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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下调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正当根据与司法适用 被引量: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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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登辉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21年第4期107-122,共16页
《刑法修正案(十一)》采用“年龄+罪行+程序控制”的模式个别下调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是对“惩罚为辅”和“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落实,是平等保护未成年人的必要举措,是未成年人保护法治化的重要内容。当今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 《刑法修正案(十一)》采用“年龄+罪行+程序控制”的模式个别下调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是对“惩罚为辅”和“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落实,是平等保护未成年人的必要举措,是未成年人保护法治化的重要内容。当今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与1980年代已满十四周岁的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相等或相当,应当认为其中精神正常者对特定严重罪行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个别下调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方案显然优于恶意补足年龄规则。立法机关选择的罪行是“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颇具合理性,也会带来诸多争议。“情节恶劣”只修饰“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却徒增争议,宜删除。完善“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程序,有利于统一执法尺度、从严把握追诉标准,亟待出台司法解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十一)》 未成年人犯罪 刑事责任年龄 恶意补足年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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袭警罪的刑事政策、立法范式及司法适用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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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想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2021年第3期55-61,共7页
为保护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不受暴力侵害,刑法修正案(十一)中特别增设了袭警罪。从刑事政策考察,增设袭警罪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彰显。从立法范式审视,我国对袭警行为采取了显性规制为主、... 为保护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不受暴力侵害,刑法修正案(十一)中特别增设了袭警罪。从刑事政策考察,增设袭警罪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彰显。从立法范式审视,我国对袭警行为采取了显性规制为主、隐性规制为辅的复合型规制模式。从司法向度分析,基于立法原意,需将辅警纳入本罪的保护范畴,严格限定软暴力的适用条件,区分处理行为人对执行职务合法性产生错误认识的不同情形,并妥善解决妨害公务罪与袭警罪的竞合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袭警罪 刑事政策 复合型规制模式 刑法修正案(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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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有关野生动物犯罪的理解与适用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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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方可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21年第4期123-132,共10页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41条扩展了野生动物保护范围,但仍然存在具体犯罪对象含混与重合的问题。需从食用可能性、野生性、自然性三个特征判断是否属于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同时从与人类的亲缘关系、驯养成熟性两个方面排除一部分犯罪...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41条扩展了野生动物保护范围,但仍然存在具体犯罪对象含混与重合的问题。需从食用可能性、野生性、自然性三个特征判断是否属于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同时从与人类的亲缘关系、驯养成熟性两个方面排除一部分犯罪对象。以目的解释作为原则,将本罪法益认定为陆生野生动物的食用管理秩序具有重要意义。但需注意,在判断“食用目的”与“食用管理秩序”时警惕陷入主观归罪,坚持客观到主观判断进路。“情节严重”必须在前置法与保障法协同意义上进行理解,其具体内容在与《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相互衔接基础上细化为10种情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十一)》 食用秩序 目的犯 法条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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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生物安全刑法保护的模式选择和规范优化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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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永强 《南京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9期75-88,共14页
生物安全风险正在全球范围内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和频率不断涌现,并从偶发性风险向持久性威胁转变。刑法作为应对风险的重要手段和社会治理的“保障法”,必须承担起保护生物安全的时代重任。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生物安全刑法保护立法,整体上... 生物安全风险正在全球范围内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和频率不断涌现,并从偶发性风险向持久性威胁转变。刑法作为应对风险的重要手段和社会治理的“保障法”,必须承担起保护生物安全的时代重任。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生物安全刑法保护立法,整体上呈现出了一个从无到有、从有到全、从全到精、从精到新的演进过程,不仅完善了刑法规范体系,而且积累本土立法经验。立足生物安全风险形势和国家治理需要,生物安全刑法保护,在立场上需要转向预防性、全链条、类型化、体系化保护;在模式上应当继续坚持集中统一的刑法典立法模式;在优化路径上,应通过刑法典的全面纂修,专门对生物安全犯罪的相关罪名进行相对集中的规定,完善生物安全保护的罪名体系,同时通过丰富刑罚种类、扩大财产刑适用和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等方式,优化生物安全罪名法定刑的配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物安全 非传统安全威胁 总体国家安全观 《刑法修正案(十一)》
原文传递
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的保护法益及其司法适用——以《野生动物解释》为视角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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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钱小平 李庆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2022年第5期81-89,共9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了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该罪虽规定在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之下,但其法益应定位为生物安全下的公共卫生安全而非生态安全下的生物多样性。在生物安全法益观导向下,本罪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了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该罪虽规定在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之下,但其法益应定位为生物安全下的公共卫生安全而非生态安全下的生物多样性。在生物安全法益观导向下,本罪的犯罪对象应限于自然疫源性陆生野生动物;“以食用为目的”应限制为“以公众食用为目的”;“情节严重”应以“具有引发传染病传播的严重危险”作为实质性的判断标准,以避免“唯数额论”的误区。本罪与非法狩猎罪存在想象竞合,应在各自犯罪构成之内判断“事实情节较重”,从一重罪处置;本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存在想象竞合,需要结合入罪数额等因素对从一重罪做出具体判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十一)》 生物安全 野生动物犯罪 疫源性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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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存托凭证信息披露类犯罪的刑法规制困境与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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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祝天剑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22年第4期86-97,共12页
在新《证券法》规定的存托凭证扩大了证券的内涵后,《刑法修正案(十一)》也将存托凭证纳入到了刑法规制的范围,扩张了涉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类犯罪的构成要件和刑罚。在存托凭证的法律关系中,投资者始终是信息的最后接受者,具有天然劣势。... 在新《证券法》规定的存托凭证扩大了证券的内涵后,《刑法修正案(十一)》也将存托凭证纳入到了刑法规制的范围,扩张了涉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类犯罪的构成要件和刑罚。在存托凭证的法律关系中,投资者始终是信息的最后接受者,具有天然劣势。涉存托凭证信息披露类犯罪之主体所涵盖的范围仍有一定局限性,未能将存托人与托管人纳入其中。刑法条文对此类犯罪的构成要件规定方面采用了较多的概括性语言,比如“等发行文件”“依法应当披露的重要信息”等,需结合存托协议、托管协议等材料进行理解。涉存托凭证信息披露类犯罪涉及境内境外两个市场,易产生刑事管辖权冲突。对此,应完善相关前置法规定、遵循主场原则,以降低证券市场的刑事风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存托凭证 《刑法修正案(十一)》 欺诈发行 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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