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共找到4篇文章
< 1 >
每页显示 20 50 100
比例原则视域下个人数据跨境流动规制中的利益权衡 被引量:2
1
作者 张潆之 《网络安全与数据治理》 2023年第1期37-44,53,共9页
目前,全球性的个人数据跨境流动规制尚未形成,虽然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已对以美欧为主导的两大格局之价值“漏洞”予以填补,将国家安全上升为可与个人数据权利、经济利益相提并论的第三大利益,但隐私盾协议的失效却也意味着... 目前,全球性的个人数据跨境流动规制尚未形成,虽然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已对以美欧为主导的两大格局之价值“漏洞”予以填补,将国家安全上升为可与个人数据权利、经济利益相提并论的第三大利益,但隐私盾协议的失效却也意味着“严格型”与“宽松型”规制之间仍存在激烈矛盾,而这源于不同国家对这三大利益的不同考量。但这一冲突并非不可弥合。比例原则这一科学方法论的指引,有助于尽可能平衡三大利益,探寻出全球规制之理想路径——“平衡点”,扭转“分而治之”的局面。虽然受制于推进构建全球性规制之困难,目前我国域内立法仍然偏向于“数据本地化”立场,但我国仍应当以“平衡点”为奋斗目标,完善国内立法框架的同时,期待多元共治之美好愿景的实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数据跨境流动 比例原则 成本收益分析 数据本地化 RCEP
下载PDF
由点及面,异中求同:个人数据跨境流动规制的国际合作路径 被引量:1
2
作者 杨宝莹 《西南法律评论》 2021年第1期178-203,共26页
为保障个人数据在全球范围内顺畅流动,促进各国数字经济产业的发展,各国应努力在个人数据跨境流动规制方面达成全球性合作。然而,当前以欧盟GDPR、美国主导的CBPR和中俄个人数据本地化制度为代表的三大个人数据跨境流动规制模式,在价值... 为保障个人数据在全球范围内顺畅流动,促进各国数字经济产业的发展,各国应努力在个人数据跨境流动规制方面达成全球性合作。然而,当前以欧盟GDPR、美国主导的CBPR和中俄个人数据本地化制度为代表的三大个人数据跨境流动规制模式,在价值取向上存在根源性差异,短期内形成对该问题的全球统一规制模式存在困难。欧盟和美国在个人数据跨境流动规制方面的双边合作经验揭示了双边合作是解决当前企业跨境传输个人数据面临不同合规要求的一种思路。我国可以采取“从双边到区域,从区域到全球”的路径推动个人数据跨境流动规制的国际合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数据跨境流动 欧盟GDPR CBPR框架 个人数据本地化制度 《隐私盾协议》
原文传递
数据跨境流动的欧美政策演进及启示——基于数据保护与数字经济发展权衡视角
3
作者 罗云开 《当代经济管理》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0期27-37,共11页
文章主要基于数据保护与数字经济发展权衡的视角,研究个人数据跨境流动问题。首先对相关文献进行综述:一方面,数据跨境流动能促进数字经济乃至宏观经济的发展,而限制数据流动给宏微观经济带来负面效应;另一方面,数据本地化有助于保障本... 文章主要基于数据保护与数字经济发展权衡的视角,研究个人数据跨境流动问题。首先对相关文献进行综述:一方面,数据跨境流动能促进数字经济乃至宏观经济的发展,而限制数据流动给宏微观经济带来负面效应;另一方面,数据本地化有助于保障本国数据安全的观念却受到质疑和反驳,理论研究倾向于支持数据跨境流动。接着考察欧盟和美国的数据跨境流动政策:欧盟一直强调并坚持严格保护个人数据,这明显地抑制了数据跨境流动和数字经济发展,但欧盟的立场没有改变,欧盟更为看重对数据隐私的高标准保护;美国比较重视数字经济的发展,主张适度的隐私保护。最后给出若干建议:我国的国情有自身的特征,不宜照搬欧盟的数据制度,可在参考GDPR的基础上适当地降低数据保护水平;逐步放宽数据保护,便利数据跨境流动,应继续成为未来一段时期我国数据政策调整的着力点;我国还可选择加入APEC的CBPR体系,在适度的隐私保护框架下促进数据跨境流动和数字经济发展;我国在跟他国的数据合作中,政府机构出于国家安全目的获取对方公民的个人信息,应符合“必要”和“成比例”的要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跨境流动 数据保护 数字经济发展 欧盟 美国
下载PDF
欧美个人数据跨境流动规制:冲突与协调——基于欧盟法院判定“安全港”“隐私盾”无效案的考察
4
作者 何东 《中阿科技论坛(中英文)》 2023年第11期158-162,共5页
个人数据跨境流动对欧美之间商贸往来的发展至关重要。欧美个人数据跨境流动规制模式在立法价值、立法模式和法律执行方面都存在较大差异,《安全港协议》和《隐私盾协议》的相继签署为欧美之间跨境数据的传输扫除了障碍:但欧盟将维护公... 个人数据跨境流动对欧美之间商贸往来的发展至关重要。欧美个人数据跨境流动规制模式在立法价值、立法模式和法律执行方面都存在较大差异,《安全港协议》和《隐私盾协议》的相继签署为欧美之间跨境数据的传输扫除了障碍:但欧盟将维护公民的信息隐私权利作为其创制个人数据规制法律时的基本遵循,美国则把相关法律的制定作为促进其经济发展的手段,两者在立法取向和立法理念上的差异最终导致欧盟司法部门分别将两个协议判定为失效,这两个失效协议也是欧美在数字经济发展方面展开激烈竞争的具体表现。在后隐私盾时代,欧美在个人数据跨境流动规制方面的分歧仍然难以彻底消除。文章认为:要消除此分歧,需要探寻可行性措施,这不仅有利于欧美个人数据跨境流动规制难题的解决,也有助于我国个人数据跨境流动规制框架的构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数据跨境流动 《安全港协议》 《隐私盾协议》 个人数据治理与保护
下载PDF
上一页 1 下一页 到第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