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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司法解释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不法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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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铭川 《法治社会》 2024年第5期82-96,共15页
虽然《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规定为目的犯,但目的犯说本质上不符合增值税基本原理,忽略了中间商并非纳税义务人、中间商侵吞截留所代收的税款在性质上是侵占而不是诈骗等理论。... 虽然《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规定为目的犯,但目的犯说本质上不符合增值税基本原理,忽略了中间商并非纳税义务人、中间商侵吞截留所代收的税款在性质上是侵占而不是诈骗等理论。将本罪解释为由虚开行为和抵扣行为共同组成的复行为犯也不妥。本罪是抽象危险犯,只要实施了虚开行为即应定罪,不能以任何理由出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增值税 虚开 抽象危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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