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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检察官主体地位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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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谢鹏程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4期77-87,共11页
司法责任制改革与检察官主体地位的确立相辅相成,适格的责任主体是司法责任制实施的前提。从检察长办案责任制过渡到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必须从体制和机制上逐步确立检察官的主体地位,赋予其一定的办案决定权,承认其独立判断的职业特权,... 司法责任制改革与检察官主体地位的确立相辅相成,适格的责任主体是司法责任制实施的前提。从检察长办案责任制过渡到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必须从体制和机制上逐步确立检察官的主体地位,赋予其一定的办案决定权,承认其独立判断的职业特权,确认其代表检察院的法律资格。以办案数量为主、特色职能为辅来确定员额数量及其分配的标准逐渐成为员额制改革的发展趋势,这将从三个方面促成检察官主体地位的确立:以检察官独立判断为主、以检察委员会集体决策为辅,以检察官代表国家履职为主、以检察长管理检察工作为辅,以检察官独立办案为主、以业务部门负责人监督指导为辅。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主任检察官 办案责任制 检察长负责制 司法责任制 主体地位 员额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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