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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中的损害认定及量化 被引量: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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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静 《法学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4期156-167,共12页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中,环境媒介的流动性给损害事实的认定带来了挑战,并导致实践中出现了通过行为违法性推定损害事实的倾向,但这一推定并无诉讼法之依据,也与环境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设立的目的相左。从平衡行为...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中,环境媒介的流动性给损害事实的认定带来了挑战,并导致实践中出现了通过行为违法性推定损害事实的倾向,但这一推定并无诉讼法之依据,也与环境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设立的目的相左。从平衡行为自由与环境保护、保障成本效益的角度出发,应确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适用门槛,以指导损害事实的证明。在损害量化中,则应明确可赔偿的范围,各部分的关系及评估方法使用的优先次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损害推定 认定标准 量化 评估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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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赔偿机制的法律构造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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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璐 《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3年第2期132-141,共10页
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损害的三个基本方面构成:民事主体、自然资源资产权益、不利益影响,决定了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赔偿机制构建的基本法律逻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赔偿“同质化”假象的客观存在,使全... 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损害的三个基本方面构成:民事主体、自然资源资产权益、不利益影响,决定了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赔偿机制构建的基本法律逻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赔偿“同质化”假象的客观存在,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赔偿机制构建面临根本性挑战。事实上,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赔偿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在请求权基础、索赔主体定位、赔偿侧重点等方面存在系统性本质差异,充分体现了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赔偿机制的独立定位。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赔偿的实际展开,应以基于委托代理而实际行使所有权的主体作为损害索赔主体,损害赔偿范围应包括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自身承载的财产价值损失和资产增值收益损失两个方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全民所有 自然资源资产 资产损害赔偿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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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林业碳汇司法适用的实践检视与制度完善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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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林禹岐 吴昂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CSCD 北大核心 2023年第12期71-82,共12页
实现碳达峰目标和碳中和愿景一方面需要控制碳排放,另一方面需要增加碳汇。当前在林业资源遭受破坏的刑事案件中,部分地方人民法院积极发挥司法能动性,在裁判中创新,将认购林业碳汇作为一种新的“替代性修复方式”予以适用,并联合相关... 实现碳达峰目标和碳中和愿景一方面需要控制碳排放,另一方面需要增加碳汇。当前在林业资源遭受破坏的刑事案件中,部分地方人民法院积极发挥司法能动性,在裁判中创新,将认购林业碳汇作为一种新的“替代性修复方式”予以适用,并联合相关部门制定了认购林业碳汇指导办法,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也通过发布司法解释的形式,对认购林业碳汇这一司法创新作出了回应。这些规范性文件的发布,为生态环境破坏责任人通过认购林业碳汇修复受损林业生态环境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但综合目前已有的裁判文书和公开资料来看,地方法院在适用认购林业碳汇这一新型“替代性修复方式”的过程中存在功能定位模糊、适用范围不清、适用顺位不明、认购项目混乱、碳汇损失评估欠缺规范等制度方面的问题。需从林业碳汇基本概念、生态环境损害救济原理、林业碳汇项目额外性标准和适度能动司法理念等4个方面对认购林业碳汇实践进行检视,从而明确认购林业碳汇能够有条件地赔偿生态环境期间服务功能损失的功能定位;明确作为认购林业碳汇对象的碳汇项目必须属于林业碳汇项目,且具有额外的项目增汇量,同时必须具有可交易性;明确认购林业碳汇必须在规则制度的设计上契合适度能动的司法理念。鉴于此,为了规范认购林业碳汇的司法适用,需要完善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则和制度:一是需明确认购林业碳汇的适用范围;二是需清晰认购林业碳汇的适用顺位;三是需完善相应的鉴定评估机制,并适当引入社会参与;四是需规范林业碳汇的认购对象和方式,以加强与碳汇交易市场的衔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碳中和 认购 林业碳汇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能动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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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解决引入仲裁制度的构想
4
作者 谢忠洲 郭海蓝 《四川警察学院学报》 2023年第4期1-8,共8页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解决制度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该制度的实施对落实“污染者付费、损害者担责”原则具有重要意义。自《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实施以来,生态损害赔偿制度已经逐步完善。但是,仅依赖以磋商和诉讼为基...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解决制度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该制度的实施对落实“污染者付费、损害者担责”原则具有重要意义。自《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实施以来,生态损害赔偿制度已经逐步完善。但是,仅依赖以磋商和诉讼为基础建构的二元纠纷解决制度难以满足不同类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的需要,并且该制度用于办理标的额较小、事实理由比较单一的案件也有浪费司法资源之弊。因此,应以《仲裁法》修订为契机,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仲裁解决制度,为后续强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提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效率提供制度支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仲裁解决制度 仲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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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中政府的角色定位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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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韩翠平 李红梅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年第3期63-69,共7页
政府作为赔偿权利人是实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逻辑起点,法律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政府的角色定位为民事主体,但索赔过程中政府行政主体身份一直存在,导致政府行政和民事双重主体角色的转换在一定程度上对制度的改革发展造成诸如行政权与... 政府作为赔偿权利人是实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逻辑起点,法律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政府的角色定位为民事主体,但索赔过程中政府行政主体身份一直存在,导致政府行政和民事双重主体角色的转换在一定程度上对制度的改革发展造成诸如行政权与司法权混淆、生态环境利益与其他利益难以均衡以及损害司法公平审判精神等实践错位。政府基于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理论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是环境行政执法的继续与补充。以“协商行政说”为出发点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中政府角色定位进行理性思考,发现不仅需要赋予政府责令赔偿生态环境损害的职能、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监督机制,还需法院依职权能动中立,调整当事人双方不平衡的程序主体状态以保障审判公平,唯有此才能促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不断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损害赔偿 政府角色 法律定位 实践错位 协商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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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政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 被引量:2
6
作者 刘倩 《中国环境管理》 2018年第1期65-69,共5页
政府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理论基础是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的实质是政府作为公共环境的管理者和控制者对维护公共环境利益所负担的安全保障义务。根据政府的环境安全保障义务,政府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应以... 政府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理论基础是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的实质是政府作为公共环境的管理者和控制者对维护公共环境利益所负担的安全保障义务。根据政府的环境安全保障义务,政府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应以过错推定为归责原则,责任构成的核心是政府负有其职责范围内特定的环境安全保障义务,因未尽环境安全保障义务间接引发生态环境损害。由于政府未尽环境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并非直接也并不必然导致生态环境损害,所以政府一般仅根据自身行为的可责性及其程度对生态环境损害承担补充性的赔偿责任,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政府不负有特定环境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下政府不承担赔偿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质量 安全保障义务 政府责任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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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生态损害赔偿磋商协议司法确认制度 被引量:1
7
作者 辛苗苗 《广东开放大学学报》 2020年第6期32-36,共5页
2019年颁布的《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正式确立了生态损害赔偿磋商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但由于条文规定过于原则,未对司法确认程序进行细化,将导致制度不具操作性。故应在现行民事司法确认制度的基础上,根据磋... 2019年颁布的《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正式确立了生态损害赔偿磋商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但由于条文规定过于原则,未对司法确认程序进行细化,将导致制度不具操作性。故应在现行民事司法确认制度的基础上,根据磋商协议的特点对司法确认程序进行细化。当事人申请确认应提交磋商协议、环境损害调查评估报告、损害事实认定证据等重要材料;法院应对协议的合法性、自愿性、可执行性等进行实质审查;并在30日期限内予以审结,有特殊情况可申请延长;法院对协议不予确认时,赔偿权利人应直接向法院提起生态环境赔偿诉讼。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损害赔偿 磋商协议 司法确认 审查要件 审查期限 不予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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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里木河流域荒漠化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模式
8
作者 颜华茹 王让会 +3 位作者 宁虎森 彭擎 周露 李成 《水土保持通报》 CSCD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期262-268,共7页
[目的]评估塔里木河干流区域风蚀损害程度,并针对不同荒漠化地区的风蚀量,进行相应的经济赔偿计算,以期为解译塔里木河生态损害的信息及流域生态的恢复和改善提供相应参考.[方法]基于MOD13A1和MCD43A3数据,通过建立归一化植被指数(NDVI... [目的]评估塔里木河干流区域风蚀损害程度,并针对不同荒漠化地区的风蚀量,进行相应的经济赔偿计算,以期为解译塔里木河生态损害的信息及流域生态的恢复和改善提供相应参考.[方法]基于MOD13A1和MCD43A3数据,通过建立归一化植被指数(NDVI)和地表反照率(Albedo)的空间关系,构建荒漠化差值指数(DDI),并用土壤风蚀模型计算损害固沙量,再进行相应的风蚀损害赔偿计算.[结果]①2010-2015年,研究区荒漠化程度有了一定的改善,但也存在退化现象.②2010-2015年,研究区整体荒漠化状况有所缓解,中高等级的荒漠化土地面积出现不同程度的下降,主要发生“强度荒漠化”向“中度荒漠化”的转移.③2015年不同荒漠化土地的损害固沙量分别为:极度荒漠化地区4.49×105 t/a;强度荒漠化地区1.33×105 t/a;中度荒漠化地区3.72×104 t/a;轻度荒漠化地区2.04×104 t/a.[结论]2015年,塔里木干流生态损害总经济赔偿金额为3.23×106元人民币,符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塔里木河流域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荒漠化差值指数(DDI) 风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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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需要什么样的生态环境问责制度?——兼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中地方政府的两难困境 被引量:16
9
作者 张梓太 程飞鸿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4期2-17,共16页
我国的生态环境问责制度是一项以党内法规和生态环境政策为规范基础,并以《环保督察规定》、环保督察制度和问责依据为主体构成的制度。在实践中,它也拥有着基层性、广泛性和严厉性三大特点。这样的属性和特点使得生态环境问责制度一方... 我国的生态环境问责制度是一项以党内法规和生态环境政策为规范基础,并以《环保督察规定》、环保督察制度和问责依据为主体构成的制度。在实践中,它也拥有着基层性、广泛性和严厉性三大特点。这样的属性和特点使得生态环境问责制度一方面对督促地方党委和政府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解决重大生态环境问题上大有裨益。但另一方面,也给地方政府带来了较大的政治压力,并继而影响到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实施。在这种压力的影响下,如何引导地方政府积极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就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问题。为此,我们首先需要构建生态环保领域干部容错机制,并实现生态环境问责制度法制化的改造,最后完成生态环境问责机制多元化的转变,以此赋予生态环境问责制度新的功能和使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问责 党政法治 中央环境保护督察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地方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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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竞合的第三重解法 被引量:16
10
作者 李树训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5期45-57,共13页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之间高度相似,本质上是一种竞合冲突。若一项制度不能有效与其他制度保持区分,终会沦为其他制度的一部分。面对这种竞合冲突,除"序位说""合并说"这种传统解题思路之外,尚有...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之间高度相似,本质上是一种竞合冲突。若一项制度不能有效与其他制度保持区分,终会沦为其他制度的一部分。面对这种竞合冲突,除"序位说""合并说"这种传统解题思路之外,尚有第三重解决方案,即"范围说"。其旨在:从量上,按照一定标准确立和扩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应然适用范围,摆脱包含与被包含关系的一般认知;从质上,注重彼此分工的确定性和关系的稳定性,防止相互任意扩张各管辖范围,从而最大限度地避免竞合冲突现象的发生。为此应坚持两项标准,分别为:为避免损害发生和防止损害后果扩大,行政机关已经采取合理处置措施的情形;影响国家环境政策明确需重点保护事项的情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序位说 合并说 范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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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法律属性的再识别——以协商行政理论为视角 被引量:5
11
作者 王莉 许微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23年第1期1-12,共12页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直接救济或者修复受到污染或破坏的生态环境,是实现二十大报告提出的“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的新型环境法律制度。磋商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前置程序,囿于现有法律及政策对磋商制度法律属性的...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直接救济或者修复受到污染或破坏的生态环境,是实现二十大报告提出的“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的新型环境法律制度。磋商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前置程序,囿于现有法律及政策对磋商制度法律属性的规范遗漏,磋商制度在实践中存在检察机关参与磋商的功能定位不统一、磋商程序的启动规则不同一、磋商协议是否公示各地方存在较大差异等诸多问题,学理上亦存在私法属性论和公法属性论单一解释路径下的二元分歧,无法完整勾勒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的全貌。协商行政理论主张公私法协力治理,通过平等协商手段实现环境行政目标,为磋商制度法律属性的再识别提供了全新且适当的研究视角和理论框架。基于协商行政理论的基本要旨,磋商制度的法律属性宜定性为以垂直关系为基础的平等协商制度,磋商行为是行政机关实现生态环境公共利益保护之公法义务的协商行政行为。磋商制度法律属性重新识别之下,磋商实践中的既存问题便可得以有效消解。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磋商制度 法律属性 协商行政 公私法协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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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探析——基于十大典型案件的考察 被引量:8
12
作者 韦超前 陈鑫 《环境与可持续发展》 2021年第2期134-137,共4页
本文以2020年生态环境部公布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十大典型案件为例,从磋商组织形式、公众参与和赔偿协议履行保障措施三大关键要素考察了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实行情况,发现磋商实例中存在磋商过程组织形式不统一、公众参与... 本文以2020年生态环境部公布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十大典型案件为例,从磋商组织形式、公众参与和赔偿协议履行保障措施三大关键要素考察了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实行情况,发现磋商实例中存在磋商过程组织形式不统一、公众参与缺失以及履行赔偿协议时司法确认存在不足等规范性问题,并据此提出了健全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的相关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磋商制度 典型案例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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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破坏责任及其入法路径 被引量:5
13
作者 梅宏 《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3期24-36,共13页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这一用语可以兼容“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为我国建立、完善环境责任制度铺就了民事基本法的基础。生态破坏责任兼具公法性质与私法性质。因其受害对象...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这一用语可以兼容“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为我国建立、完善环境责任制度铺就了民事基本法的基础。生态破坏责任兼具公法性质与私法性质。因其受害对象的特殊性、确定责任的复杂性、承担责任的迫切性与艰巨性,故以公法性质的责任为主要内容。其借助民事责任“外壳”的内容在民法典中有所规定,体现了环境时代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为接纳生态破坏责任所做的制度创新。其全面入法,还需要环境法针对生态破坏确立预防责任、监管责任、社会责任,实现环境法与民法的衔接与协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破坏责任 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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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与问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设计的两难选择 被引量:6
14
作者 张梓太 程飞鸿 《中国应用法学》 2019年第1期54-67,共14页
生态环境损害索赔制度和生态环境行政问责制度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一体两面,但是政府行政机关在选择索赔时存在两难困境,其中原因可以归结为生态环境行政问责具有基层效应、波及效应和严厉效应等三大特征。在暂时不能解决生态环境行政... 生态环境损害索赔制度和生态环境行政问责制度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一体两面,但是政府行政机关在选择索赔时存在两难困境,其中原因可以归结为生态环境行政问责具有基层效应、波及效应和严厉效应等三大特征。在暂时不能解决生态环境行政问责基层效应的前提下,应当采取依法问责化解波及效应、适度问责缓和严厉效应、完善问责推动积极索赔等措施,以应对波及效应和严厉效应,突破两难困境和健全问责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索赔 生态环境行政问责 两难选择进路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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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问题检视与体系重塑 被引量:6
15
作者 孙昭宇 《江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21年第5期56-67,共12页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在我国经历了从试点试行到全面推广的实践发展历程,其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也在不断丰富和完善。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过程中,索赔请求权基础、赔偿磋商性质辨识、赔偿磋商与赔偿诉讼的程序衔接、赔偿诉讼与环...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在我国经历了从试点试行到全面推广的实践发展历程,其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也在不断丰富和完善。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过程中,索赔请求权基础、赔偿磋商性质辨识、赔偿磋商与赔偿诉讼的程序衔接、赔偿诉讼与环境公益诉讼的关系协调等关键问题亟待明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发展与变革,既应注重实体层面的规则制订,也应重视程序方面的科学设计;既应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的自身建设,也应推动生态环境损害救济宏观体系的整体建构;既应关注内部控权机制的完善,也应关注外部监督机制的健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赔偿磋商 赔偿诉讼 体系重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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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替代性修复责任的适用困境与规范路径
16
作者 李毅 《东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2期175-185,共11页
作为直接修复无法实现情形下的一种补充性责任承担方式,替代性修复责任以贯彻“修复性司法理念”、救济受损害生态环境的服务功能为目的。近年来,虽然判决承担替代性修复责任的案件数量逐渐增加,但是囿于理论上与恢复原状混同、生态环... 作为直接修复无法实现情形下的一种补充性责任承担方式,替代性修复责任以贯彻“修复性司法理念”、救济受损害生态环境的服务功能为目的。近年来,虽然判决承担替代性修复责任的案件数量逐渐增加,但是囿于理论上与恢复原状混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体系化构建缺乏等原因,使得替代性修复责任在实践中存在适用泛化、与金钱赔偿的适用顺位不明、修复方案的内容精细度不足等困境。规范替代性修复责任的适用路径,要从适用基础、选择标准和技术方法三个方面合理限定替代性修复责任的适用边界;从内部视角与外部视角理顺替代性修复责任与金钱赔偿的适用顺位;从技术性与法律性角度凸显替代性修复方案的内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替代性修复责任 生态环境修复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金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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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确认制度的构建 被引量:2
17
作者 王灿发 王政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3年第5期83-94,共12页
现有制度体系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的执行保障依靠民事司法确认制度。生态环境利益的公益属性与民事权益的私益属性形成强烈反差,民事司法确认制度建构以私益为基础,难以满足生态环境利益救济的需要,基于现实需求,生态环境损害... 现有制度体系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的执行保障依靠民事司法确认制度。生态环境利益的公益属性与民事权益的私益属性形成强烈反差,民事司法确认制度建构以私益为基础,难以满足生态环境利益救济的需要,基于现实需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确认制度亟待建立。在制度构建过程中,要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确认制度与民事司法确认制度的差异,把握住生态环境利益的公益属性,将更好地实现受损生态环境利益的救济作为根本追求,以专业性为依托,从申请方式、管辖法院等五个维度完成制度核心的构建,进而保证受损生态环境利益救济的质量与效率。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司法确认 生态环境公益 制度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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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开采矿山案件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现状及案例实务研究
18
作者 张晴 王晴 吕俊岗 《中国司法鉴定》 2024年第3期15-22,共8页
近年来,非法开采矿山在一些地区屡禁不止,给国家资源和生态系统带来严重损害,为追究非法开采矿山违法者的环境损害修复赔偿责任,环境公益诉讼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在技术层面往往需要依托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进行确认。通过系统梳理非法... 近年来,非法开采矿山在一些地区屡禁不止,给国家资源和生态系统带来严重损害,为追究非法开采矿山违法者的环境损害修复赔偿责任,环境公益诉讼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在技术层面往往需要依托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进行确认。通过系统梳理非法开采矿山案件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现状,发现当前存在鉴定评估方法不统一、结果差异大等问题。以三个典型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案例为例,剖析主要区别在于基本恢复的界定、期间损害的确定方法、生态环境损害费用的计算方面存在差异。建议从统一司法鉴定标准、完善监督管理、加强能力建设三个方面,进一步完善环境损害鉴定,提升鉴定评估结果的公信力,保障办案标准统一,维护司法公正。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法开采矿山 环境损害鉴定评估 环境公益诉讼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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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逻辑重构--从“权利救济”到“义务证成”的嬗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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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小姣 《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101-110,共10页
当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主要是在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理论框架内进行设计,但在权利话语下,不仅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性质争议引发诉讼性质认定之困难,而且权利本质的个人性与生态环境的公共性相悖。为避免循此“权利救济”逻辑安排给环... 当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主要是在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理论框架内进行设计,但在权利话语下,不仅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性质争议引发诉讼性质认定之困难,而且权利本质的个人性与生态环境的公共性相悖。为避免循此“权利救济”逻辑安排给环境司法造成不可忽视的漏洞,有必要转向义务视角证成政府提起索赔的内在逻辑。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实质是政府履行环境保护义务的新方式。鉴于此,首要的是遵循行政优先原则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作为行政执法不能之兜底手段,在此基础上合理赋权和严格控权以保证赔偿磋商的公平公正,同时应完善问责机制以避免政府索赔角色的冲突,最后衔接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关联诉讼的关系,进而保障该制度的全面推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 环境保护义务 公法责任 行政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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