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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的性质与实现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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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滕佳一 《中国不动产法研究》 2021年第1期243-262,共20页
债权性质的土地经营权作为担保客体用于“融资担保”,应为债权质权而非权利抵押权。在农地二元承包体制下,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9条的“三权分置”仅适用于家庭承包场合。解释上,农户以家庭承包获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虽属用益物权,但... 债权性质的土地经营权作为担保客体用于“融资担保”,应为债权质权而非权利抵押权。在农地二元承包体制下,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9条的“三权分置”仅适用于家庭承包场合。解释上,农户以家庭承包获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虽属用益物权,但不得用于抵押。承包方以其他方式承包获得的权利非土地经营权,而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可用于抵押。农户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农地融资,基于土地经营权质押的特殊性,在质权实现时,不能完全适用《民法典》物权编第436条动产质权的规则,无法适用折价方式,其优先受偿者实质上指向土地经营权的变价款或出质人在承包地上的(可能)收益。在对第三人效力上应适用债权让与规则,并以通知债务人为对抗要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土地经营权 质押 抵押权 承包地“三权分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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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村耕地三权分置理论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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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天姿 《上海经济研究》 北大核心 2023年第7期16-25,共10页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锚定建设农业强国目标,坚持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形成了具有独特内涵结构、生成逻辑与原创性贡献的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理论。新时代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理论因循“往哪改、改...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锚定建设农业强国目标,坚持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形成了具有独特内涵结构、生成逻辑与原创性贡献的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理论。新时代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理论因循“往哪改、改什么、谁来改、怎么改”的思维逻辑,构建了以“道路方向论、中心任务论、主体作用论、策略方式论”为内涵的农村土地制度现代化的理论体系。它是“中国式农业农村现代化进程中的国情与农情”的现实情境、“人地分离与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矛盾演化”的客观规律、“国家、集体与农民利益协调与联动发展”的价值目标综合集成的结果。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理论在土地适度规模经营、中国特色小农与农业现代化衔接、土地经营权有序资本化、构筑国家集体个人联动发展的“真实共同体”等方面为中国式农业农村现代化的理论和实践作出了重大原创性贡献,开辟了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新境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三权分置” 中国式农业农村现代化 土地规模经营 乡村振兴 共同富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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