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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犯罪分工视角下主从犯的类型化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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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涂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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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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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1期83-96,共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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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区分制正犯体系采用分工分类法实现行为定型,再赋予正犯、从犯概念量刑基准功能的做法并不适合我国,反而造成概念混同以及两种功能之间的内在冲突。在我国采用作用分类法为主的立法背景下,理论上探讨正犯、教唆犯、帮助犯宜采用形式的客观说,以实现行为定型和量刑均衡的平衡。在形式客观说视角下,实行犯原则上是主犯,例外为从犯;共同正犯并不必然是主犯,也可以成立从犯;教唆犯主要是主犯,少数情形下成立从犯;帮助犯通常情况下是从犯,但也可能是主犯。主从犯的判断依据是犯罪行为的全链条,实行行为在犯罪链条居于中心地位,但不是唯一的核心。分工分类法和作用分类法对主从犯的判断结论部分相同,但存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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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犯罪分工
主犯
从犯
类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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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division of criminal labor
Principal Offenders
Second Partici pants
Categoriz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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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F611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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