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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罪案件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的三大实体法争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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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姜涛 《内蒙古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90-99,F0003,共11页
我国检察机关主导的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的改革实践是值得肯定的,能否对企业涉及的重罪案件作不起诉决定,不仅要关注企业治理结构的改进,而且要考虑刑罚目的的实现。现行刑法并没有把企业刑事合规计划作为免责事由,而且对重罪案件实施刑... 我国检察机关主导的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的改革实践是值得肯定的,能否对企业涉及的重罪案件作不起诉决定,不仅要关注企业治理结构的改进,而且要考虑刑罚目的的实现。现行刑法并没有把企业刑事合规计划作为免责事由,而且对重罪案件实施刑事合规不起诉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和平等原则,有放纵犯罪之嫌,并不可取。否定在重罪案件中实施刑事合规不起诉,并不意味着否定企业因在事前实施了完备的、科学的刑事合规计划而排除其具有单位犯罪意志。若企业已经实施了完备的、科学的刑事合规计划,而单位之下的自然人借助单位名义实施犯罪,则不构成单位犯罪,只需追究单位之下自然人的刑事责任。在事后刑事合规计划的情况下,即使对单位及单位之下的自然人从宽处罚,也不宜由此赋予企业刑事合规义务。对于企业反悔的情况,检察机关可以以量刑过轻为由提起抗诉,做好企业刑事合规的“后半篇文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重罪案件 单位犯罪 刑事合规不起诉 认罪认罚从宽处罚 刑事合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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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论下刑事合规的作用机理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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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炜佳 《深圳社会科学》 2021年第5期118-127,共10页
系统论具有整合、适应与手段三要素,与之契合的分别是国家赋予企业刑事化的合规义务、企业在经营管理中遵守《刑法》法定犯罪名的引证罪状之规范、国家对企业在程序法和实体法两个维度的刑事法激励,这是刑事合规的三个要素内容。在风险... 系统论具有整合、适应与手段三要素,与之契合的分别是国家赋予企业刑事化的合规义务、企业在经营管理中遵守《刑法》法定犯罪名的引证罪状之规范、国家对企业在程序法和实体法两个维度的刑事法激励,这是刑事合规的三个要素内容。在风险社会语境下,应容许企业在适度范围内创设风险,给予企业通过证明自身合规制度、内控体系的完备来换取宽宥处罚的空间。对企业而言,通过被允许的风险与风险降低、保证人义务与结果回避义务、信赖原则与管理过失责任等刑法理论发挥阻却不法和有责的功能,刑事合规是企业面临刑事追诉时的积极抗辩事由;对国家而言,刑事合规通过促进企业治理的模式转型,实现国家引导企业自主预防犯罪。就路径的具体建构而言,在程序法维度,检察机关要主动调查企业实际状况,评估刑事司法程序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同时积极开展释法说理,利用检察建议等形式督促企业完善合规制度,开展合规培训,努力完善公司的结构性治理,在企业认罪认罚后,检察机关可作出不起诉或缓起诉决定;在实体法维度,法院在审判阶段对企业进行量刑时,应酌情予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从应然角度来看,这种酌定量刑情节应当上升为法定量刑情节。总之,刑事合规是通过法治为优化营商环境保驾护航,旨在将刑事手段对企业的不利影响降到最低,是“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理念在刑事法领域纵深发展的理论和实践契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事合规系统论 合规义务 引证罪状 合作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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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德国法律实践中刑事合规措施的意义——一个概览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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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唐志威(译) 《法治现代化研究》 2023年第3期77-86,共10页
“合规”概念在德国法上虽无法律定义,但在实践中却已经十分成熟普遍。在德国实践中,刑事合规不仅涉及预防单位组织体实施犯罪,还致力于避免无端的犯罪怀疑以及最小化企业和管理层所可能面临的制裁。从德国合规实践的历史发展上看,合规... “合规”概念在德国法上虽无法律定义,但在实践中却已经十分成熟普遍。在德国实践中,刑事合规不仅涉及预防单位组织体实施犯罪,还致力于避免无端的犯罪怀疑以及最小化企业和管理层所可能面临的制裁。从德国合规实践的历史发展上看,合规反映了私有化与被规范的自我规制的一般趋势。在德国法上,企业的合规措施可以在构成要件和制裁两个层面对企业及相关自然人产生影响。就此而言,在刑罚与罚款裁量的框架内可以考虑行为主体在实施犯罪行为前与实施犯罪行为后的合规努力,并产生减轻处罚的效果;在个别情况下,甚至可以考虑中止相应的(刑事)程序。然而,由于没有关于刑事合规后果的明确法律规定,实践中也存在司法裁量空间过大、司法判例缺少可预见性等弊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事合规 自我规制 合规义务 企业犯罪 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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