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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网络黑灰产刑法规制实证研究
被引量: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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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皮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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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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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1期18-40,共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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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网络犯罪共犯研究”(GJ2020WLB08)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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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网络黑灰产活动通常指称具有一定独立性、常业性的非法牟利型网络违法犯罪。利用对传统犯罪立法进行合理扩张解释的方法,能解决相当多网络黑灰产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但也不应过度依赖扩张解释方法,对相关构成要件的解释应在合理限度内。当传统犯罪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不能规制网络黑灰产犯罪时,可以按手段行为入罪,适用侵犯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或妨害信息网络管理秩序相关罪名,后者对惩治新型网络黑灰产犯罪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侵犯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立法有不足之处,司法实践中存在泛化适用问题。妨害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秩序犯罪是具有积量构罪构造的独立犯罪,不应以共犯或预备犯的构成条件来限制其适用。同时,为了避免司法实践中对其泛化适用,对相关构成要件的解释应当限制在合理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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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网络黑灰产
合理扩张解释
手段行为
积量构罪
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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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Cyber Underground Industrial Activity
Reasonable Extensive Interpretation
Methods and Actions
crime with accumulating harm
Empirical Stu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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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4.3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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