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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保障义务的边界——以多伊奇教授对交往安全义务的类型论为视角
被引量:
7
1
作者
班天可
《中德法学论坛》
CSSCI
2017年第2期168-183,共16页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所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在实践中有泛化的倾向。通常认为,该条源于德国法上的交往安全义务,但这实际上是对德国法的误读。借助多伊奇教授对交往安全义务的类型论不难发现,我国的判例和立法长期将“法益保护型”...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所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在实践中有泛化的倾向。通常认为,该条源于德国法上的交往安全义务,但这实际上是对德国法的误读。借助多伊奇教授对交往安全义务的类型论不难发现,我国的判例和立法长期将“法益保护型”义务无限制地加诸于负有“危险源监控型”义务的主体身上。这是我国安全保障义务被泛化的症结所在。“法益保护型”和“危险源监控型”的区分是有益的分析视角,可用于解释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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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安全保障义务
交往安全义务
“法益保护型”
“危险源监控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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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安全保障义务的边界——以多伊奇教授对交往安全义务的类型论为视角
被引量:
7
1
作者
班天可
机构
复旦大学法学院
出处
《中德法学论坛》
CSSCI
2017年第2期168-183,共16页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风险社会理论视角下雇员损害赔偿责任的限制研究”(15CFX066)的成果
文摘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所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在实践中有泛化的倾向。通常认为,该条源于德国法上的交往安全义务,但这实际上是对德国法的误读。借助多伊奇教授对交往安全义务的类型论不难发现,我国的判例和立法长期将“法益保护型”义务无限制地加诸于负有“危险源监控型”义务的主体身上。这是我国安全保障义务被泛化的症结所在。“法益保护型”和“危险源监控型”的区分是有益的分析视角,可用于解释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
关键词
安全保障义务
交往安全义务
“法益保护型”
“危险源监控型”
Keywords
Sicherstellungspflicht
Verkehrssicherungsflicht
besch
ü
tergarant
berwachergarant
分类号
D92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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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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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引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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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安全保障义务的边界——以多伊奇教授对交往安全义务的类型论为视角
班天可
《中德法学论坛》
CSSCI
2017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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