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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情形下“卖房骗款”行为的定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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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余思博 《司法警官职业教育研究》 2024年第2期60-66,共7页
表见代理情形下的卖房骗款行为虽具备“骗”的外观,但基于“表见代理是否影响刑事犯罪认定”这一问题的论争,司法实践中存在职务侵占罪与合同诈骗罪两种立场。消解实践冲突的关键在于:确定法秩序在违法性与法律效果层面的统一,通过民事... 表见代理情形下的卖房骗款行为虽具备“骗”的外观,但基于“表见代理是否影响刑事犯罪认定”这一问题的论争,司法实践中存在职务侵占罪与合同诈骗罪两种立场。消解实践冲突的关键在于:确定法秩序在违法性与法律效果层面的统一,通过民事规范确定此类案件中被代理人的实质被害人地位,肯定被代理人对购房者应收房款的观念占有,锚定行为人破坏被代理人对购房者债权观念占有这一事实,以职务侵占罪或盗窃罪实现此类案件在法秩序范围内的和谐统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表见代理 法秩序统一 职务侵占罪 合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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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法益观的重塑——以信赖利益的刑法保护为出发点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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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若思 《法制与社会发展》 北大核心 2023年第2期157-177,共21页
将信赖利益作为风险刑法理论与风险社会理论之间的连接点,是刑法理论主动应对风险社会的表现。可将我国《刑法》中的职务侵占罪保护的法益解读为“财产+信赖”型复合法益。以信赖利益重塑职务侵占罪的法益观,有助于解释职务侵占罪刑罚... 将信赖利益作为风险刑法理论与风险社会理论之间的连接点,是刑法理论主动应对风险社会的表现。可将我国《刑法》中的职务侵占罪保护的法益解读为“财产+信赖”型复合法益。以信赖利益重塑职务侵占罪的法益观,有助于解释职务侵占罪刑罚设置的合理性及解决本罪在司法认定上的疑难。基于“财产+信赖”型复合法益观,职务侵占行为的手段是复数的,职务侵占罪的刑罚设置具备合理性,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之间不存在法条竞合关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指行为人利用非公有制单位给予自己的信赖,这里的职务既不具备管理性,也不具备持续性。相比于单一法益观和“财产+公权力”型复合法益观,“财产+信赖”型复合法益观具有实践上和理论上的优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职务侵占罪 职务上的便利 信赖利益 风险社会 盗窃罪
原文传递
国有企业中职务侵占罪司法适用乱象的辨正与原因探析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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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龚红卫 《北京警察学院学报》 2020年第1期20-28,共9页
国有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据为己有的行为,在某些情况下成立职务侵占罪而不是贪污罪是有理论和现实依据的。职务侵占罪有别于贪污罪,主要在于其客体是财产权利和基于职务关系而形成的信任关系;主体是公司企业中... 国有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据为己有的行为,在某些情况下成立职务侵占罪而不是贪污罪是有理论和现实依据的。职务侵占罪有别于贪污罪,主要在于其客体是财产权利和基于职务关系而形成的信任关系;主体是公司企业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如何界定刑法上的国有企业和国家工作人员等关键概念,需要考察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人事任免制度的变迁以及产权观念的发展过程。为了避免司法适用中出现对关键概念认定的标准不一,也是为了更好地促进刑法与监察法、行政法、企业法之间的衔接,有必要在刑法中借鉴《监察法》中以国家公职人员取代国家工作人员这一概念的做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职务侵占罪 国家工作人员 国家公职人员 产权保护 信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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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员窃占邮包案的法教义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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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洁 杨琛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 2021年第9期50-55,共6页
围绕“成都顺丰快递分拣员杨某窃取邮包案”的争议焦点,对职务侵占罪的诸要件进行法教义学分析。“利用职务便利”应诠释为行为人因职权或被授权而对单位财物具有管理性权限;职务侵占罪应以侵占罪为参照系,故行为方式仅为侵占;工作人员... 围绕“成都顺丰快递分拣员杨某窃取邮包案”的争议焦点,对职务侵占罪的诸要件进行法教义学分析。“利用职务便利”应诠释为行为人因职权或被授权而对单位财物具有管理性权限;职务侵占罪应以侵占罪为参照系,故行为方式仅为侵占;工作人员是否对本单位财物形成占有,应结合客观支配事实、占有意思以及社会规范评价进行综合判断。综上,职务侵占罪的定型性即为:行为人依职权或授权而对公司财物具有控制、支配的管理性权限,基于此对公司财物形成实际意义上的占有,从而利用占有的便利条件实施侵占行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职务侵占罪 利用职务便利 行为方式 占有 本单位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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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客观要件争议问题研究 被引量: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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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光权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7期49-56,共8页
职务侵占罪是身份犯,其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不是公司、企业内部的正式职工,不在公司、企业职工名册上的人员,也能成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司法实务中,公司、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以及虽无公司、企业人员身份... 职务侵占罪是身份犯,其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不是公司、企业内部的正式职工,不在公司、企业职工名册上的人员,也能成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司法实务中,公司、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以及虽无公司、企业人员身份但实际承担了公司、企业管理职责的人员都能够成立本罪。职务侵占罪客观要件中"利用职务便利"的实质是行为人根据其工作职责能够占有、控制本单位财物,仅仅短时间内"握有"单位财物,或者是财物仅仅从行为人手中"过一下",而对该财物并无占有、处分权限的,不属于本罪的"利用职务便利",这种被告人可能构成盗窃罪。职务侵占罪的行为对象不应包括股权,股权是财产性利益,其不是"本单位财物",而是归属于特定股东即出资者个人的财产权益。有关部门关于非法占有他人股权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的意见法律位阶较低,不属于司法解释,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对侵占其他股东股权(而非本单位财物)的行为如果确有定罪必要的,也应由被害股东根据我国《刑法》第270条的规定以(普通)侵占罪提起自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职务侵占罪 犯罪主体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侵占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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