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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分工视角下主从犯的类型化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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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涂龙科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1期83-96,共14页
区分制正犯体系采用分工分类法实现行为定型,再赋予正犯、从犯概念量刑基准功能的做法并不适合我国,反而造成概念混同以及两种功能之间的内在冲突。在我国采用作用分类法为主的立法背景下,理论上探讨正犯、教唆犯、帮助犯宜采用形式的... 区分制正犯体系采用分工分类法实现行为定型,再赋予正犯、从犯概念量刑基准功能的做法并不适合我国,反而造成概念混同以及两种功能之间的内在冲突。在我国采用作用分类法为主的立法背景下,理论上探讨正犯、教唆犯、帮助犯宜采用形式的客观说,以实现行为定型和量刑均衡的平衡。在形式客观说视角下,实行犯原则上是主犯,例外为从犯;共同正犯并不必然是主犯,也可以成立从犯;教唆犯主要是主犯,少数情形下成立从犯;帮助犯通常情况下是从犯,但也可能是主犯。主从犯的判断依据是犯罪行为的全链条,实行行为在犯罪链条居于中心地位,但不是唯一的核心。分工分类法和作用分类法对主从犯的判断结论部分相同,但存在差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犯罪分工 主犯 从犯 类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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