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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罗门国王困境模型”与知识产权确权——基于简化Moore机制的实验研究
1
作者
武志伟
王慧颖
《南大商学评论》
2021年第2期123-137,共15页
本文将Moore机制简化为阶段较少的包含参与费用的双边博弈问题,从实验经济学视角探究了该机制能否以较高的效率将"所罗门国王困境"模型中的不可分割的私人物品分配给最高估值者。本文得出以下主要结论:对于解决"所罗门问...
本文将Moore机制简化为阶段较少的包含参与费用的双边博弈问题,从实验经济学视角探究了该机制能否以较高的效率将"所罗门国王困境"模型中的不可分割的私人物品分配给最高估值者。本文得出以下主要结论:对于解决"所罗门问题",Moore机制在不同信息条件下均表现出了很高的分配效率;玩家个人的风险偏好程度和行为惯性对其错误决策概率有一定影响;高估价者先手的博弈次序有利于提高分配效率;经验对于提高被试尤其是低估值者的正确决策率有显著促进作用。Moore机制有助于在长期实行中提高知识产权确权效率,可以作为确权机制设计的理论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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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知识产权确权
所罗门国王困境
Moore机制
原文传递
论我国知识产权确权与保护冲突规范的不足与完善
2
作者
马忠法
许子昀
《电子知识产权》
2024年第4期17-29,共13页
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在内的许多国家或地区的冲突法都将“被请求保护地”作为确定涉外知识产权确权和保护案件准据法的重要连接点。“被请求保护地”的法律概念早见于《伯尔尼公约》第5条中“被要求给予保护...
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在内的许多国家或地区的冲突法都将“被请求保护地”作为确定涉外知识产权确权和保护案件准据法的重要连接点。“被请求保护地”的法律概念早见于《伯尔尼公约》第5条中“被要求给予保护的国家”的表达,其后续发展与涉外知识产权案件的本质特征紧密相关,应被释义为“原告诉请保护之知识产权有效地”或“双方讼争的知识产权有效地”,且被请求保护地法只在特定情形下才与权利登记地法、法院地法或侵权行为地法重合,但是“被请求保护地”与这些连接点具有完全不同的法律意义。在司法实践中,对“被请求保护地”的认定存在逻辑错误的情况较为常见,且“被请求保护地”目前已被特定化。此外,《法律适用法》第50条的适用顺序仍然存在不明确性,并且规则的公平性存疑。因此需要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来明确“被请求保护地”的释义和认定标准,将其与类似的连接点进行明确区分,以增加司法实践的确定性。此外,还需要明确《法律适用法》第50条中有限意思自治原则和被请求保护地法的适用顺序以及第50条和第44条的适用顺序,以进一步化解第50条存在的公平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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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涉外知识产权民事纠纷
知识产权确权与保护
被请求保护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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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所罗门国王困境模型”与知识产权确权——基于简化Moore机制的实验研究
1
作者
武志伟
王慧颖
机构
南京大学经济学系
出处
《南大商学评论》
2021年第2期123-137,共15页
基金
教育部创新团队发展计划滚动支持项目(IRT_17R52)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71673132)
文摘
本文将Moore机制简化为阶段较少的包含参与费用的双边博弈问题,从实验经济学视角探究了该机制能否以较高的效率将"所罗门国王困境"模型中的不可分割的私人物品分配给最高估值者。本文得出以下主要结论:对于解决"所罗门问题",Moore机制在不同信息条件下均表现出了很高的分配效率;玩家个人的风险偏好程度和行为惯性对其错误决策概率有一定影响;高估价者先手的博弈次序有利于提高分配效率;经验对于提高被试尤其是低估值者的正确决策率有显著促进作用。Moore机制有助于在长期实行中提高知识产权确权效率,可以作为确权机制设计的理论依据之一。
关键词
知识产权确权
所罗门国王困境
Moore机制
Keywords
confirma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King
Solomon's
Dilemma
Moore
Mechanism
分类号
F204 [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F224.32
原文传递
题名
论我国知识产权确权与保护冲突规范的不足与完善
2
作者
马忠法
许子昀
机构
复旦大学法学院
出处
《电子知识产权》
2024年第4期17-29,共13页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项目编号:18ZDA153)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人文社科重大项目(项目编号:201901-07-00-07-E00077)的阶段性成果。
文摘
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在内的许多国家或地区的冲突法都将“被请求保护地”作为确定涉外知识产权确权和保护案件准据法的重要连接点。“被请求保护地”的法律概念早见于《伯尔尼公约》第5条中“被要求给予保护的国家”的表达,其后续发展与涉外知识产权案件的本质特征紧密相关,应被释义为“原告诉请保护之知识产权有效地”或“双方讼争的知识产权有效地”,且被请求保护地法只在特定情形下才与权利登记地法、法院地法或侵权行为地法重合,但是“被请求保护地”与这些连接点具有完全不同的法律意义。在司法实践中,对“被请求保护地”的认定存在逻辑错误的情况较为常见,且“被请求保护地”目前已被特定化。此外,《法律适用法》第50条的适用顺序仍然存在不明确性,并且规则的公平性存疑。因此需要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来明确“被请求保护地”的释义和认定标准,将其与类似的连接点进行明确区分,以增加司法实践的确定性。此外,还需要明确《法律适用法》第50条中有限意思自治原则和被请求保护地法的适用顺序以及第50条和第44条的适用顺序,以进一步化解第50条存在的公平性问题。
关键词
涉外知识产权民事纠纷
知识产权确权与保护
被请求保护地
Keywords
intellectual property
Disputes
With
Foreign
Elements
confirmation
and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Lex
Loci
Protectionis
分类号
D997.1 [政治法律—国际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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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操作
1
“所罗门国王困境模型”与知识产权确权——基于简化Moore机制的实验研究
武志伟
王慧颖
《南大商学评论》
2021
0
原文传递
2
论我国知识产权确权与保护冲突规范的不足与完善
马忠法
许子昀
《电子知识产权》
2024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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