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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故意不法先前行为人的作为义务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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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温登平 《刑法论丛》 CSSCI 2016年第3期189-228,共40页
关于故意不法先前行为人有无作为义务,理论上存在肯定说与否定说的对立。主要争点在于承认故意不法行为的先前行为地位,是否属于在结果加重犯外另起炉灶,有无可能违反“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导致中止犯的消亡,以及违反期待可能性原... 关于故意不法先前行为人有无作为义务,理论上存在肯定说与否定说的对立。主要争点在于承认故意不法行为的先前行为地位,是否属于在结果加重犯外另起炉灶,有无可能违反“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导致中止犯的消亡,以及违反期待可能性原理等。问题的关键在于正确认定犯罪的个数,并贯彻“充分且不重复评价”原则,妥善处理先前行为的结果加重犯与不作为犯的关系。应当认为故意不法先前行为人具有作为义务。如果刑法就先前行为引起的加重结果规定了结果加重犯,或者刑法特别规定的某种罪名,则成立该结果加重犯或者数罪;如果不存在前述情形,则应根据犯罪行为和侵害法益的个数,讨论是否在作为犯之外另行成立新的不作为犯,并实行数罪并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先前行为 作为义务 结果加重犯 充分且不重复评价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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