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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互联网不兼容行为的规制路径选择
被引量: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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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焦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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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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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财经法学》
2020年第5期132-148,共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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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恶意不兼容"是《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年修订时确立的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之一。不兼容行为可能同时损害特定主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而既可能构成侵权行为,也可能构成垄断或不正当竞争。尽管从理论上看,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都可规范不兼容行为,但就特定的不兼容行为来说,它要么构成垄断,要么构成不正当竞争,两种性质不应同时存在,两部法律也不应同时适用。实践中,应当基于不兼容行为的损害大小来选择法律适用:严重损害竞争秩序的不兼容行为可以认定为垄断,大多竞争损害尚未达到垄断程度的不兼容行为,则可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的"互联网专款"。该条从行为方式、损害后果和行为表现三个方面确立了"恶意不兼容"的认定标准。第12条的行为列举,只是为了便利法律实施而对现实中典型行为的类型化,第(三)项是"恶意不兼容"的主要规范依据,但也不排除其他列举项仍有适用于不兼容行为的可能性,但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原则上不应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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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恶意不兼容
竞争损害
法律适用
行为类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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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bad faith incompatibility
damage of competition
application of laws
the typification of acts in legisl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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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294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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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互联网不兼容行为中“恶意”的解释与认定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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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焦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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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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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法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4期115-127,194,共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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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北京市社科基金项目“反垄断法视野下的企业数据行为治理”(20FXC019)
中国政法大学钱端升杰出学者支持计划的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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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恶意不兼容”是《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年修订时确立的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之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从行为方式、损害后果和行为表现三个方面确立了“恶意不兼容”的认定标准,其中,“恶意”的判断既是关键也是难点。《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兼容行为设置“恶意”要求,是为了提高不兼容行为的违法性标准,体现了法律规制的谨慎态度。“恶意”的认定不应放松更不应放弃。可以从认知上的“恶意”与意图上的“恶意”两个方面来解释“恶意”的含义,前者指只有直接故意才可能构成“恶意”,后者指行为人必须存在明确的不当意图。实践中,“恶意”的认定只能基于个案,即通过判断不兼容行为的具体属性、行为人及其竞争对手的行为表现,以客观证据来证明行为人存在“恶意”;必要时“恶意”也可推定,然后由行为人来反证自己不存在“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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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恶意不兼容
恶意
认知上的“恶意”
意图上的“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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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bad faith incompatibility
bad faith
Knowing
Inten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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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294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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