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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卫过当中的罪量要素——兼论“防卫过当民刑二元化”立法模式的法理依据 被引量: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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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璇 《政法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5期13-32,共20页
防卫过当条款中的"明显""重大"等罪量要素,是我国刑事立法的鲜明特色之一。从一般预防的必要性、司法证明的经济性以及刑事政策效果的合理性等多方面来看,防卫过当的民刑二元化以及防卫过当入罪标准超严格化的立法... 防卫过当条款中的"明显""重大"等罪量要素,是我国刑事立法的鲜明特色之一。从一般预防的必要性、司法证明的经济性以及刑事政策效果的合理性等多方面来看,防卫过当的民刑二元化以及防卫过当入罪标准超严格化的立法模式,具有内在的法理依据。关于防卫过当罪量要素的判断,应依次从三个层面展开:一是行为不法。所谓"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是指防卫手段的强度或者持续时间比单纯超过必要性边界更进一步地高出一个以上的级别。二是结果不法。无论是针对人身法益还是针对单纯财产法益的损害,都有可能成立"重大损害"。三是责任。慌乱、恐惧和激愤等情绪性出罪事由的免责根据,综合体现在选择合法行为的能力有所下降、一般和特别预防的必要性大幅降低以及不法的严重程度显著削弱三方面;无论弱势还是强势情绪均有免责之可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正当防卫 防卫过当 罪量要素 民刑关系 免责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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