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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涉数据竞争行为正当性的判定标准分析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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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沛昀
沈瞿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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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厦门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
中共福建省委党校、福建行政学院法学教研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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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电子知识产权》
2022年第1期44-58,共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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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数字经济背景下的竞争很大程度上依托于数据的积累和应用,而平台数据具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特点,在其商业模式的影响下,互联网平台经营者之间围绕数据的获取和使用等行为产生了利益冲突。由于我国尚未确立数据相关的权利,现有司法裁判中通常寻诸《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进行规制。虽然此举是目前相对可取的模式,但实务中的正当性判定仍存在利益分配不平衡的情况,同时,一般条款亦存在适用边界不明晰的问题。因此,需要对现有司法判定方式进行局部调整,将审视“搭便车”行为、关注消费者利益和市场效果作为改进的一般原则,把相关市场界定和比例原则作为具体操作思路,再从多元视角分配利益格局,以进一步完善涉数据竞争行为的正当性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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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数据竞争
反不正当竞争法
行为判定
适用边界
利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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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Data Competition
Anti-unfair Competition Act
behavior criteria
Judicial Adjudication
Benefi t Distribu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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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294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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