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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个税改革中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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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汪伟韬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 2017年第6期102-106,共5页
个税改革正如火如荼进行中,以分类和综合的混合所得税制替代单纯的分类所得税制已成定局,而纳税单位的选择仍处于争论中。家庭纳税模式相比个人纳税模式更能凸显税收公平,更具人文关怀,是建立现代化财政税收体制的应有选择。但当前... 个税改革正如火如荼进行中,以分类和综合的混合所得税制替代单纯的分类所得税制已成定局,而纳税单位的选择仍处于争论中。家庭纳税模式相比个人纳税模式更能凸显税收公平,更具人文关怀,是建立现代化财政税收体制的应有选择。但当前仍存在诸多困境,家庭概念难以界定、税收征管技术存在障碍和纳税人意识淡薄等因素阻碍家庭纳税模式的实现。为尽快推动家庭纳税模式,建议确立以婚姻关系为主导的家庭概念,加快推动“互联网+税务”平台建设,建立以纳税人利益为中心的家庭申报纳税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所得税 家庭纳税模式 征管技术 纳税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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