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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文书提出义务的制度建构
被引量:
55
1
作者
张卫平
《法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3期31-44,共14页
我国民事诉讼中的文书提出义务,应采取限定主义。原则上应当以实体法上的文书提出请求权为依据。民事诉讼法可以作出必要的补充规定,允许诉讼中引用过的文书、利益文书和法律关系文书作为义务文书的范围,明确文书提出义务命令的申请和...
我国民事诉讼中的文书提出义务,应采取限定主义。原则上应当以实体法上的文书提出请求权为依据。民事诉讼法可以作出必要的补充规定,允许诉讼中引用过的文书、利益文书和法律关系文书作为义务文书的范围,明确文书提出义务命令的申请和审查程序,强化不履行文书提出义务命令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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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民事诉讼
举证责任
书证
文书提出义务
案件解明义务
原文传递
题名
当事人文书提出义务的制度建构
被引量:
55
1
作者
张卫平
机构
天津大学
清华大学法学院
出处
《法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3期31-44,共14页
文摘
我国民事诉讼中的文书提出义务,应采取限定主义。原则上应当以实体法上的文书提出请求权为依据。民事诉讼法可以作出必要的补充规定,允许诉讼中引用过的文书、利益文书和法律关系文书作为义务文书的范围,明确文书提出义务命令的申请和审查程序,强化不履行文书提出义务命令的法律后果。
关键词
民事诉讼
举证责任
书证
文书提出义务
案件解明义务
Keywords
Civil
Procedure
Burden
of
producing
Evidence
document
ary
Evidence
duty
of
producing
documents
Disclosure
Obligation
of
Case
分类号
D925.1 [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原文传递
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操作
1
当事人文书提出义务的制度建构
张卫平
《法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17
55
原文传递
已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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