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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错误”作为再审事由不宜删除
被引量:
11
1
作者
汤维建
《法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6期157-162,178,共6页
管辖制度在民事诉讼法中的地位日益提高,2007年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将管辖错误作为再审事由加以规定,这是一大亮点。实践证明,此规定对于强化司法中的程序正义保障、克服地方保护主义、消弭争抢管辖等乱象,是价值的。现在理论上对此提出的...
管辖制度在民事诉讼法中的地位日益提高,2007年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将管辖错误作为再审事由加以规定,这是一大亮点。实践证明,此规定对于强化司法中的程序正义保障、克服地方保护主义、消弭争抢管辖等乱象,是价值的。现在理论上对此提出的种种质疑,如"救济足够论"、"无足轻重论"、"成本过高论"、"诉权滥用论"以及"形式标准不符论"等等,都是经不起推敲的,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改应当坚持这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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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管辖错误
再审事由
地方保护主义
程序正义
原文传递
题名
“管辖错误”作为再审事由不宜删除
被引量:
11
1
作者
汤维建
机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出处
《法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6期157-162,178,共6页
文摘
管辖制度在民事诉讼法中的地位日益提高,2007年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将管辖错误作为再审事由加以规定,这是一大亮点。实践证明,此规定对于强化司法中的程序正义保障、克服地方保护主义、消弭争抢管辖等乱象,是价值的。现在理论上对此提出的种种质疑,如"救济足够论"、"无足轻重论"、"成本过高论"、"诉权滥用论"以及"形式标准不符论"等等,都是经不起推敲的,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改应当坚持这一规定。
关键词
管辖错误
再审事由
地方保护主义
程序正义
Keywords
Jurisdictional
Error
cause
of
action
for
retrial
Local
Protectionism
Procedural
Justice
分类号
D925.1 [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原文传递
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操作
1
“管辖错误”作为再审事由不宜删除
汤维建
《法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11
11
原文传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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