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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第1条第6款第1项适用于恐怖主义行为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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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谈晨逸 《刑法论丛》 2022年第4期468-497,共30页
伴随着恐怖分子伪装为难民在接收国发动恐怖袭击的数量增多,国际社会出现了基于《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第1条第6款第1项拒绝给予参与恐怖活动人员难民地位的实践.但是,由于恐怖主义行为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且严重程度也不尽相同,因此,... 伴随着恐怖分子伪装为难民在接收国发动恐怖袭击的数量增多,国际社会出现了基于《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第1条第6款第1项拒绝给予参与恐怖活动人员难民地位的实践.但是,由于恐怖主义行为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且严重程度也不尽相同,因此,不宜将所有恐怖主义行为一并视为构成该条款下的严重犯罪,而应对每起涉及恐怖主义的难民申请进行个案分析.在解释战争罪、危害人类罪和破坏和平罪时,国家应根据国际法的动态发展,以有关国际条约和司法实践为依据进行严格解释,进而判断所涉恐怖主义行为是否构成这些罪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 恐怖主义行为 战争罪 危害人类罪 破坏和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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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政府南京审判中的A级罪行管辖权初探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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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玉蕙 《南京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12期173-182,共10页
一般认为,抗战胜利后由各同盟国自行设立的BC级战犯法庭仅负责审理普通战争罪和危害人类罪两项罪名,反和平罪(A级罪行)专由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审理。而国民政府南京审判中也出现了若干例相当于反和平罪的指控。尽管他们所占比例较小,但最... 一般认为,抗战胜利后由各同盟国自行设立的BC级战犯法庭仅负责审理普通战争罪和危害人类罪两项罪名,反和平罪(A级罪行)专由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审理。而国民政府南京审判中也出现了若干例相当于反和平罪的指控。尽管他们所占比例较小,但最终量刑却重至死刑。通过还原南京审判的起诉及审理情况并分析法庭对A级罪行的管辖权问题,可以看到当时的中国政府已经认识到在本国的对日战犯审判中以这一罪名提出起诉和审理的可行性与正当性。而在罪行的认定和量刑上,法庭的尺度则与东京的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保持了一致,这也体现了同盟国家对这一罪行在司法量裁上的共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日本战犯 反和平罪 南京审判 管辖权 东京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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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东京审判中的破坏和平罪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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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薛茹 《国际法研究》 2016年第3期102-116,共15页
破坏和平罪的认定是东京审判的焦点问题。至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时,国际法上国家侵略行为的责任认定经历了从强调国家责任向区分个人责任与国家责任的演变过程。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对日本战犯的破坏和平罪具有无可辩驳的管辖权。远东国际... 破坏和平罪的认定是东京审判的焦点问题。至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时,国际法上国家侵略行为的责任认定经历了从强调国家责任向区分个人责任与国家责任的演变过程。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对日本战犯的破坏和平罪具有无可辩驳的管辖权。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从背景要件、行为要件和心理要件方面完整论证了日本战犯犯下的破坏和平罪。东京审判对破坏和平罪的论证和认定推动了国际刑法的发展,也对维护世界和平产生了积极影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破坏和平罪 侵略 东京审判 管辖 犯罪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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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规定国际犯罪的立法模式探讨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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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卢有学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2期108-112,共5页
国际犯罪分为"国际核心罪行"与"一般国际犯罪",它们源于习惯国际法或者条约国际法,但都被国际公约明确规定。我国缔结、加入了大量规定有国际犯罪的国际公约,而这些公约都要求缔约国通过国内立法对国际犯罪加以规... 国际犯罪分为"国际核心罪行"与"一般国际犯罪",它们源于习惯国际法或者条约国际法,但都被国际公约明确规定。我国缔结、加入了大量规定有国际犯罪的国际公约,而这些公约都要求缔约国通过国内立法对国际犯罪加以规定。因此,在我国全面或者大部分地规定国际犯罪,既是作为条约缔约国的义务,也是防止、有效惩治国际犯罪所必需的措施。鉴于我国的刑事立法特点,我们宜在刑法典中统一规定国际犯罪。即在修改刑法第9条、增加其对国际公约适用灵活性的同时,我们可以将一般国际犯罪根据其侵犯的客体规定于现有各章中,并新增一章"危害人类和平与安全罪"来规定战争罪、种族灭绝和危害人类罪这些国际核心罪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际犯罪 国际核心罪行 一般国际犯罪 立法模式 危害人类和平与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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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京审判侵略战争责任追究中的制度逻辑--以荒木贞夫审判为中心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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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邹皓丹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8期27-40,共14页
根据东京审判文献资料,在追究荒木贞夫是否在扩大"九一八"事变中负有侵略战争责任时,为了弥补证据证明力的不足,被告、检方、辩方各自以明治宪法体制的不同面相作为逻辑前提进行立论,进而得出了有关侵占东北四省责任归属的不... 根据东京审判文献资料,在追究荒木贞夫是否在扩大"九一八"事变中负有侵略战争责任时,为了弥补证据证明力的不足,被告、检方、辩方各自以明治宪法体制的不同面相作为逻辑前提进行立论,进而得出了有关侵占东北四省责任归属的不同结论。被告荒木试图将枢密院紧急会议的国家意志最高决策权作为论证集体责任的前提,认为应该由内阁和枢密院承担集体责任。检方的立论逻辑着眼于枢密院免责基础上的军部专制,据此起诉荒木贞夫的个人责任。辩方的立证脉络建立在国务大臣单独辅弼原则基础上,认为荒木的行为是遵循外务省外交方针的结果。造成这一局面的原因在于认定"反和平罪"司法实践中的需要,制度逻辑可以视为从追究国家责任过渡到个人刑事责任的桥梁。第二,源于东京审判面临证据文献缺乏的困境,制度逻辑有助于检方在起诉中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第三,源于明治宪法体制的复杂性,它为三方从制度的不同面相出发进行立证提供了便利条件。荒木的案例表明,审判各方对明治宪政体制制度性因素的认识对于理解东京审判所具有的重要价值。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荒木贞夫 “九一八”事变 侵略战争责任 反和平罪 明治宪法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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