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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回避婚约:新中国婚姻立法的历史选择及其因由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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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会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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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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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政法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2期180-191,共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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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法律规定婚约,是现代世界立法的主流或一般情形,也是我国前现代的立法传统,但新中国婚姻立法回避了婚约。这一回避婚约的立法模式源自20世纪30年代苏维埃时期的婚姻立法,奠定于新中国成立前夕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的法制革新,正式形成于1950年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基于"征文考献"来看,新中国婚姻立法回避婚约的因由可能主要在三个方面:一是婚约被视为"包办、强迫、买卖"的婚姻形式,二是婚约入法被认为是倡导婚约、干涉婚姻自由,三是婚姻立法学习成文法典不规定婚约的外来经验。新中国婚姻立法回避婚约具有历史的必然性,但对社会和司法带来一些不利影响,不具有现实的正当性与合理性。婚姻立法应该规避的是婚约中妨害婚姻自由平等,不利于促成姻缘、稳固婚姻的内容,而不是完全回避婚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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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婚姻立法
古代婚约法制
回避婚约
历史选择
征文考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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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marriage Legislation
ancient marriage engagement law
Avoidance of marriage engagement
Historical Choice
Texts and Legislators’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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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9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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