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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Corpse Is a Silent Witness Who Never Lies—A Case 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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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Vijay Pal Pawan Mittal +3 位作者 Jitender K. Jakhar Yogesh Kumar Vashist A. D. Aggarwal Bhavesh Bohra 《Forensic Medicine and Anatomy Research》 2014年第3期43-47,共5页
There are two very common sayings about corpse (dead body). The first common saying is that “the corpse is a silent witness who never lies” and the other common saying is that “the dead body is extremely eloquent a... There are two very common sayings about corpse (dead body). The first common saying is that “the corpse is a silent witness who never lies” and the other common saying is that “the dead body is extremely eloquent and honestly informative, if one exercises patience in listening to it.” Both these sayings were proved in one of our cases. In the present case, decomposed body of an unidentified female individual aged about 25 - 26 years was recovered from the bank of western Yamuna canal in Haryana. The police made the efforts for establishing the identity of the deceased but could not succeed. The body was forwarded to the district hospital for autopsy along with the inquest report. However, the body being in advanced stage of decomposition so it was referred from the district hospital to the department of Forensic Medicine, PGIMS, Rohtak (Haryana) for the examination and the expert opinion regarding the cause of death. The findings observed on examination of the body helped to deduce the cause, time and manner of death whereas certain important objective features of identification were also observed and ultimately proper identity of the deceased could be established beyond the reasonable doubt by DNA profile of the samples preserved at autopsy. The autopsy findings, DNA profile and the results of examination of other materials (exhibits) taken from the body not only revealed the truth from the silent witness—the corpse, but also provided objective and scientific evidence to establish the corpus delicti in this case. 展开更多
关键词 Corpus delicti RAPE Throttling MURDER PUTREFACTION DNA Profi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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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冲突法一般规则之确立——基于罗马Ⅱ与中国侵权冲突法的对比分析 被引量: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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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宋晓 《法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3期154-167,共14页
2007年欧盟《非合同之债法律适用条例》(罗马Ⅱ)是侵权冲突法立法的典范。罗马Ⅱ洋溢着平衡与理性的精神,但关键处亦偏袒欧盟国家的利益需要。中国侵权冲突法已经严重滞后于时代。对比罗马Ⅱ与中国侵权冲突法的一般规则,指陈各自的利弊... 2007年欧盟《非合同之债法律适用条例》(罗马Ⅱ)是侵权冲突法立法的典范。罗马Ⅱ洋溢着平衡与理性的精神,但关键处亦偏袒欧盟国家的利益需要。中国侵权冲突法已经严重滞后于时代。对比罗马Ⅱ与中国侵权冲突法的一般规则,指陈各自的利弊得失,揭示各自所需服务的特殊法律政策,探索侵权行为地法、共同住所地法、最密切联系原则和意思自治这四大系属公式在侵权冲突法的一般规则中的最佳结合方式,有助于我国在当下的国际私法立法中构建科学合理的侵权冲突法的一般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侵权冲突法 罗马Ⅱ 侵权行为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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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口供补强规则的展开及适用 被引量: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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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向燕 《比较法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6期28-48,共21页
在仅有被告人口供及其他间接证据的案件中,法官可能会因未提取到相应实物证据而产生能否定案的困惑。"实物证据定案主义"反映了我国司法实务中口供补强规则的适用缺乏具体标准指引的突出问题。在我国,有必要对口供补强规则进... 在仅有被告人口供及其他间接证据的案件中,法官可能会因未提取到相应实物证据而产生能否定案的困惑。"实物证据定案主义"反映了我国司法实务中口供补强规则的适用缺乏具体标准指引的突出问题。在我国,有必要对口供补强规则进行精细化的阐释,以有效弥补刑事证明标准含义的模糊性,增强其适用的客观化。口供补强规则的核心价值在于减少基于虚假供述的误判,以此为目标,构建口供补强规则的两种标准分别为罪体标准与可信性标准。可信性标准更有助于事实的准确认定,但在适用时必须确认被告人的口供未受到外部信息源,尤其是警察指供的污染。我国的口供补强规则应以可信性标准为主体,在适用时还需注意与罪体标准相结合、核实补强证据的可靠性、审查口供及其衍生证据的取得过程等具体问题。依据口供补强规则,在案件缺乏相关实物证据的情形下,仍然能够通过其他证据对口供"排除合理怀疑"地补强而定案,但是,法官在综合审查证据时,应重视实物证据在确立"合理怀疑"方面的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口供补强规则 罪体标准 可信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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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可诉规则:进退之际 被引量:13
4
作者 宋晓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1期103-112,共10页
双重可诉规则的演变是侵权冲突法理论发展的枢纽所在。双重可诉规则试图融合侵权行为地法和法院地法这两个系属公式的优点,但不利于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而且有悖于现代侵权法的基本职能。放弃双重可诉规则,强化侵权行为地法的作用... 双重可诉规则的演变是侵权冲突法理论发展的枢纽所在。双重可诉规则试图融合侵权行为地法和法院地法这两个系属公式的优点,但不利于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而且有悖于现代侵权法的基本职能。放弃双重可诉规则,强化侵权行为地法的作用,是侵权冲突法发展和我国法律改革的方向,但对于涉外诽谤侵权和损害赔偿限额等问题,双重可诉规则仍有局部保留的价值。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侵权冲突法 双重可诉规则 法院地法 侵权行为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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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侵权案件的侵权行为地管辖依据评析 被引量:11
5
作者 崔明健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12期134-138,共5页
侵权行为地这一传统属地管辖依据能否适用于以及该如何适用于网络侵权案件,是具有理论和实践双重意义的重要问题。该依据虽然受到网络的冲击,但仍能适用于此类案件。然而,我们必须基于网络侵权行为的特殊性对其加以发展。"被告侵... 侵权行为地这一传统属地管辖依据能否适用于以及该如何适用于网络侵权案件,是具有理论和实践双重意义的重要问题。该依据虽然受到网络的冲击,但仍能适用于此类案件。然而,我们必须基于网络侵权行为的特殊性对其加以发展。"被告侵权设备所在地"作为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管辖依据,具有确定性和合理性,应作为网络侵权案件的主要管辖依据。"原告发现侵权信息的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一般不能作为管辖依据。只有当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难以确定时,它才可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管辖依据而得以适用,成为网络侵权案件的辅助管辖依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侵权 属地管辖 侵权行为地 侵权设备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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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语境下口供补强规则的解释图景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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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董坤 《法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1期114-127,194,195,共16页
补强规则中的口供是指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被告人供述,补强证据是口供外的其他法定证据,与口供没有同源性。借鉴域外的“罪体标准”和“可信性标准”,根据补强对象的不同可将口供补强模式划分为罪体印证补强模式、隐蔽性证据(细节)补强... 补强规则中的口供是指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被告人供述,补强证据是口供外的其他法定证据,与口供没有同源性。借鉴域外的“罪体标准”和“可信性标准”,根据补强对象的不同可将口供补强模式划分为罪体印证补强模式、隐蔽性证据(细节)补强模式和口供事实补强模式。我国不宜采口供事实补强模式,但可结合罪体印证补强模式与隐蔽性证据补强模式,将补强对象范围限定在“结果、犯罪行为和主体同一”三个客观面。三个客观面的补强意味着案件事实认定上的两大效果:一是可判断“犯罪已发生,该人有参与”,以降低假案冤案出现的风险;二是口供的可信性得到补强,所涵盖的主要犯罪事实可推断为真。然而“部分为真则全部为真”的推断逻辑仍不免产生质疑,但口供补强规则是定罪规则,并不排斥仅有口供仍可认定案件的部分事实或情节。当然,为确保口供补强规则适用的可靠性,可从口供合法性以及供述动机等外部保障机制再行审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口供补强 罪体印证补强 隐蔽性证据补强 口供事实补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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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侵权行为地认定规则的空白与补位——兼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4条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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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文媛怡 《大庆师范学院学报》 2016年第5期38-42,共5页
我国现行的《法律适用法》第44条确立了涉外侵权之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的基本规则,却并未对"侵权行为地"做出清晰界定,导致法官自由裁量权空间过大,法律适用结果的可预见性和确定性目标受损,这是该法的现存缺陷之一。在补充相... 我国现行的《法律适用法》第44条确立了涉外侵权之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的基本规则,却并未对"侵权行为地"做出清晰界定,导致法官自由裁量权空间过大,法律适用结果的可预见性和确定性目标受损,这是该法的现存缺陷之一。在补充相关规则的过程中,不仅要立足于我国的现实环境,也要对西方国家在侵权行为地认定方面运用的最后事件理论、最密切联系原则等方法给予关注。可行途径是经由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侵权行为地认定进行细化指导,确立侵权行为实施地为基础,更密切联系原则为补充的侵权行为地认定标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侵权冲突法 侵权行为地 认定规则 《法律适用法》第4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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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要件的历史考察——从诉讼概念到实体概念的嬗变 被引量:6
8
作者 王充 《当代法学》 2004年第5期118-124,共7页
我国刑法学中所使用的构成要件一词是从德语的Tatbesand (犯罪类型 )翻译而来 ,而德语Tatbesand又起源于拉丁语corpusdelicti (犯罪的根本的事实 ,简称罪体 )。构成要件经历了从诉讼概念向实体概念嬗变的这一发展历史表明 :无论是作为... 我国刑法学中所使用的构成要件一词是从德语的Tatbesand (犯罪类型 )翻译而来 ,而德语Tatbesand又起源于拉丁语corpusdelicti (犯罪的根本的事实 ,简称罪体 )。构成要件经历了从诉讼概念向实体概念嬗变的这一发展历史表明 :无论是作为诉讼概念还是作为实体概念 ,构成要件自身都不能保障罪刑法定原则的实现 ,相反 ,罪刑法定原则是构成要件存在的价值基础 ;构成要件和犯罪论的联系不是必然的 ,而是罪刑法定原则使两者联系在一起 ;同时 ,构成要件的内容也是随着它所追求的价值目标的变化而不断变化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罪体 犯罪类型 犯罪论 罪刑法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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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侵权法律选择中的“侵权行为地”界定——从侵权一般冲突规则的解释切入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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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林强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4期161-175,共15页
从比较法的经验来看,国际私法中隔地侵权之"侵权行为地"的界定背后有不同的利益和政策考量,因此,对侵权一般冲突规则中的"侵权行为地"仅能做常态化的界定,其他特殊侵权类型对"侵权行为地"的界定如有特别... 从比较法的经验来看,国际私法中隔地侵权之"侵权行为地"的界定背后有不同的利益和政策考量,因此,对侵权一般冲突规则中的"侵权行为地"仅能做常态化的界定,其他特殊侵权类型对"侵权行为地"的界定如有特别的利益或政策考量,宜另行拟定侵权特别冲突规则抑或通过例外条款矫正常态化界定可能产生的不当后果。故从法体系的运作视角来看,对侵权一般冲突规则中的"侵权行为地"做单义化解释抑或复义化的有利于受害人的解释之时,立法上还需要设置侵权特别冲突规则及例外条款作为补充。我国现行立法中侵权特别冲突规则设置不足,还缺失了重要的例外条款,故不宜强行借鉴任何一种解释模式。此种立法缺漏,无法通过法解释的方法予以克服,需要由立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侵权一般冲突规则 侵权特别冲突规则 隔地侵权 侵权行为实施地 侵权结果发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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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密切联系原则与我国司法实践的完善——以贝考克诉杰克逊案为线索 被引量:5
10
作者 范怡倩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1期164-167,共4页
最密切联系原则是冲突法发展的必然结果,是当代冲突法中一种生命力极强、在各国立法及其实践中普遍确立和运用的一种法律适用的重要理论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实质在于软化连接点,增强法律适用的灵活性,从而实现法律的根本性价值——... 最密切联系原则是冲突法发展的必然结果,是当代冲突法中一种生命力极强、在各国立法及其实践中普遍确立和运用的一种法律适用的重要理论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实质在于软化连接点,增强法律适用的灵活性,从而实现法律的根本性价值——公平、正义,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美国纽约州上诉法院"贝考克诉杰克逊"(Babcock v.Jackson)为例,就有关侵权损害法律选择进行讨论,对最密切联系原则替代侵权行为地法这一过程背后的基本原因和法律精神进行探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最密切联系原则 侵权行为地法 实质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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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涉外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 被引量:2
11
作者 刘雪梅 《新乡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4年第3期30-32,共3页
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随着国际贸易的快速发展,涉外产品责任纠纷将不可避免地呈上升趋势。通过对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中的最密切联系原则、侵权行为地法、当事人共同属人法、倾向原告以及兼顾诉讼双方当事人利益等几大特点的总结,... 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随着国际贸易的快速发展,涉外产品责任纠纷将不可避免地呈上升趋势。通过对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中的最密切联系原则、侵权行为地法、当事人共同属人法、倾向原告以及兼顾诉讼双方当事人利益等几大特点的总结,对我国的涉外产品责任冲突法在民法典草案中的完善进行分析评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最密切联系原则 侵权行为地法 当事人共同属人法 倾向原告 民法典草案 产品责任 适用 法律 世贸组织 国际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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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铭暄教授“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评述 被引量:1
12
作者 赵国强 《北京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53-61,共9页
关于我国刑法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与大陆法系刑法的“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的比较研究,学者之间一直存在着“移植说”和“肯定说”两种对立的观点。高铭暄教授作为“肯定说”的主要代表,认为我国选择“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具有历史... 关于我国刑法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与大陆法系刑法的“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的比较研究,学者之间一直存在着“移植说”和“肯定说”两种对立的观点。高铭暄教授作为“肯定说”的主要代表,认为我国选择“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具有历史的必然性和现实的合理性,将排除社会危害性的理论置于“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之外,并不影响其实际功能的发挥,“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既具有“入罪”功能,也具有“出罪”功能。此外,要准确评述高铭暄教授关于“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的学术观点,还必须充分把握比较对象理论上的完整性,避免机械地进行不合理的比较,并通过全面了解自身和对方的长短处,努力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定罪理论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三阶层犯罪论体系 社会危害性 入罪 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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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有关涉外侵权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立法评析 被引量:4
13
作者 李先波 谢文斌 《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1期73-78,共6页
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通过标志着我国在国际私法立法理念上的重大飞跃,但是相比国际上其他具有代表性的立法,该法具体规定在解决跨国侵权法律冲突时仍存在诸多不足。冲突规则中的部分概念具体含义不明晰,... 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通过标志着我国在国际私法立法理念上的重大飞跃,但是相比国际上其他具有代表性的立法,该法具体规定在解决跨国侵权法律冲突时仍存在诸多不足。冲突规则中的部分概念具体含义不明晰,意思自治原则的作用被过度扩大,放弃了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适用,不同类型侵权行为的冲突规则较为粗糙等等。我国有关侵权的冲突规则需要在立法上进一步明确有关概念,适当的限制意思自治,针对不同类型侵权行为的特点,进一步细化冲突规则,从而形成一般规则和特殊规则相结合的完整体系,使各种侵权行为都能够适用最为适当的准据法,以实现冲突正义和实体正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侵权行为地 法律适用 最密切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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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要件”概念考——学术史与语言学的双重视域
14
作者 徐澍 刘树德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9期167-188,共22页
“构成要件”概念在大陆法系有两条相互独立的发展脉络,其一是发端于拉丁文corpus delicti和德文Tatbestand(行为构成)的狭义脉络,其二是发端于法文élément constitutifs(构成要素)的广义脉络。两条脉络先后实现了四次交汇。... “构成要件”概念在大陆法系有两条相互独立的发展脉络,其一是发端于拉丁文corpus delicti和德文Tatbestand(行为构成)的狭义脉络,其二是发端于法文élément constitutifs(构成要素)的广义脉络。两条脉络先后实现了四次交汇。多国刑法知识在中国的碰撞使“犯罪构成”与“构成要件”在中国刑法学发生了翻译变形和指涉互易。基于符号的任意性、语言学上“假朋友”的普遍性、语言的创造性和输入国的主动性,“构成要件”概念在不同语言间出现词义和应用的变化也有合理基础,我国传统通说的犯罪构成理论并非对费尔巴哈构成要件理论的误读或对德国体系的“苏俄化”改造。“构成要件”概念一脉相承,而“犯罪构成”理论百花齐放。中国刑法学应探究大陆法系刑法完整的历史脉络,尊重概念和思维方式的地方性,容纳多种犯罪构成理论共存并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犯罪构成 构成要件 符号的任意性 语言的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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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割法:涉外侵权法律适用中的二元价值追求 被引量:4
15
作者 袁发强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1期39-45,共7页
"正义"与"公平"紧密联系在一起,构成判断实在法适当性的二元价值坐标。涉外侵权法律适用立法也应当以"正义"和"公平"作为确定法律选择方法或规则的价值追求。"行为地法"只能反应&qu... "正义"与"公平"紧密联系在一起,构成判断实在法适当性的二元价值坐标。涉外侵权法律适用立法也应当以"正义"和"公平"作为确定法律选择方法或规则的价值追求。"行为地法"只能反应"正义"的诉求,不一定能满足"公平"的需要。"公平"的满足还应当考虑与受害人的居所和损害修复地有密切联系的法律。"正义"标准要求判断行为是非主要适用"行为地法",而"公平"标准要求对侵权行为的处理还应当结合"受害人居所地法"、"法院地法"等其它标准。由此,涉外侵权法律适用被分割为两个方面:行为正当性和救济的公平性,二者应当兼顾。单一采用"行为地法"背离了二元价值追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涉外侵权 法律适用 行为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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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供补强的模式选择及完善
16
作者 林慧翔 《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2024年第4期121-133,共13页
目前我国立法对口供补强规则仅作原则性规定,司法实践缺乏统一适用标准,“形式补强”问题严重。从域外视角来看,美国对口供补强规则进行了详细规定,并形成了“罪体规则”和“可信性标准”两种补强模式。然而这两种模式补强范围缺乏周延... 目前我国立法对口供补强规则仅作原则性规定,司法实践缺乏统一适用标准,“形式补强”问题严重。从域外视角来看,美国对口供补强规则进行了详细规定,并形成了“罪体规则”和“可信性标准”两种补强模式。然而这两种模式补强范围缺乏周延性,单独适用均存在错误定罪的可能性。从口供补强规则的立法原意、司法现状以及兼顾实现有效追诉犯罪目的出发,我国更适宜采用“事实补强”和“细节补强”一体化模式,从犯罪结果、犯罪行为以及犯罪主体三方面实质补强被告人口供。同时补强证据一般不包含共犯供述,并且必须独立于被告人供述或属于新证据。补强程度须达到结合被告人供述,全案证据满足“证据确实、充分”证明标准的程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口供补强 罪体规则 可信性标准 一体化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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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司法中犯罪事实确认之本质 被引量:3
17
作者 董玉庭 《求是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1期81-86,共6页
在法律真实说的论域中,刑事诉讼程序中认定的犯罪事实是一种法律真实,而非客观真实。在认定犯罪事实的过程中,犯罪事实何时能够被确认与事实认定者的信心有着某种直接的关系。只要经刑事司法程序合法认定的犯罪事实具有合理的可接受性,... 在法律真实说的论域中,刑事诉讼程序中认定的犯罪事实是一种法律真实,而非客观真实。在认定犯罪事实的过程中,犯罪事实何时能够被确认与事实认定者的信心有着某种直接的关系。只要经刑事司法程序合法认定的犯罪事实具有合理的可接受性,我们就有足够的理由相信此犯罪事实为真,或推定此犯罪事实为真。犯罪事实是否具有合理的可接受性有实体和程序两方面的要求,程序和实体共同构建了刑事司法认定的犯罪事实合理的可接受性的基础,合理的可接受性为确认犯罪事实设定了实体界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犯罪事实确认 合理的可接受性 正当性 程序 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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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行为地”特别管辖规则在互联网案件中的适用 被引量:1
18
作者 李智 《太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7年第1期61-63,73,共4页
在互联网环境下,由于网络行为的随机性和全球性的特点,侵权行为地变得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管辖规则的适用也遭遇困境。互联网案件中“侵权行为地”特别管辖规则的确定,更多的是需要在坚持传统的侵权案件管辖规则的基础上,结合互联网本... 在互联网环境下,由于网络行为的随机性和全球性的特点,侵权行为地变得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管辖规则的适用也遭遇困境。互联网案件中“侵权行为地”特别管辖规则的确定,更多的是需要在坚持传统的侵权案件管辖规则的基础上,结合互联网本身的技术特点,对管辖地与案件本身的关联度进行考量和分析,判断是否便于审理、执行,是否有利于对原告所受的侵害提供救济,以此作为网络侵权纠纷特别管辖权确定的原则和方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互联网 侵权行为地 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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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侵权冲突规则的适用——以首例邮轮旅客公海人身损害赔偿案为视角 被引量:1
19
作者 金彭年 陶杨 《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4期113-127,共15页
羊某某与英国嘉年华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纠纷案是我国首例邮轮旅客公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在该案中,法院认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四条无法适用于新型复杂案件,因而弃置这一规定,转将最密切联系原则上升为处理相关... 羊某某与英国嘉年华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纠纷案是我国首例邮轮旅客公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在该案中,法院认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四条无法适用于新型复杂案件,因而弃置这一规定,转将最密切联系原则上升为处理相关问题的首要规则。为此,有必要对《适用法》第四十四条的适用技术和配套规则进行明确和完善,尽可能排除其适用障碍,从源头上避免司法者随意认定法律适用难题,并任意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的情况。类似案件中,《适用法》第四十四条的适用主要面临两方面的问题。在属人法问题上,跨境法人经常居所地的认定缺乏明确的规则指引。可将欧盟法中对应的解释规则进行本地化处理,在降低适用成本的同时保留其中适时聚焦法人分支机构的核心理念,以此填补我国立法中的空缺。在属地规则方面,我国法律对侵权行为地采用不附任何条件的复义解释,侵权行为地的竞合问题较为突出。应注意到行为地的竞合在我国更多地呈现链式结构,可借助推定规则与排除事由这两个层次的筛选规则,使侵权行为地的确定有章可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邮轮 公海 法人的经常居所地 侵权行为地 侵权冲突规则 最密切联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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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手机上网侵权案件涉外性的判定依据——以法律事实为视角 被引量:1
20
作者 崔明健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6期67-72,共6页
从法律事实角度探寻手机上网侵权案件涉外性的判定依据,应当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涉外性判定方法的最新司法解释与手机上网侵权行为过程相结合,寻找其中关键步骤和环节,初步确定案件涉外性的判定因素,并进一步运用"两条件检... 从法律事实角度探寻手机上网侵权案件涉外性的判定依据,应当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涉外性判定方法的最新司法解释与手机上网侵权行为过程相结合,寻找其中关键步骤和环节,初步确定案件涉外性的判定因素,并进一步运用"两条件检验法"进行检验,考察其是否具备"合理性"和"确定性"这两项条件。据此,"完成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所在地"和"手机上网业务开通地"可以作为手机上网侵权案件涉外性的判定依据,"实施侵权行为时的手机终端所在地"难以作为此类案件涉外性的判定依据,"手机上网侵权结果发生地"不能作为此类案件涉外性的判定依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手机上网侵权 涉外性 法律事实 侵权行为地 手机上网业务开通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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