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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隐名股东的实质性要件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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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岩 《行政与法》 2009年第10期92-94,共3页
尽管隐名股东在公司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但在公司法的司法实践中已经成为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而隐名股东的实质性条件则成为隐名股东案件中最核心、最关键的问题。本文结合一些地方的规定和司法实践,对认定隐名投资人股东身份的几个实质... 尽管隐名股东在公司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但在公司法的司法实践中已经成为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而隐名股东的实质性条件则成为隐名股东案件中最核心、最关键的问题。本文结合一些地方的规定和司法实践,对认定隐名投资人股东身份的几个实质性要件提出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隐名投资人 股东身份 实质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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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主体股权转让问题探讨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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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威 《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2期126-131,共6页
在法律实践中,隐名投资作为一种非常规的投资方式,其所引起的纠纷除了涉及隐名股东与名义持股人内部协议履行的问题,亦有隐名股东、名义持股人因公司经营或股权利益分配导致的与公司或第三人之间的纠纷。本文基于最新的《公司法》司法... 在法律实践中,隐名投资作为一种非常规的投资方式,其所引起的纠纷除了涉及隐名股东与名义持股人内部协议履行的问题,亦有隐名股东、名义持股人因公司经营或股权利益分配导致的与公司或第三人之间的纠纷。本文基于最新的《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对隐名股权的转让问题进行分析;同时,股权基于其财产权的属性可作为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未对夫妻之间在离婚阶段难以协商一致时如何认定股权归属和收益归属问题进行规定,本文将对若干可能情况下的该问题进行法理上的阐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隐名投资 隐名股东 名义持股人 股权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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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隐名股东资格认定问题探析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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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荣 吴碧虹 《净月学刊》 2014年第1期78-82,共5页
股东资格是出资人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的基础。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的隐名股东资格认定问题上,"双重标准、内外有别"应当成为处理隐名股东资格纠纷遵循的基本原则。具体而言,对于公司内部关系,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之间对... 股东资格是出资人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的基础。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的隐名股东资格认定问题上,"双重标准、内外有别"应当成为处理隐名股东资格纠纷遵循的基本原则。具体而言,对于公司内部关系,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之间对股东资格及股权权益的分配有约定的依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原则上依据股东资格认定的实质要件来判断;对于公司外部关系,依据股东资格认定的形式要件来判断,即原则上确认显名股东的股东资格,并以工商登记的效力为最高标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资格 认定标准 隐名股东 显名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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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释语境中的合同主体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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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崔建远 《中州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1期66-73,共8页
在诉讼或仲裁的程序中,合同主体解读系争合同的约定,此时此地他是(无权)解释合同的主体,是主审法院或仲裁个案的仲裁庭对系争合同进行有权解释的辅助人,而非合同解释的客体。但在合同纠纷中裁判者认定某特定意思表示究竟为谁发出、谁接... 在诉讼或仲裁的程序中,合同主体解读系争合同的约定,此时此地他是(无权)解释合同的主体,是主审法院或仲裁个案的仲裁庭对系争合同进行有权解释的辅助人,而非合同解释的客体。但在合同纠纷中裁判者认定某特定意思表示究竟为谁发出、谁接受等问题上,合同主体反倒成了客体,即合同解释的对象。解释者于解释合同时必须审视缔约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从而决定是否认定有关合同无效;即使认定有关合同有效,这些能力也可能影响法律的适用以及权利义务的态样。非法人组织作为缔约人的,应当径直以其是合同主体的规则处理,而不得适用代理的规定。幼儿园对于在园的小朋友、小学对于在校的小学生,应当以其享有部分监护权来对待,不应以侵权法规范小朋友、小学生在园、在校期间所受损害的赔偿为由否定这种部分转移监护权的民事法律关系。对于隐名合伙人资格的认定,既要遵循合同相对性,又要看到它是一种客观事实,不宜沿用显名合伙人的规则来认定隐名合伙人的法律地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同解释 合同主体 主体身份 非法人组织 隐名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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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隐名合伙法律制度设立之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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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林艳琴 《学术交流》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4期38-41,共4页
隐名合伙是大陆法系合伙的一种形式,具有较强的合同特性,能够适应现代社会多元化经济发展的需要,满足自由与效率的法律价值取向,发挥着方便投资,有利融资,积聚社会财富的作用。鉴于我国现行立法对此未做规定,因此,从鼓励投资、满足不同... 隐名合伙是大陆法系合伙的一种形式,具有较强的合同特性,能够适应现代社会多元化经济发展的需要,满足自由与效率的法律价值取向,发挥着方便投资,有利融资,积聚社会财富的作用。鉴于我国现行立法对此未做规定,因此,从鼓励投资、满足不同投资者的投资需求,使市场主体获得广阔的投资发展空间;有效保护合伙人和债权人的利益,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和促进合伙组织的健康发展;促进尊重和保护合同自由原则的法制环境的形成和发展;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同是隐名合伙纠纷却判决结果不同的问题,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统一等等的角度出发,应该提倡设立该制度。同时,从各国现行法的规定和我国的立法实际看,宜将隐名合伙规定在未来的民法典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隐名合伙 普通合伙 隐名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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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离婚时的股权分割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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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刚 姜全祥 《青海民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24年第1期185-195,共11页
隐名股东说、股权利益分离说在应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离婚而导致的股权分割问题之时均将股权视为可分之利益或者基于隐性身份可予以直接让渡;而司法裁判实务中虽注重股权的人身性,但直接分割方案的采纳却最终实现了与理论界策略的殊途同... 隐名股东说、股权利益分离说在应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离婚而导致的股权分割问题之时均将股权视为可分之利益或者基于隐性身份可予以直接让渡;而司法裁判实务中虽注重股权的人身性,但直接分割方案的采纳却最终实现了与理论界策略的殊途同归。股权作为独立的民事权利,自应成为包含人身性和财产性的不可分割之整体。涉及股权于离婚之时可划分的财产利益应包含三个部分:夫妻双方在婚姻期间购买股权的价款、股权在婚后产生的收益以及未来一定年限内可产生的预期性财产收益。股权的资本性决定了其自身的增值性,而实际致使双方争议的利益焦点为第三部分的“可预期性财产收益”;作为财产性争议所依托的人身性可明确为夫妻仅一方为公司之股东。基于此,在划分可预期性财产收益之时,首先应尊重夫妻之间的意思自治,由双方协商在公司存续期间于未来一定年限内按比例分配股权所得收益;双方协商不成之时,由人民法院参考相关因素判决股权收益于未来一定年限之内的具体分配期间及比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隐名股东说 股权利益分离说 有限责任公司 股权分割 可预期性财产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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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代持协议风险与实际出资人利益保护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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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欧阳珍妮 《上海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7年第6期10-15,共6页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对股权代持协议的效力在法律层面给予了明确的肯定。股权代持协议往往是基于特定的安排,为了实现实际出资人的投资目的而形成的协议,"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是最容易导致协议无效的情形。股权代持协议...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对股权代持协议的效力在法律层面给予了明确的肯定。股权代持协议往往是基于特定的安排,为了实现实际出资人的投资目的而形成的协议,"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是最容易导致协议无效的情形。股权代持协议所保护的利益远远大于其所带来的风险,这是博弈的结果,更深层次的原因还在于实际出资人的主体不适格。股权代持协议的合法性并不意味着能够将其与"实际出资人作为公司资金实际提供者而享有股东权利"划等号。股权代持协议的合法性得到确定,但是实际出资人的股东权益难以落实,正是由于这两者之间存在不可避免的矛盾,实际出资人如何显名成为非常重要的命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股权代持 隐名股东 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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