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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控辩关系的三种样态
被引量: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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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奋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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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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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外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3期726-743,共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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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项目编号:16JJD820016)
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持续支持项目(项目编号:14XNJ003)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项目编号:GJ2016B18)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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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随着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推进,控辩关系将逐渐呈现出三种阶段性的样态。在当下中国的刑事司法语境下,控辩双方的平等对抗只能适用于审判阶段,由此形成了"对抗主导型"的审中样态。而在进入审判前,由于作为控方的检察机关享有批准逮捕、审查起诉等带有司法属性的权能,辩方通常只能与其形成交涉关系,即通过有效的信息沟通,以说服其接受并作出有利于己方的决定,由此形成了"交涉主导型"的审前样态。而在审判终结后,一旦发现已经生效的裁判存在错误,控辩之间的互动机制便会被重新激活,由此形成了"协作主导型"的审后样态。控辩关系的三种样态各有其形成原因及运作机理,也都有独特的存续时空。通过研究控辩关系的这些复杂样态,可以为未来的中国刑事诉讼制度勾勒出新的图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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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控辩关系
交涉主导型
对抗主导型
协作主导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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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The Prosecution-defense Relation
Communication-dominated model
Contention-domi-nated model
cooperation-dominated mod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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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5.2
[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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