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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亵行为应纳入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以师源性侵为例 被引量: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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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波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21年第4期28-41,共14页
《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了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但是并未将负有特殊职责人员猥亵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一律规定为犯罪,造成负有特殊职责人员的奸淫行为和猥亵行为的性同意年龄的差异,这种做法的合理性有待商榷。这与... 《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了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但是并未将负有特殊职责人员猥亵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一律规定为犯罪,造成负有特殊职责人员的奸淫行为和猥亵行为的性同意年龄的差异,这种做法的合理性有待商榷。这与德国、日本、中国台湾等国家或地区的规定明显不同。本文在梳理了100起师源性侵案件后,发现教师性侵学生具有重复性和行为强化程式,教师猥亵学生行为往往是为了实施奸淫行为挑选合适被害人,且案发率远远高于奸淫行为。我国应当将猥亵行为纳入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负有照护职责人员奸淫被害人的行为必然伴随着猥亵,纵容猥亵行为而严惩奸淫行为,必然会带来负有特殊职责人员奸淫案件高发的后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十一)》 强奸罪 猥亵犯罪 师源性侵 性同意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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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的解读 被引量: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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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盛豪杰 《医学与哲学》 北大核心 2021年第20期56-60,共5页
《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确立了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刑法》设立该罪的原因在于,我国当前生物科技发展不成熟、现有规范体系并不完善以及域外法治经验充分。在解读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时,一方面,基因安全应当作... 《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确立了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刑法》设立该罪的原因在于,我国当前生物科技发展不成熟、现有规范体系并不完善以及域外法治经验充分。在解读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时,一方面,基因安全应当作为该罪的独立保护法益;另一方面,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的情节严重类型应当包含逃避监管、违规招募受试者等五个方面的行为。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并非完全禁止基因编辑行为,针对体细胞的基因编辑行为与无涉人体的基因编辑行为并不属于该罪规制范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基因编辑 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 基因安全 《刑法修正案(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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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的客观危险说”立场下危险作业罪的实质认定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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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志远 李高伦 《河北法学》 北大核心 2023年第11期116-134,共19页
通过对现实案例的分析,发现实践中对危险作业罪“具有现实危险”要件的认定方法具有“片段型”和“推定型”的“形式化”特征,有违背罪刑法定原则、不当扩大本罪处罚范围导致过度犯罪化的危险。危险作业罪在规范构造上属于具体危险犯,... 通过对现实案例的分析,发现实践中对危险作业罪“具有现实危险”要件的认定方法具有“片段型”和“推定型”的“形式化”特征,有违背罪刑法定原则、不当扩大本罪处罚范围导致过度犯罪化的危险。危险作业罪在规范构造上属于具体危险犯,“具有现实危险”是指作为“结果的危险”的“具体危险”,其内容是法益客体陷入会发生侵害结果的现实、紧迫危险状态。通过对已有判断方法的检视,应当以规范的客观危险说对具体危险进行规范的判断。一方面,应当以“事前判断”的方法,判断在具体场合下,法益客体是否进入了危险作业行为的效力范围,陷入了会发生损害结果的现实、紧迫状态;另一方面,应当通过“事后判断”的方法,判断未发生法益侵害是否是规范意义的“偶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十一) 危险作业罪 具有现实危险 具体危险犯 规范的客观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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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赌博的犯罪化演变、要件解读与体系思考——以《刑法修正案(十一)》及澳门地区“洗米华”案为视角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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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郭艳东 胡平 《政法学刊》 2023年第3期84-92,共9页
在我国,聚众赌博或以赌博为业的,构成赌博罪;开设赌场的,则构成开设赌场罪。随着网络的代际演变及犯罪的网络异化,赌博犯罪开始呈现网络赌博的特征,跨境赌博也开始显现并愈演愈烈。各国(地区)对赌博的政策与态度迥异,跨境赌博愈演愈烈,... 在我国,聚众赌博或以赌博为业的,构成赌博罪;开设赌场的,则构成开设赌场罪。随着网络的代际演变及犯罪的网络异化,赌博犯罪开始呈现网络赌博的特征,跨境赌博也开始显现并愈演愈烈。各国(地区)对赌博的政策与态度迥异,跨境赌博愈演愈烈,严重侵害我国公民的财产权及我国的良好社会风气的制度。在刑法的框架内依法打击跨境赌博,对跨境赌博的惩治具有必要性,《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设了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事实上是对过去司法解释的一种否认;认定跨境赌博犯罪需以谨慎且准确,必须坚守罪刑法定原则,禁止类推及以释代法。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与赌博罪、开设赌场罪可能构成竞合关系,按照法条竞合规则处理,以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论处。对中国澳门或其他境(国)外从事赌博人员或赌博犯罪集团的跨境赌博犯罪,内在要求中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或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等制度安排的开展深入研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赌博罪 开设赌场罪 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 刑法修正案(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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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药品犯罪的立法转型及其教义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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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璐 冯航 《医学与法学》 2023年第6期1-7,共7页
我国药品犯罪的刑事立法经历了独立、从属、相对独立的过程;《刑法修正案(十一)》对药品犯罪的条文作了修改,使假药、劣药的认定标准相对独立,并增设了“提供假(劣)药罪”“妨害药品管理罪”和“药品监管渎职罪”,实现了刑行的有序衔接... 我国药品犯罪的刑事立法经历了独立、从属、相对独立的过程;《刑法修正案(十一)》对药品犯罪的条文作了修改,使假药、劣药的认定标准相对独立,并增设了“提供假(劣)药罪”“妨害药品管理罪”和“药品监管渎职罪”,实现了刑行的有序衔接,完善了药品安全管理的规范体系。对于假药、劣药的教义学分析与认定,既要体现刑事违法的独立价值,也要参照前置性的《药品管理法》而作出实质性的理解,还须准确界定提供假(劣)药罪中的提供行为;且妨害药品管理罪所侵犯的,应当是有主次之分的双重法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十一)》 刑行衔接 提供假(劣)药罪 妨害药品管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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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责任年龄的重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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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阳 赵妍 《南都学坛(南阳师范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学报)》 2022年第4期68-75,共8页
《刑法修正案(十一)》并非是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重新定义,而是对该问题的进一步明确。照此路径,从立法的体系化解释出发应当认为维持说的内涵更符合当前立法原意,修正案核心在于赋予最高检低龄未成年人犯罪的特别追诉权,与“教育... 《刑法修正案(十一)》并非是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重新定义,而是对该问题的进一步明确。照此路径,从立法的体系化解释出发应当认为维持说的内涵更符合当前立法原意,修正案核心在于赋予最高检低龄未成年人犯罪的特别追诉权,与“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未成年人刑事政策遥相呼应。此外,鉴于在修法的背景下可能会违反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精神,进行必要的具体化司法路径设计方是未成年人权益的制度保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十一)》 刑事责任年龄 未成年人犯罪 特别追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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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罪“情节严重”要素的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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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军 简筱昊 《福建江夏学院学报》 2022年第4期79-89,共11页
高空抛物罪“情节严重”要素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存在较大的偏差。“情节严重”要素是作为整体评价要素的构成要件要素,影响着行为不法的量的判断,征表着高空抛物罪的具体危险犯属性。判断“情节严重”要素,应当遵循自由主义刑法原理限... 高空抛物罪“情节严重”要素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存在较大的偏差。“情节严重”要素是作为整体评价要素的构成要件要素,影响着行为不法的量的判断,征表着高空抛物罪的具体危险犯属性。判断“情节严重”要素,应当遵循自由主义刑法原理限制“情节严重”要素的成立范围,秉持结果无价值论立场排除主观要素被纳入“情节严重”要素的涵摄范围。认定“情节严重”要素,需要结合行为当时高空的高度、所抛物品的性质、物品坠落地点的特征进行综合判断,牢牢把握住“没有人(或者财物)就没有具体危险”的“情节严重”否定情形和“产生人身伤亡、财产损害现实危险”“多次实施”“造成恶劣影响”以及“其他严重情节”的“情节严重”肯定情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高空抛物罪 情节严重 《刑法修正案(十一)》 具体危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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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发行证券罪的立法反思与教义学阐释——以《刑法修正案(十一)》为视角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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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沛然 《兰州学刊》 CSSCI 2022年第8期101-111,共11页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欺诈发行证券罪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订,扩大了犯罪行为对象的范围,同时新增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为独立行为主体,实现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行为的正犯化。立法层面的调整具有现实价值,同时也带来了...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欺诈发行证券罪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订,扩大了犯罪行为对象的范围,同时新增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为独立行为主体,实现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行为的正犯化。立法层面的调整具有现实价值,同时也带来了法律适用中的困惑与争议。在行为对象方面,“发行文件”以及“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表述均具有开放性,需要立足于前置法,对上述概念进行限缩解释。在行为主体方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共同犯罪中的行为定性存在争议。应贯彻追究“首恶”的基本立场,加大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欺诈发行幕后行为主体的刑事打击力度,认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直接责任人员成立共同正犯,以实现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欺诈发行证券罪 《刑法修正案(十一)》 行为对象 行为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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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龄未成年人核准追诉的立法审视与范围厘定——兼论《刑法修正案(十一)》第1条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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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译萱 张垚 《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学报》 2022年第1期65-72,共8页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1条在降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基础上,创设了我国低龄未成年人犯罪的核准追诉制度。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核准追诉的审查过程中,理应体现"以未成年人为中心"的少年司法特色,遵循"以被追诉人为对象"...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1条在降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基础上,创设了我国低龄未成年人犯罪的核准追诉制度。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核准追诉的审查过程中,理应体现"以未成年人为中心"的少年司法特色,遵循"以被追诉人为对象"的核准追诉要求。在司法适用方面,需要对低龄未成年人犯罪的构成要件进行审慎理解:对于犯罪主体需要同时审查年龄与刑事责任能力,情节要件需从罪行、手段等情况进行认定,"情节恶劣"的认定需结合客观因素与主观因素进行综合评价。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低龄未成年人 核准追诉 犯罪成立要件 《刑法修正案(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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