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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之证成——以部分不能为切入点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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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谢德良 《南大法学》 CSSCI 2022年第2期123-138,共16页
《民法典》第580条第1款具有消灭履行不能之债务的效力,故在逻辑上,全部不能难以形成合同僵局,履行不能意义上的僵局主要存在于部分不能。传统民法无法圆满解决部分不能中债务人所面临的困境,因此第580条第2款的引入有其必要。尽管从结... 《民法典》第580条第1款具有消灭履行不能之债务的效力,故在逻辑上,全部不能难以形成合同僵局,履行不能意义上的僵局主要存在于部分不能。传统民法无法圆满解决部分不能中债务人所面临的困境,因此第580条第2款的引入有其必要。尽管从结果上看,该款赋予了违约的债务人主动消灭合同的权利,但这一赋权可以通过对待给付义务的条件牵连性得以正当化。该款“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要件的介入,使得部分不能亦具有消灭整个合同的效力。在内涵界定上,由于所欲实现的功能不同,这一要件不能理所当然地与法定解除(第563条第1款)中的“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相等同。虽然第580条第2款在理论上无可指摘,但其裁判说明该款在实践中面临巨大的滥用风险,应予注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同僵局 违约方解除权 履行不能 部分不能 《民法典》第58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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