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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再论全国人大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国家安全立法权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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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叶中
张小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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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武汉大学法学院
中国浦东干部学院合作培训教研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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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年第4期5-11,125,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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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教育部委托项目"‘港独’思潮及其对策研究"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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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中央出于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信任,在制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时,通过第23条将国家安全立法权授予香港特别行政区。但香港特别行政区却迟迟未完成该项立法,导致对香港社会存在的有损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的言行无法进行有效惩戒。在此情况下,全国人大可以凭借宪法第31条赋予的监督权和立法权,收回《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23条的授权,径行对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国家安全方面的专门性立法,这种立法与列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国性法律不同,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施,无须列于附件三,而是可以直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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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23条
宪法第31条
监督权
立法权
全国性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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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article 23 of Hong Kong Basic Law
article 31 of prc constitution
power of supervision
power of legislation
national la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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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F01
[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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