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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基因农作物越境损害责任的省察与重构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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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春一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3年第9期162-176,共15页
转基因农作物越境转移可能对输入和输出的国家和地区造成损害。在其法律责任问题上,既有学说从污染者负担原则出发,认为转基因农作物越境造成的损害应排他性适用民事责任。从规范分析角度看,此种观点具有局限性,污染者负担难以作为一项... 转基因农作物越境转移可能对输入和输出的国家和地区造成损害。在其法律责任问题上,既有学说从污染者负担原则出发,认为转基因农作物越境造成的损害应排他性适用民事责任。从规范分析角度看,此种观点具有局限性,污染者负担难以作为一项法律原则而被证成;相关国际条约并未明确转基因农作物越境损害的责任形式,而是允许缔约方适用现有国内法或者制定新的法律去解决。依据《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关于赔偿责任和补救的名古屋—吉隆坡补充议定书》,及时充分赔偿原则应为统帅转基因农作物越境损害责任的法律原则。依照该原则,面向转基因农作物越境损害排他性适用民事责任不具有正当性,应当以民事责任和国家责任为核心构建类型化的责任体系。应依照因果关系的确证性对相关事实进行类型化区分,对因果关系可在经营者层面确证的损害适用民事责任,对不能确证的则适用国家责任,同时还应通过立法补正和法律解释的方式推动类型化责任体系在规范层面得以实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转基因农作物 越境损害 国家责任 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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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过氧化氢垄断侵权案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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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磊 《武大国际法评论》 CSSCI 2016年第2期499-514,共16页
在过氧化氢垄断侵权案中,欧盟法院第一次对《布鲁塞尔条例Ⅰ》在跨国垄断侵权案中的适用作出解释,确立了一系列重要规则。在判决中,欧盟法院确认第6(1)条规定的共同被告管辖权适用于此类案件,据此受害人可以在任一被告住所地对所有被告... 在过氧化氢垄断侵权案中,欧盟法院第一次对《布鲁塞尔条例Ⅰ》在跨国垄断侵权案中的适用作出解释,确立了一系列重要规则。在判决中,欧盟法院确认第6(1)条规定的共同被告管辖权适用于此类案件,据此受害人可以在任一被告住所地对所有被告提起诉讼。在侵权管辖权上,欧盟法院将侵权行为地解释为卡特尔协议缔结地,将结果发生地解释为受害公司注册地。在协议管辖问题上,欧盟法院采用了预期性标准,从而将大部分垄断侵权之诉排除在协议管辖条款范围之外。跨国垄断侵权管辖权也是我国法院需要解决的问题,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法律适用上的分歧,根源在于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涉外侵权案件管辖权的规定不合理,建议在未来立法修改时删除涉外编第265条中关于涉外侵权案件管辖权的规定,直接适用第28条的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跨国垄断侵权 共同被告管辖权 侵权地 协议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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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境外船东互保协会监管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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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郭雷楠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5期169-179,共11页
我国允许国际海运保险的跨境交付,意味着中国保监管会对境外船东互保协会的国际海运保险业务缺乏管辖权。监管的缺位与实务需求背道而驰,亟需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寻求切入点。强制保险,尤其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的推行,为监管创设了条... 我国允许国际海运保险的跨境交付,意味着中国保监管会对境外船东互保协会的国际海运保险业务缺乏管辖权。监管的缺位与实务需求背道而驰,亟需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寻求切入点。强制保险,尤其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的推行,为监管创设了条件。通过比较主要船东国家/地区的立法模式,发现新加坡模式更适合我国,但仍须依"保险监管核心原则",针对现行制度的漏洞,有选择地进行制度移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境外船东互保协会 跨境交付 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 新加坡模式 制度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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