》第1188条规定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所致第三人损害承担无条件的替代责任,引发长久争议,应予反思。其症结在于忽视了监护制度对监护人责任的辐射效应,以及监护职责对于监护人责任构成的影响。为解决上述问题,首先,应充分顾及监护制度对于被监护人责任能力的消解作用,重新挖掘被监护人承担自己责任的可能;其次,应明确监护人责任是以违反监护职责为前提的过错责任,并通过将监护人与被监护人角色类型化明确监护职责的内容及强度;最后,应在解释论层面确立被监护人与监护人自己责任的构成要件,并与《民法典》中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责任的分配规则保持体系融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监护人责任 监护职责 抚养义务 责任能力 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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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来源 被引量:6
13
作者 马荣春 《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1期51-57,共7页
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来源问题在中外刑法理论中虽然探讨了很长时间,但至今仍没有达成共识,因而这一问题尚有很大的理论探讨空间。不作为犯可以划分为纯正不作为犯和不纯正不作为犯两种类型。由于纯正不作为犯和不纯正不作为犯本身的区别... 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来源问题在中外刑法理论中虽然探讨了很长时间,但至今仍没有达成共识,因而这一问题尚有很大的理论探讨空间。不作为犯可以划分为纯正不作为犯和不纯正不作为犯两种类型。由于纯正不作为犯和不纯正不作为犯本身的区别,两者的作为义务来源也应有所区别。纯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来源应具有法定性,而不纯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来源应在纯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来源之外,通过解答所谓前行为保证人类型问题予以最终确定,因而其作为义务来源只能限于特定的职务或业务行为和特定的法律行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作为犯 作为义务 前行为保证人 先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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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过失犯实行行为的界定 被引量:6
14
作者 韩玉胜 刘崇亮 《河北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1期140-145,共6页
过失犯的客观方面不仅要求结果的客观定型而且要求从实行行为方面来把握,过失行为的本质既是结果的不法,也是行为的不法,肯定过失犯实行行为的存在是建立在二元违法性的行为无价值论基础之上的。过失犯不仅存在于结果犯之中,还存在于行... 过失犯的客观方面不仅要求结果的客观定型而且要求从实行行为方面来把握,过失行为的本质既是结果的不法,也是行为的不法,肯定过失犯实行行为的存在是建立在二元违法性的行为无价值论基础之上的。过失犯不仅存在于结果犯之中,还存在于行为犯之中。注意义务是实行行为的前提,实质危险性行为是本体,行为发生的自然过程是实行的存在时点。在规范评价基础上的客观归责理论对于过失行为和结果中因果关系的确定提供了认定标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过失 行为无价值 注意义务 危险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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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侵权法中作为义务的认定机制 被引量:5
15
作者 张玉东 《法学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4期69-77,共9页
不作为侵权的构成以作为义务的违反为前提。在我国制定法上,作为义务存在的依据包括显性规定、具体化的隐性规定及一般性的隐性规定。这种规范模式在作为义务的规定上存在法律漏洞,并未为法官提供足够明确的裁判指引;司法实践中关于作... 不作为侵权的构成以作为义务的违反为前提。在我国制定法上,作为义务存在的依据包括显性规定、具体化的隐性规定及一般性的隐性规定。这种规范模式在作为义务的规定上存在法律漏洞,并未为法官提供足够明确的裁判指引;司法实践中关于作为义务的认定也存在判决说理不充分、法律适用不统一等问题。为解决上述问题,在立法上,我国应于未来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设置作为义务的一般性规定;在司法上,法官应于判决中充分阐释其法律适用的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应适时发布司法解释及指导性案例以实现法律适用的统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作为侵权 作为义务 法律规定 法律漏洞 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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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为侵权责任之罗马法溯源 被引量:3
16
作者 杨垠红 《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6期119-125,共7页
看似古老的罗马法中却包含着现代性的因素,即对不作为侵权责任的肯定。从具体制度的设计看,罗马法肯定了未尽提醒义务的责任、未尽治疗义务的责任、堆置或悬挂物件的责任、船东、旅馆业主和马厩的经营人的责任四种违反积极作为义务的责... 看似古老的罗马法中却包含着现代性的因素,即对不作为侵权责任的肯定。从具体制度的设计看,罗马法肯定了未尽提醒义务的责任、未尽治疗义务的责任、堆置或悬挂物件的责任、船东、旅馆业主和马厩的经营人的责任四种违反积极作为义务的责任。从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看,罗马法肯定了不作为之行为,并对过错采用了注意义务的客观判断标准。罗马法的做法虽与现代法有所不同,但它为后世的不作为侵权责任的发展作了重要的铺垫。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作为侵权责任 作为义务 作为 过错 罗马法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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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行行为侵权的侵权责任之省思——以江秋莲诉刘暖曦案为契机
17
作者 石记伟 《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3年第6期119-131,共13页
备受关注的江秋莲诉刘暖曦生命权纠纷案是检讨中国法上先行行为引发的不作为侵权的良好契机。不作为侵权在侵权法中属于例外,原则上不作为侵权与作为侵权具有等值性,但不必过分苛求,司法实务中法官认定不作为侵权责任较轻。不作为侵权... 备受关注的江秋莲诉刘暖曦生命权纠纷案是检讨中国法上先行行为引发的不作为侵权的良好契机。不作为侵权在侵权法中属于例外,原则上不作为侵权与作为侵权具有等值性,但不必过分苛求,司法实务中法官认定不作为侵权责任较轻。不作为侵权中作为义务来源之间的混淆与重叠需厘清,先行行为异于部分民法基本原则、法定义务等来源形式,具有独立存在价值,但其成立需要严格限制,以避免过度限制行为自由。作为义务来源认定上的形式法义务说存在较多问题,并不可采,应该采取形式与实质法义务结合的综合说,探求认定作为义务的实质法律依据。先行行为创设或维持民事权益侵害的紧迫、巨大危险,原则上须具有违法性,例外情况则不要求。先行行为的特性是具有可归责性、损害发生的高概率性,严重依赖损害结果及法官价值判断,同时具有双向限制功能,其应从过错侵权一般条款中进行解释。过失不作为与第三人故意作为结合引发损害之际,应放弃相当因果关系学说之适用,而采取风险降低理论,进行妥当的规范性分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江歌案 不作为侵权 先行行为 因果关系 作为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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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下过失不作为犯构造——基于注意义务与作为义务关系 被引量:3
18
作者 于润芝 《四川警察学院学报》 2019年第5期111-120,共10页
行为人以不作为的形式过失地实现了法益侵害结果,属于过失不作为犯。当过失不作为犯成为问题的场合,同样定位于构成要件及违法性阶层中的注意义务与作为义务之间的关系必须明确。不能将注意义务消解于作为义务,更不能将作为义务消解于... 行为人以不作为的形式过失地实现了法益侵害结果,属于过失不作为犯。当过失不作为犯成为问题的场合,同样定位于构成要件及违法性阶层中的注意义务与作为义务之间的关系必须明确。不能将注意义务消解于作为义务,更不能将作为义务消解于注意义务,若不对作为义务发生根据进行独立检讨,容易出现将违反所有相关注意义务的人均以过失犯处罚的现象。因此,应通过弄清作为义务发生根据,确立负有防止结果发生义务的保证人范围,从而划定适格责任主体的框架,通过弄清结果回避义务,确立如何防止结果的实行行为样态,从而在上述框架中判断责任主体是否违反了注意义务的具体内容。二者共同限定过失犯的处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过失不作为犯 注意义务 作为义务 结果回避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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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真正不作为犯作为义务新探 被引量:3
19
作者 李云平 《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05年第1期112-114,共3页
随着刑法学研究的深入,关于不真正不作为犯的研究也在不断的进步,各种理论纷陈争鸣,笔者在 此从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来源予以探讨,将道德义务排除在作为义务之外,而法律行为应分别不同情况论 述。
关键词 中国 不真正不作为犯 作为义务 法律行为 道德义务 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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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作为犯罪中的作为义务 被引量:1
20
作者 刘洪杰 《周口师范学院学报》 CAS 2005年第1期75-77,共3页
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是不作为犯罪理论的核心问题, 是认定不作为犯罪的前提和基础。作为义务有: 法律规定的义务, 职务或业务要求的义务, 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深入研究这三项义务对司法实践大有裨益。
关键词 不作为犯罪 作为义务 先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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